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籤案】監視警員稱負責跟蹤被告 目睹5人晚上前往公園
【獨媒報導】2020年1月明愛醫院男廁發生爆炸,2月羅湖站亦被發現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在3月原定的尚德停車場爆炸計劃執行前,警方拘捕8人,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8名被告均不認罪,今(28日)踏入第6日審訊。控方今完成11名證人,並傳召其中7人作供,其餘則讀出證人口供。案發時身處明愛醫院的警署警長蔡國威供稱,聽到急症室男廁傳出爆炸聲,並見廁格內有火及煙冒出,遂取滅火筒救熄。他又指在場部分病人感到恐慌。至於負責監視本案被告的警員由於身份保密,故在屏風下作供。該警員稱,在被告被捕前一天,曾跟蹤本案其中5名被告前往深水埗巴域街上方的公園。
警署警長稱處理案件時受襲並往明愛求醫 期間聞爆炸聲
控方今日開始傳召證人,部分證人口供由控方讀出。就明愛醫院事件,控方首先讀出首名證人、警署警長52677蔡偉強的口供。他於1992年加入警隊,案發時被調往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於2020年1月26日深夜,他在砵蘭街近朗豪坊處理一宗毆打案時受傷,其後前往明愛醫院急症室以傷者身份登記求醫,並有警署警長蔡國威陪同。
翌日凌晨約2時30分,蔡偉強聽到5米外的男廁傳來爆炸聲,並有白煙冒出。他疏散在場市民及職員共約20人到空地,無人受傷。蔡偉強見男廁仍然有白煙冒出,故佩戴防毒面具入內,並發現男廁一個馬桶底部被炸碎。
另一警署警長稱在場病人恐慌、其後用滅火筒救火
控方傳召第二名證人、警署警長蔡國威。控方讀出其證人供詞,他於1997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他陪同因處理案件被襲擊致腳傷的警署警長蔡偉強,到明愛醫院求醫。他聽到警崗附近的男廁傳出一下爆炸聲,因此入內視察,並見廁格內有火及煙冒出。蔡國威遂向護士取得滅火筒,並成功救熄火種。他見地上有一個已破裂的黃黑色玻璃樽,上面有疑似電線及電池,地上則有陶瓷碎片。蔡國威相信是爆炸案。
在控方主問下,蔡國威表示當時有兩下爆炸巨響,引起其注意,其後男廁有白煙冒出,由於現場部份病人感到恐慌,因此著同事先疏散市民。控方播放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約2時30分,急症室內有白煙冒出。
第三名證人為高級警員48698卓文宗,控方讀出其證人口供。卓於199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區軍裝3隊。當日他到明愛處理有人暈倒送院不治案,案發期間聽到爆炸聲,於是推開男廁門,見內有白煙及火光。他負責看守現場。
高級消防隊長稱將案件列作有可疑
第四名證人為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控方讀出其證人口供。他於2008年入職,案發當日在長沙灣消防局當值。約凌晨2時34分,他接到指示到明愛醫院處理二級火警,並於2時39分帶領隊員抵達急症室。他發現男廁內的火警,已由警員用滅火水劑救熄。現場遺下零碎電子組件、電池及電線;而馬桶則有輕微損毀及熏黑。他懷疑現場至少有一個已爆的爆炸裝置,並列作案件有可疑,最後交警方處理。
的士司機曾接載控方指稱的被告 否認靠GPS勾起記憶
控方傳召第五名證人、的士司機張偉榮(音譯)。張於案發當日駕駛夜更的士,約凌晨12時半接載一名乘客由大角咀道前往明愛醫院。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該乘客在明愛醫院門外下車。張在警方要求下提供了GPS定位。
在代表第二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下,張同意警方使用其電話提取出GPS資料。辯方質疑,在警方事隔數月提取GPS資料後,張才估計出當時從大角咀接載乘客到明愛醫院。惟張否認,並強調因其家人早前在明愛醫院離世,因此他對於該乘客在新年期間到明愛醫院,印象特別深刻,「並不是靠衛星定位引起我嘅回憶。」但張承認其口供所指,自己對該乘客的容貌沒有印象。
羅湖站清潔工稱環保袋內有玻璃樽
就羅湖站事件,控方傳召第六名證人、羅湖站清潔工李瑞陽。她以普通話作供,法庭需安排傳譯人員。李供稱,案發的2020年2月2日,她於羅湖站進行清潔工作。控方播放月台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下午3時列車抵達,李步入車廂,其後她手持黑色環保袋步出車廂。李表示,袋內有玻璃樽,她把環保袋交予月台台長,並放在站長室門外。
