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被告葉嘉健、曾維誠、袁子健

(獨媒報導)3名男子被指在去年九龍城泰國潑水節期間,用水槍近距離射向輔警及TVB記者。他們否認襲警及普通襲擊罪,受審後被裁定全部罪成,今(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28天。裁判官陳志輝指,案發正值慶祝潑水節場合,而非動盪時期的社會活動,但各被告沒有理會記者及輔警警員示意停止,仍追着射水。陳官強調,輔警警員正維持秩序,他們在眾目睽睽之下被射水,而前線執法人員需要受保護及尊重,否則無法執行職務,並導致公眾利益受損。

3名被告為:曾維誠(27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8歲,餐廳服務員)及袁子健(32歲,建築工人)。曾維誠於案發時經營 YouTube 頻道「Bravedogdog」,網名「勇狗」,但現已沒有經營。

辯方:僅希望拍片刺激點擊率,現已沒有經營頻道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曾維誠並非有意激怒或冒犯警員,亦不是想阻礙警方執法,當時僅希望拍片放上其經營的YouTube頻道,以刺激點擊率及增加廣告。他承認低估法律後果,現已沒有再經營相關頻道,其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又指,本案發生於慶祝場合,案發時社會氣氛已緩和,不會鼓勵到其他人跟隨;而其他同類型案件則發生於大型遊行,或非法集結期間。

辯方:被告被捕已引起震懾及阻嚇作用

另外,辯方指本案涉及使用水槍及水,並非侵害性的武器或武力;受害人亦無傷勢。辯方續指,大會於案發翌年繼續舉辦潑水節,當時沒有市民被拘捕或檢控,這反映被告被捕及被控,已對社會引起震懾及阻嚇作用。

辯方:冀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提到,被告於基層家庭長大,修讀至中四後,繼續在中華廚藝學院進修。他在本案中已還柙15日,形同短期監禁,因此判最高的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足以反映罪責。

辯方為第二被告葉嘉健求情指,他明白不能用「玩」作用藉口掩飾過錯,而被告的家人亦願意協助被告,希望法庭能判社會服務令。辯方補充,案發時受害人沒有即時投訴或報警,而且當時氣氛歡愉,活動亦是希望公眾參與。

辯方為第三被告袁子健求情指,他事後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玩過龍」,亦承諾不會再重複犯錯。辯方提到,被告不涉及經營YouTube頻道,案發片段亦非由被告剪輯或上載,他對於事件引起迴響始料不及,希望法庭能判社會服務令。

官:前線執法人員需受保護及尊重

裁判官陳志輝於判刑時指,案發正值慶祝潑水節場合,而非動盪時期的社會活動,不涉及拒捕期間的對抗性行為。各被告沒有理會記者及輔警警員示意停止,仍追着其面部及身體射水。雖然受害人沒有明顯及實際的傷害,但被告近距離向他們的眼睛及耳朵射水,對方必然感痛楚。陳官指,輔警警員當時穿制服維持秩序,在眾目睽睽之下被射水,他們沒有即時執法,並離開崗位,但被告仍然繼續追着他們。

陳官強調,前線執法人員需要受到保護及尊重,否則無法執行職務,並導致公眾利益受損。陳官指,襲警罪性質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因此就3項襲警罪各以28天監禁為起點,3項普通襲擊罪各以14天監禁為起點。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3人各囚28天。

控方案情指,當時 TVB 英文台記者李天耀穿上寫有「Press」的雨衣,首被告曾維誠用水槍近距離射向對方面部,李提出需要先工作並離開,惟3名被告繼續跟隨他,並向其眼睛射水。而攝影記者譚永文則被首被告曾維誠撞肩膊及射水。至於 TVB 中文台記者吳家軒,當時亦有穿寫上「Press」的雨衣,3名被告向其面部射水,他勸阻不果。至於在場的3名輔警,則分別遭3名被告追着射水。

陳官於裁決時指,雖然潑水行為或代表祝福,但被告追着證人向其面部及眼睛射水,必然超越一般潑水節行為的標準,亦超越「祝福」或「善意」。即使輔警面上塗了白色粉末及戴上花圈,但他們站着當值亦無手持水槍,明顯並非參與潑水節。陳官亦指,證人面帶笑容不代表同意被射水,可能是無奈表情,或不想對着市民「乸埋口面」。被告所指的「粗野嬉戲」並非適用的辯護理由,當時亦非「嬉戲」、「玩吓」。

首3項襲警罪指,3人於2023年4月9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輔警警員6553、8591及女輔警警員6605。

另兩項普通襲擊罪指,3人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吳家軒及李天耀。最後一項普通襲擊罪指,曾維誠及袁子健襲擊男子譚永文。

案件編號:KCCC26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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