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14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其中7人認罪;另7人不認罪,當中6人被陪審團裁定無罪,而賴振邦則罪成。7人今(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為本案策劃者的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其刑期最高,被判囚23年10個月。黃振強等3名污點證人,因認罪及出庭指證,各獲一半減刑。法官張慧玲指,各被告希望透過殺警令社會大亂,「惡毒之處實非筆墨可形容」,被告為「實踐政治目的而不顧他人死活」,是「明顯向社會宣戰」。

辯方呈上前「香港民族陣綫」盧溢燊管有烈性炸藥TATP的案件,當時法官指盧的罪責比葉繼歡管有TNT炸藥案更嚴重,並以18年監禁為起點。辯方力陳,本案不如盧案嚴重。惟張官不同意,並指葉犯案為求財,但本案嚴重得多,被告計劃殺警顛覆香港政府,故就策劃者以28年監禁為起點。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於法院外見記者,表示本案判刑為反修例風波以來最重,被告行為惡毒,指「用喪心病狂形容佢哋適合不過」。李表示警方會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提出刑期覆核。

以下為各人刑期:

黃振強(26歲):判囚13年半
吳智鴻(28歲):判囚23年10個月
彭軍壕(38歲):判囚10年
蘇緯軒(23歲):判囚12年
賴振邦(33歲):判囚10年10個月
蔡凱明(25歲):判囚5年10個月
陳玉龍(32歲):判囚9年

官:本案較葉繼歡案嚴重、被告意圖顛覆香港政府

本案共3人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包括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代表吳智鴻的辯方呈上前「香港民族陣綫」盧溢燊管有烈性炸藥TATP案件,當時法官陳慶偉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至12年。陳官當時指,該案被告的罪責,比起葉繼歡管有TNT炸藥案更嚴重,因是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鼓吹港獨思想。

辯方力陳,本案不如盧溢燊案所涉TATP般嚴重。惟張官不同意辯方說法,因葉繼歡犯案為求財及逃避警方追捕,但本案嚴重得多,因被告與社會為敵,計劃殺警造成社會恐慌,並顛覆香港政府,因此量刑必須遠超18年。辯方亦呈上光城者案,該案被告計劃在法庭放置炸彈,但張官認為該案在雛形階段已被偵破,但本案已接近實行階段。

官:明顯向社會宣戰、惡毒之處實非筆墨可形容

張官就黃振強及吳智鴻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分別以24年及2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張官指,黃振強為「屠龍」隊長,小隊在社會運動中大肆破壞及針對警方。而計劃主腦吳智鴻看準「屠龍」的勇武特質,拉攏他們參與。

雖然「屠龍」其他成員受審後無罪,但他們過往的示威行為是有目共睹。黃於計劃的主要任務是帶領隊員到現場引警,並由其他人引爆炸彈。這顯示殺害警方的計劃周詳,並非即興,各人負責不同角色。張官批評,各被告希望透過殺警令社會大亂,「惡毒之處實非筆墨可形容」,被告為「實踐政治目的而不顧他人死活」,乃「明顯向社會宣戰」。

黃振強起點為24年監禁 認罪及任控方證人獲一半減刑

就黃振強的罪責,張官指他並非主腦,亦無處理炸藥,主要召集「屠龍」成員行動,因此罪責不輕。張官以24年監禁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及黃擔任控方證人,合共減刑50%,共囚12年。張官指,雖然不少被告受審後無罪,但黃仍然有提供真實證供,而且吳在黃給予口供後才選擇認罪。

就黃振強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張官指他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訊息進行恐怖主義活動,並於短時間內籌錢,部分更自用。因此以9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及任控方證人扣減50%,共囚4年半。兩罪合共囚13年半。

吳智鴻起點為28年監禁 官:作為主腦招兵買馬、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至於吳智鴻,張官指他於本案為主腦角色,積極參與計劃,負責「招兵買馬」安排其他人取槍械。張官認為,吳為滿足政治目的,計劃濫殺維持治安的警員,並顛覆香港政府,指「其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震驚」。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張官以2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認為吳認罪並非因悔過,只是因黃指證他,因此減刑20%,刑期為22年4個月。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張官指案情非常嚴重,故以18年監禁為起點,扣減20%後判囚14年。由於吳案發前曾做義工及有良好品格,因此扣減兩個月。兩罪共囚23年10個月。

官指彭軍壕在計劃中任「跑腿」

就彭軍壕承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指他在計劃中擔任「跑腿」,其任務相當重要。張官以20年監禁為起點,並因他認罪及提供真誠證供,獲減刑50%,共囚10年。

官指蘇緯軒於計劃任槍手 曾嘗試不參與

至於蘇緯軒,張官指他於計劃中擔任槍手角色,但案發時為18歲的年輕人。就「串謀謀殺」罪,張官指蘇嘗試不參與計劃,決定以15年監禁為起點,扣減認罪及擔任控方證人後,判囚7年半。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以18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9年。就「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張官指可幸沒有打中警員,因此以10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5年。三罪共囚12年。

官指蔡凱明必然知悉電路圖用作引爆炸彈

就蔡凱明,張官指他為電路圖提供建議,他必然知悉是用作引爆炸彈,而且引爆器屬重要部分,可供涉案者操控及引爆。就「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張官以9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及有良好品格,扣減至5年10個月。