港鐵站務主任稱接可疑物品後 報告控制室
控方傳召第七名證人、港鐵站務主任張偉榮。控方讀出其證人口供,他於內地出生,1984年移居香港,於2001年加入港鐵,任職站務主任至今。案發當日,他於羅湖站負責站務工作。於3時01分,他在3號月台第4卡車廂外,突然清潔女工在第2卡車廂走近他,並表示在車廂內發現失物,然後將黑色環保袋交他。
張的口供提到,黑色環保袋內有一個紫色環保袋外露。他接過袋後覺得很重,於是放在地上。張打開環保袋見內有一個透明玻璃樽,裏面好像是灰色。而紫色環保袋內則有一個4x4吋的黑色物件,上面綁有橙色電線,並有紅燈閃着。張遂放低袋,並致電控制室報告發現可疑物品。他亦依照公司指引,遠離該物品。其後張見有警員巡經,因此帶他前往物品位置,對方最後著張離開。控方播放月台閉路電視,顯示在於3時46分,月台有煙冒出。張表示自己在場亦看到。
警署警長稱設封鎖線並疏散乘客
第八名證人為警署警長43789林得安,他在198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沙頭角,並於2020年2月2日中午12時,獲上司訓示到羅湖站進行高調巡邏。於下午2時55分,他帶同隊員到達羅湖站3號月台。當時一名身穿港鐵制服的男子,表示女清潔工拾獲環保袋,並懷疑是可疑物品。林見到該黑色物體被保鮮紙包住,有燈光閃着,並相信是爆炸品。林隨即指示職員離開並進行疏散,其後在70米外設立封鎖線,不准任何人走近。其後爆炸品冒出大量白煙並起火。
在控方主問下,林表示下一班列車抵達月台後,他著乘客走到車廂前方才下車,避免靠近站長室。林又指,其後聽到有爆炸聲。
高級督察指每月8日均有人在「尚十」悼念
就尚德停車場事件,控方讀出第九名證人、警長10019何龍的證人口供,與2019年周梓樂墮樓有關。何於2009年加入警隊,駐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他於2019年11月接報有人在尚德停車場意外墮下受傷,但無法確認地點,因此向停車場職員調查,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是周梓樂墮樓事件。
控方讀出第十名證人、高級督察李展宏的證人口供。李表示自周梓樂事件後,每月8日均有公眾在「尚十」聚集,人數由數百至上千。他得知2020年3月8日,有人發起悼念活動,逾1,500人在上址聚集。
高級督察稱有人貼相片字句自製祭壇
控方傳召第十一名證人、高級督察梁家俊。其證人口供指,他於2013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他於2020年3月8日晚上8時半至11時半在尚德邨停車場附近巡查,發現超過500名市民聚集,亦有人在自製的祭壇附近獻花,他與隊員在場搜查過百人。
在代表第一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梁形容祭壇主要由相片以及張貼在停車場外牆的字句組成,地上有花束及蠟燭。另外,梁稱有人在停車場梯間收藏9支汽油彈,但當晚並無發生暴力行為。
監視警員因身份需保密 故於屏風內作供
其後控方傳召負責監視本案被告的警員作供,由於其身份需要保密,因此法庭設置屏風,同時任何人亦不得報導其身份。「監視警員21」供稱,獲指派監視本案第一至七被告。在監視前,他分別看過被告的相片約3分鐘,並記住其容貌。
監視警員稱跟蹤被告 見5人到深水埗巴域街公園
於2020年3月6日,監視警員見到本案5名被告曾經到公園。當日晚上10時07分,監視警員跟蹤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到深水埗港鐵站,兩人從D2出口離開,約10時20分在巴域街與第五被告楊怡斯碰面,3人一同走到巴域街上方的公園。警員表示當時與各人相距十多米,清楚看到各人容貌,但看不見他們在公園哪一位置逗留。警員又指,3人均沒有離開過其視線。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警員指出第五被告楊怡斯的位置及路線。其後楊步行下來,警員清晰見到其容貌。數分鐘後第四被告張家俊上去公園,他當時佩戴着口罩。其後楊折返上公園。
案件明(29日)續審。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5人還柙。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上述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