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又建議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

其中政府建議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國安公署有需要時有效履行職責,對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構和任何公務人員,必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政府消息人士說,今次立法並非針對任何案件或事件,但必須盡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