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罪成,法庭今日判刑。首被告戴耀廷,連同第二被告區諾軒、第三被告趙家賢及第四被告鍾錦麟,被列為案件的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囚10年,其餘3人判囚6年1個月至7年。

判刑理由提到,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他是整件案的主腦,因此被列為「首要分子」類別。雖然戴耀廷不是初選候選人,亦沒有參與立法會選舉,但他在35+謀劃中,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其他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二被告區諾軒退出35+謀劃後,戴耀廷都沒有終止初選。

法官說,量刑時考慮了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的行為,亦注意到根據國安法,「首要份子」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判刑亦考慮到戴耀廷過往刑事罪行紀錄,法庭認為15年是適當的量刑起點,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予以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判囚1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