官指陳玉龍的手槍可供他人使用

至於陳玉龍,張官指他負責運送的部件可以造成槍械,因此就「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12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8年。他另為別人保管子彈及瞄準器,亦承認管有手槍,而實際上可供他人使用,因此以9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6年。兩罪共囚9年。

官指賴振邦非主腦、僅從旁協助

最後就賴振邦,他於受審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罪則不成立。張官指,根據陪審團的裁決,他們理應不接納賴有前往華仁書院協助製炸彈,只能肯定賴知道炸彈的存在。張官認為陪審團已考慮了2019年的背景。張官表示,賴並非主腦角色,他只是從旁協助吳,故以11年監禁為起點,考慮其良好品格減刑兩個月,判囚10年10個月。

黃振強求情指抱自私貪婪心態、認為可輕鬆獲資金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黃振強於內地出生,其後父母離異,他跟隨父親生活,有一段時間被送往寄養家庭,童年時缺乏父母照顧。辯方指,黃於案發時20歲,他在社會運動期間因向警員投擲汽油彈而獲得別人支持,令他自覺是行使正義的英雄。黃發現可藉此輕鬆獲得資金,於是成立「屠龍」。黃抱着自私及貪婪的心態,令他鑄成大錯、落入萬劫不復的田地。黃至今已還柙5年,更被列為甲級重犯,需要特別囚禁。事後他已感到懊悔萬分。

黃自行撰寫求情信,提到於案發時誤信警方與黑社會為伍,並懷着仇恨之心。他在社會事件後聲名大噪,名利接踵而來。黃承諾日後會愛國守法。辯方指,雖然黃出庭作供指證後,多名被告罪脫,但他已經盡最大努力道出事情始末,彌補錯誤。而在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後,同案被告吳智鴻才選擇認罪。

吳智鴻求情指案發時對社會感沮喪 致抑鬱症加劇

辯方為吳智鴻求情指,吳為資優生,就讀香港華仁書院,惟中二時確診抑鬱症,服藥至2019年。吳其後在建築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吳於案發時關心時事,對社會感到沮喪,導致抑鬱症加劇,因此誤入歧途。吳至今已還柙4年半,在獄中修讀了社會科學課程。

彭軍壕父親為兒子求情 願向受影響人士致歉

辯方為彭軍壕求情指,彭父曾任警署警長、現已退休,他於案發後一直有探望兒子,並在求情信中向社會受影響人士致歉。辯方提到,彭因對政府不滿而認識理念相近的朋友,並盲目跟隨。後來他得知對方會使用真槍實彈,雖然想抽身但害怕遭尋仇殺害。辯方又指,彭是本案中首位表達認罪意向的人,對其他被告帶來牽頭作用。

蘇緯軒求情指受人影響 被指派為「邪惡集團的傀儡」

辯方為蘇緯軒求情指,他於美國出生,父親為跨境商人。蘇於中三輟學並沉迷「War Game」,14歲時認識有共同興趣的蘇翰韜 Steven。蘇於2014年受到對方的影響,對社會運動參與者深感同情,因此被對方利用及操控。辯方指,蘇案發時僅18歲,卻被吳智鴻指派成為「邪惡集團的傀儡」,但實際上他不想擔任槍手。辯方強調,蘇被扭曲的正義蠶食心智,現已知錯。

辯方為蔡凱明求情指,他於內地出生,2003年來港,其後修讀機械工程高級文憑,蔡還柙至今4年。辯方亦指,沒有證據證明蔡知道炸彈的實際目的。

辯方為陳玉龍求情指,陳任職技術人員,向金融機構及商業罪案調查科提供預防偽鈔的意見。他自行撰寫求情信,指認識損友並遭利用,案發時以為自己運送的氣槍,是作推廣「War Game」之用。

辯方為賴振邦求情指,他於2013年成立3C工作室,協助經濟困難的人維修電話。他在獄中修讀經濟科課程增值自己,亦希望出獄後照顧年邁母親。

本案另一被告鍾雪瑩於案發時為蘇緯軒的女友,她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被判囚7年4個月。其餘6名被告則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謀殺」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劉佩凝,於今年8月被陪審團裁定無罪。但張俊富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18個月,扣除還柙日數後,與其他被告一樣即時釋放

涉案計劃原定於2019年12月8日進行,當日民陣會在港島區舉辦遊行,被告打算在灣仔軒尼詩道擺放一大(12公斤)及一小(8公斤)炸彈,內藏鐵釘。而「屠龍」等小隊會「裝修」及焚燒店舖,以引警察靠近小炸彈。「屠龍」及其他隊伍會再攻擊警察,迫他們到大炸彈位置,這時大炸彈會被引爆。槍手蘇緯軒則會在高處開槍掃射警員。當警察被擊中後,就會出現「全民執槍」。

案件編號:HCCC164/2022、165/2022、255/2023、256/2023

相關報導:
首案涉「恐怖主義行為」及串謀殺警 控方指控的關鍵行動是甚麼?
首案涉「恐怖主義行為」及串謀殺警 3名污點證人如何講述事件?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