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暨奧委會公布機構管治檢討結果,並發布《機構管治守則》,守則提到,體育總會應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例如可以參考目前國際奧委會制訂的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3或4個連續任期,即12或16年;而年齡則不超過70或75歲。如果體育總會決定允許某成員超過最長任期,則應訂定競逐連任的所需資格,以確保體育總會內所有符合資格的人員都有平等的機會。

守則提到,體育總會應明確說明,董事出席會議的最低出席率;確保職員不同時重複擔任董事角色;體育總會應制定並公布有關董事會的組合詳細要求,而董事會應包含各種專才,將多元化、經驗、背景及專長等方面納入考量,以促進有效管治及平衡各主要持份者的利益。

守則又指,總會需透過透明度和問責,建立信任,總會要負責為所有成員提供公平、無偏見及包容的流程。問責可以透過定期報告、自我評估和反饋機制來展示,成員也有機會提供反饋和作出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