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官:不接受被告稱涉案計劃註定失敗 61萬投票市民不如此認為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6人不認罪受審,除李予信及劉偉聰之外,餘下14人皆被裁定罪成。45人今(19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書面判刑理由,當中回應辯方求情時提出的法律爭議,考慮到本案控罪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官認為《國安法》第22條的刑罰分級制雖有參考價值,但是並不完全適用。辯方另提到涉案計劃註定失敗,惟法官則認為不應猜測,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參與者均用盡努力希望令涉案計劃成功,當時亦從未有人提及計劃不可能實現,而61萬名有份投票的市民亦不認為是如此。法官指初選的競選者是涉案計劃之中的重要人物,沒有他們,涉案計劃便不可能開始,他們支持及積極參與在這計劃之中,因此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
戴耀廷等部份被告質疑刑罰分級制不適用 官裁不應硬性地套用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先處理法律爭議,在求情階段,部份被告質疑刑罰分級制不適用於本案,其中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袁嘉蔚和馮達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等,爭議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以串謀罪、而非《國安法》罪行定罪,故此刑期分級制不適用。控方則指,經1983年的修例,立法原意是容許法庭針對「企圖」、「串謀」和「煽惑」罪行的刑罰,與實質作出的罪行相等,因此本案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應跟從《國安法》第22條的刑罰分級制。
不過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指「串謀」罪行的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當中只提及「最高刑罰」。經考慮案例,以及本案控罪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官認為《國安法》第22條的刑罰分級制雖有參考價值,但是並不完全適用(should not be strictly applicable)在本案,因第159C條的用字清晰不含糊,只提及「最高刑罰」。然而法官強調,無論如何,這並不會窒礙法庭考慮立法機關怎樣看罪行的嚴重性。
此外,控方曾經引用今年3月才立法的《維護國安條例》,當中第109(a)條指「如任何人被裁定串謀犯任何《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國安法罪行),則《香港國安法》下關於該項國安法罪行的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該項串謀犯罪的罰則」,要求法庭考慮串謀干犯國安罪行的刑罰分級制立法原意。
不過,法官指《維護國安條例》是一個在本港立法機構制訂的本地法,惟《香港國安法》屬於全國性法律、在北京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立法,兩者的立法機構層次不同,邏輯上難以將本地法律用來確認全國性法律的立法原意。再者,《維護國安條例》立法時,已明確表明條文沒有追溯力,因此法官認為控方所引用的《維護國安條例》第109(a)條對本案幫助不大。
被告求情稱計劃註定失敗 官:所有參與者均用盡努力希望成功
辯方求情亦提到,「干預、阻撓、削弱特區政府功能」的後果,非常視乎涉案計劃是否能夠實現;他們力陳,即使初選勝出者沒有被「DQ」、立法會選舉沒有因疫情而延期,涉案計劃也註定失敗,因計劃參與者未能確保爭奪到足夠議席。
2020年7月31日,政府宣布押後2021年立法會選舉。
不過,法官認為,涉案計劃最終會否成功,並不由法庭自行作出猜測,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參與者均用盡努力希望令涉案計劃成功。從證據可見,兩名主要組織者均對於計劃感到樂觀,他們動用大量時間和金錢來舉行記者會、協調會議和選舉論壇,又委託民調機構、眾籌計劃等。一些獨立人士招募義工來協助計劃。各初選競選者組成選舉團隊、認真設計和構思選舉單張;他們亦收集選舉提名、提交選舉按金,以上種種行動均顯示所有初選參與者都希望能夠成功舉行到初選。
此外,對於萬一有人被取消資格,他們亦有詳細討論「Plan B」制度,顯示他們考慮及討論過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除了參與初選的人之外,沒有參與初選、但發起「三投三不投」的被告吳政亨,則投放大量金錢賣廣告。
官:61萬名投票市民亦不認為計劃絕對不能實現
法官認為,若非疫情緣故導致2021年的立法會選舉延期,涉案計劃並不是註定失敗。當初選投票日在7月11及12日舉行時,從沒有人提及過這計劃純綷「學術操作」(no more than an academic exercise),或者說計劃絕對不能實現,「61萬名普通市民亦不認為是如此。」
法官指,正如每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案件般,若要計劃成功,組織者和參與者均有一些困難需要克服,因此法官拒絕接納「計劃註定失敗」的說法,以及不會判處較輕刑罰。
官接受部份被告被戴耀廷誤導而相信初選不違法
部份被告聲稱,基於戴耀廷多次重申初選不違法,所以他們當時真誠誤信涉案謀劃為合法。法官表示,就部份被告而言,接受他們有上述說法;但是就戴耀廷和楊岳橋而言,法官不接受他們基於對法律無知而犯案,因二人是律師,加上二人堅決地執行涉案計劃。法官又指,涉案計劃在他們眼中是合法與否,並無關宏旨,他們的而且確曾向其他人推銷涉案計劃。
楊岳橋
法官指,戴耀廷主張極端的「攬炒十步曲」,雖然他在求情信中聲稱從來無意以該十步曲作為其政治行動藍圖,但是該文章的確作出該主張。不論如何,戴在數個月以來持續發表文章,其進取思想有跡可尋。實質上,戴是提倡了一場革命。 法官另指,楊岳橋在公民黨記者會中使用強烈措辭,可見他亦非常進取。
官:需考慮《國安法》前言行 以考慮串謀嚴重性及各人角色
戴耀廷的代表大律師曾力陳,法庭量刑時不應考慮被告在《國安法》生效之前的言行,因當時並不違法。法官表示,接受被告當初協議所作的事並不違法,直至《國安法》生效之後才變成違法,可是他們繼續留在該協議之中,並繼續參與涉案計劃。雖然控罪時期從2020年7月1日才開始,但是法庭不會完全不考慮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情,因為需要評估涉案串謀的嚴重性和廣泛性,以及各人在計劃中的角色。不過法官強調,被告不會因為《國安法》生效之前的言行而受罰。
戴耀廷
初選的競選者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
部份被告求情時稱,本案涉及的《國安法》第22(3)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嚴重性比第22(1)、(2)、(3)條為低,包括「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特區政權」和「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惟法官不接納此說法,因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計劃規模、執行方式和手段、涉及人數、潛在損害和實際後果等。
就本案而言,法官指初選的競選者是涉案計劃之中的重要人物,沒有他們,涉案計劃便不可能開始,他們支持及積極參與在這計劃之中,因此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若計劃持續執行直到結尾,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可以很深遠,比顛覆特區政權有過之而無不及。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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