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籤案】被告警誡下承認曾看製炸彈資料 但否認有製作
【獨媒報導】2020年1月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發生爆炸,2月羅湖港鐵站亦被發現爆炸品,事後 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目的為令醫護罷工及要求「封關」。在3月原定的尚德停車場爆炸計劃執行前,警方拘捕8人,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8名被告均不認罪,今(27日)踏入第5日審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提到,第八被告周皓文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我喺 TG 有睇整炸彈嘅資料,但係我冇整過炸彈。」另外,本案其中5名被告多次出入同一單位,有被告於案發期間共逗留逾500小時。控方呈上涉案證物,包括V煞面具、未開封的電路板、假髮、假鬚、TATP炸藥及煙花等。
承認事實提及5名被告多次出入同一單位
控方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並向法官及陪審團展示涉案證物。控方早前指稱,各被告在一單位內討論製作炸彈,以及儲存爆炸品在內。承認事實提到,第一至三被告,以及第六至七被告,在案發期間多次出入大角咀宏創坊的兩個單位,分別為503室及1008室。該兩單位分別由第一被告何卓為及第二被告李嘉濱租用。
閉路電視顯示,第一被告何卓為出入503室共121次,共逗留532小時。而第二被告李嘉濱及第三被告吳子樂出入503室逾20次,分別逗留約10小時。至於第六被告張琸淇及第七被告何培欣,則出入503室3至4次。除第七被告外,其餘4名被告亦有出入過1008室2至18次不等。
控方呈上電路板及炸藥等證物
案中各被告於2020年3月7日被捕,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於503室內被捕,警方檢取各人的電話及電腦等。控方其後呈上涉案證物,包括頭盔、V煞面具、對講機、玻璃樽、未開封的電路板、假髮、假鬍鬚、電磁爐、TATP炸藥、護甲及煙花。
至於第八被告周皓文的承認事實指,他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我喺 TG 有睇整炸彈嘅資料,但係我冇整過炸彈。」他自願提供電話密碼,警方亦在其住所發現3D打印機器。
另外,警方在案發期間派人監視被告的行為,包括見第一被告購買硫磺;第二被告進入五金店購買角鐵及玻璃膠槍;第三被告吳子樂購買行李箱。警方亦見到涉案單位有強光發出。
案件明(28日)續審,控方表示將會開始傳召證人。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5人還柙。
第五被告 楊怡斯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上述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