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9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於2020年6月29日被警方發現在居所無牌藏有槍械,包括一支手槍、一支長槍和53枚彈殼等,遭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被告管有的手槍和長槍均不能發射,可謂「閹槍」,而不符「火器」定義,因而不應落入《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範圍。控方槍械專家報告提及涉案物品經過拆卸,並與另一些槍械部件組裝,可恢復開火功能;辯方指若然控方基於此來聲稱被告管有「火器的某部份」,是危險的說法。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方昨舉證完畢,辯方今作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

辯方:涉案手槍和長槍均不能發射 不屬「火器」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蘇信恩指,本案主要圍繞法律爭議,即涉案物品是否落入《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範圍,若然它們不是的話,案件便應到此為止。

辯方力陳,從被告住所搜出的手槍、長槍和彈匣,均不屬於「火器」。控方需要證明涉案物品滿足一系列的條件,才能符合「火器」定義,其中一項條件是涉案物品需能夠發射(shot),惟被告管有的手槍和長槍均不能用來發射。

控方專家指涉案物品經拆卸和組裝能恢復開火 辯方:若因而落入法網是危險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黃金鋒(Benjamin Wong)在報告中提及,涉案的手槍和長槍本來不具備開火功能,但是如果將滑架裝置(包含槍管和撞針通道)拆出來,並以另一個類同型號的滑架裝置取替,經測試發現能夠成功發射到子彈。

黃金鋒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 黃金鋒

辯方指,如果涉案物品經過拆卸,之後與另一些槍械部件組裝,才能夠發射,而控方卻基於此來聲稱被告管有「火器的某部份」,是危險的說法。辯方並舉例指,有的東西看似火器,或者某人管有手機,若然將手機某部份部件拆出來,並組裝在另一些槍械部件上,使它有發射功能,便被指管有「火器的某部份」,因而落入法例的規管範圍,是危險的說法。

辯方:控方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或打算使用涉案槍器

此外,辯方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或打算使用涉案的槍器。控方需要證明在案發當日(即2020年6月29日)之前,涉案手槍和長槍能夠發射,強調理應是「過去式」;惟警方當日搜屋檢獲涉案槍械時,它們的狀態是不能發射任何投射物,然而控方卻在事後說,經過改裝或修理後,槍械能夠恢復開火功能,這是「未來式」而不是「過去式」。

辯方又指涉案手槍和長槍可謂「閹槍」,看似是槍但是沒有任何開火功能,惟控方專家報告卻對此隻字不提。辯方最後指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並沒有任何意圖犯罪或危害公眾安全。

控方表示需時準備書面陳詞回應,區院暫委法官劉綺雲遂指示控方於12月提交書面陳詞,並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6日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作口頭補充陳詞。

劉官另訂於明年1月20日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與否。辯方透露,若然表證成立的話,被告傾向選擇親自作供,劉官遂定於同月22日開始辯方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愛東邨的一個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一支手槍;
(2)4個彈匣;
(3)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及
(4)53枚槍彈殻。

案件編號:DCCC647/2023、DCCC36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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