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被控獅子山頂展對聯 官指非永久展示 裁定罪名不成立
【獨媒報導】「陳伯」陳基裘於去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魯迅名句「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對聯,被警方拘捕,並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日裁決,裁判官林子康接納辯方對法例的詮釋,認為被告只是短時間手持條幅,不構成永久或有規律展示,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發訟費。
被告陳基裘(76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
辯方在早前結案陳詞引用2019年 Chee Fei Ming 法輪功學員案中,終審法院就《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中「展示」的定義,必須是永久或有規律展示(permanent or habitual regularity)。辯方認為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控罪對「展示」的要求。
影片顯示舉條幅約一分鐘 官:未構成持續
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康接納辯方對「展示」的詮釋,同意「展示」須具一定規律性或持續性。他認為,控方的兩名警員證人均無親眼目擊被告展示橫幅,不能依靠兩人供詞判斷行為是否有持續性。另外,控方其他證據亦未能證明被告行為具持續性,包括控方呈上的《大紀元時報》網上新聞片段及相片,影片中被告舉起條幅的行為最長僅持續約一分鐘,未能構成持續性。
對於控方力陳郊野公園與鬧市有別,不能照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林官表示不反對控方觀點,但認為兩者相同之處比不同之處更多,兩條例的功能亦有重疊性,包括確保管理、推廣旅遊等,因此認為《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對「展示」的定義可以套用到《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不認為「展示」的解釋在兩例會有不同。
控方稱首案具「公眾利益」反對准訟費
宣布罪名不成立後,辯方申請訟費,但控方反對,並稱本案是詮釋《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中「展示」一詞的首案,具「一定公眾利益」,因此不應批出訟費。
裁判官林子康表示,認同本案具公眾利益,但在一般原則下,獲判無罪的被告應得訟費,而被告不涉及自招嫌疑,最終批出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CCC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