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條例排除同性配偶繼承權 終院裁屬歧視及違憲 拒納政府稱目的維持「婚姻」定義一致性
【獨媒報導】現時《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只承認異性戀婚姻關係,若然同性伴侶沒有訂立遺囑,其同性配偶便不能承繼遺產及轉移居屋戶主身份,有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獲裁定勝訴。政府一方不服判決,申請終極上訴,終院今(26日)頒布書面判詞,駁回政府的上訴。政府一方力陳,遺產條例排除同性婚姻配偶的做法有正當目的,因要確保在不同涉及婚姻關係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婚姻(valid marriage)」的定義是保持一致,以免引致混淆。而本港的「有效婚姻」只限於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若然法庭裁定同性伴侶可享有遺產條例下的繼承權,便會有損「有效婚姻」定義的一致性。惟終院檢視不同條例下「婚姻」的定義,認為「一致性」並不存在,需按獨立考慮各個條例的立法目的來作出詮釋。由於政府一方未能確立差別待遇有正當目的,因此裁定現行做法屬歧視性和不合憲。
答辯人李亦豪今未有親身到法院領取判詞,他在個人 Facebook 發布帖文,向亡夫吳翰林表示,雖過去活在傷痛中,「但我沒有放棄過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繼續努力經營我們的案件,努力捍衛我們由此至終都是一家人的事實。」沒有了吳在身旁,李形容政府和房委會的論調「好像變得更加殘忍」,令他感到更加難受。而今天案件劃上句號,李說:「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律政司稱遺產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因本地只限異性婚姻 終院指屬循環論證
政府一方力陳,本港法例下「婚姻」即是異性戀婚姻,因《基本法》第37條規定只有一男一女才有權利結婚,故不承認同性婚姻,只有異性配偶才能在無遺囑下繼承遺產。
終院則指,律政司基於本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來證明差別待遇是合理,是一種循環論證(circular argument),因為相關差別待遇的基礎,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別待遇。再者,岑子杰一案是圍繞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以及《基本法》第37條下婚姻的定義;然而本案的議題並不是要爭取同性伴侶的婚姻地位。
律政司稱須確保不同條例對「婚姻」定義一致 終院:本來已不一致
律政司指,須確保在不同涉及婚姻關係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婚姻(valid marriage)」的定義是保持一致,相關定義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不過終院指這說法本質上有缺陷,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婚姻」定義,本來就與《婚姻條例》和《婚姻訴訟條例》的「婚姻」定義不同,「一致性」並不存在。
終院:律政司無法證明同性與異性伴侶不能相比
律政司又指,本港只有異性戀婚姻關係才涉及「生前贍養責任」,包括在經濟上互相支持,所以任何一人離世後,只有異性配偶才能繼承遺產;而同性戀伴侶不能在本地結婚,所以不存在「生前贍養責任」,其中一方離世後不能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
終院則指,遺產條例所承認的海外異性婚姻,並未有規定相關婚姻須存在任何贍養責任;此外,條例下的遺產受益人還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叔姪等,以上關係在法律上也是沒有贍養責任。終院認為,死者生前的膽養責任只是一種道義責任,而非法律責任。終院認為繼承遺產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膽養責任」。
終院指,就本案而言,吳翰林和李亦豪在容許同性婚姻的英國和威爾斯註冊,在當地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且具有公開性和排他性(publicity and exclusivity),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故海外同性婚姻應被視為與異性婚姻具有同等親密的關係。終院裁定,遺產條例之下,在海外合法締結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妻之間可以相比(comparable)。
終院順帶提到,早前終院在岑子杰案中,要求政府訂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替代法律框架,而律政司在本案聆訊中亦表示:「政府正積極進行相關工作⋯⋯以訂立替代框架或法律認證制度,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律政司稱維持「婚姻」定義一致乃正當目的 終院:「一致性」並不存在
至於本案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律政司一方力陳,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要確保在不同涉及婚姻關係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婚姻(valid marriage)」的定義是保持一致,以免引致混淆。而本港的「有效婚姻」只限於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若然法庭裁定同性伴侶可享有遺產條例下的繼承權,便會有損「有效婚姻」定義的一致性。
終院檢視不同條例下的「婚姻」定義,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婚姻」定義,包括了在香港法律下「無效」的海外婚姻,與《婚姻條例》和《婚姻訴訟條例》的定義不同。例如本港不容許一夫多妻,可是在海外合法締結的一夫多妻婚姻,在遺產條例下仍符合「婚姻」定義。
終院指,遺產條例的目的是讓法庭有權力依法分配死者的遺產,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遺產受益人包括仍在生的配偶和近親,因此「配偶」不應該只限於本港《婚姻條例》下締結的異性配偶。終院同樣以海外一夫多妻婚姻為例,若然他們很久以前便在香港以外、容許一夫多妻的國家成婚,其後來港定居,假使某一人離世,沒有理由因為本港《婚姻條例》不容許一夫多妻,而剝奪仍在世的配偶獲得遺產的權利。終院認為,律政司所謂的「一致性」並不存在,並削弱了律政司一方的理據。
終院再考慮其他涉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法例後,例如《稅務條例》、《退休金利益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和《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等,認為律政司所稱的維持「一致性」目的更加欠缺說服力,認為「婚姻」一詞需按相關條例的立法目的詮釋。
終院指,由於律政司所稱「維持有效婚姻定義一致性」,作為排除同性婚姻的正當目的不能成立,所以裁定相關差別待遇與正當目的沒有合理關連(not rationally connected)。
終院指,由於政府一方未能確立差別待遇有正當目的,因此毋須處理該差別待遇是否過份限制權利的問題,裁定遺產條例排除同性婚姻配偶的做法屬歧視性和不合憲。終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並下令律政司向李亦豪一方支付訟費。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蘇穎詩代表。
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後)、資深大律師 陳樂信(前)
答辯人為吳翰林,由配偶李亦豪代為繼續上訴法律程序。李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和大律師馬亞山大代表。
李亦豪(右二)、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右四)、資深大律師 鮑進龍(左四)、大律師 馬亞山大(左三)
申請人吳翰林兩度獲裁勝訴 政府上訴階段自殺身亡 由同性配偶李亦豪替代
二人於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由於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吳擔心自己一旦離世,二人的同性婚姻關係不獲《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承認,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李將未能繼承其遺產及居屋戶籍,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
原審法官周家明裁定條例只承認異性戀婚姻關係的規定對同性戀伴侶構成差別待遇,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1)及22條。
2020年10月,政府一方就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2月,吳翰林自殺離世。其配偶李亦豪獲授權代吳繼續上訴法律程序。
2023年10月,3名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及區慶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政府一方的上訴。政府不服判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FACV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