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兩項涉及國安公署的附屬法例。

《國安法》第55條訂明有三類情況,國安公署或特區政府可提請中央批准,由公署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選委界議員陳紹雄關注,公署行使管豁權後,案件嫌疑人是否仍享有本地法例下的權利與保障。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公署行使管轄權意味《國安法》第55條啟動,案件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而相關訴訟法雖然與香港法律並非百分百一樣,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無罪推定、不會強迫作供等均有包含,強調即使香港法律不適用,亦不等於基本的人權自由不存在。

附屬法例訂明任何人不遵從國安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經民聯林健鋒表示,商業公司做生意很多時會簽署一些保密文件,如果收到公署法律文書要求披露保密文件內容,會否要負其他民事法律責任。

林定國說,附屬法例對相關情況有免除民事法律責任條款,強調國安公署調查的都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市民收到要求披露資料就必須遵從,否則屬阻礙執法。

小組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表示,社會上不時有詐騙案出現,不法之徒可能冒認國安公署人員,市民如何確認收到聲稱由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是真確,如果向公署或警方求證,會否觸犯披露公署偵查的法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市民如果對收到的文書有懷疑,必然要報警,如果是常人都會懷疑的情況下作出查證,就可視作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