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報復路人大聲播歌 執走手機丟棄 原判監上訴得直改緩刑

(獨媒報導)盜竊罪的基本定義是指一個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挪佔的目的到底是否獲益無關重要。一名外籍人士疑不滿一名男子經常用手機大聲播歌,去年5月趁該男子在中環街市遺下仍在播歌的手機,直接將手機棄於垃圾筒,他被控一項盜竊罪。
外籍被告承認盜竊罪,但透露案件另有內情,原來一切都是該名大聲播歌男子設下的陷阱,他與外籍男子案發前已結怨,當日故意遺下手機並大聲播歌,激怒被告犯案。雖然原審裁判官認同設局,但仍將被告判監3個月。被告不服判刑上訴,高院法官胡雅文今頒下判詞,指其行為的確不明智和衝動,但她認為事件由事主惹起,甚至懷疑事主早知被告會破壞手機。胡官指案件與一般盜竊罪案情有不同,判上訴得宜,改判1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
上訴人為外籍被告CHRISTIAN MARTIN MCENTEGART,他被控在去年4月17日,在中環街市偷去一部手提電話,他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判監禁3個月,並向事主賠償1,500元。
事主發現失手機 不慌不忙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判詞形容,本案案情不尋常,案發當時是清晨5時,上訴人在中環街市一張枱進食,他身旁坐著一名女子。此時事主突然走近,並將一部手機放在枱上並立即離開。
從閉路電視可見,上訴人將手機放入衫袋後離開,不久後事主折返枱子發現不見電話,但他沒有表現得緊張、慌亂或不悅,其後有警察到場。法官指事主顯然認識事主,在翌日清晨,事主再找到被告然後報警,警誡下被告坦承拿取手機後,將它棄於垃圾筒。
被告在裁判法院認罪時,求情提到與雖然不知事主身份,但兩人素有積怨,被告經常不滿事主大聲用手機播音樂騷擾周遭市民,兩人甚至不時路過發生口角,被告屢次要求事主將音樂聲浪降低。大律師指被告因被事主刺激而一時衝動犯案,希望法庭考慮特殊案情。
裁判官原指被告蓄意報復
不過裁判官不接納求情,直指本案比一般路不拾遺更為嚴重,因為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明知手機屬於事主,但仍然將它丟棄,並認為丟棄的時候,兩人並非爭吵口角,被告行為亦非投機,而是蓄意而為。
案件上訴至高院後,法官胡雅文卻有另一番看法,她指裁判官亦留意到事主故意走近上訴人身旁並遺下電話離開,裁判官亦相信事主當時大聲播音樂,試圖刺激上訴人,並是早有預謀,知道上訴人受刺激後會破壞其手機。
胡官指,該些案情應在判刑時被考慮,因為有別於一般盜竊案的判刑原則,被告雖然在2021年曾有一個案底,但與不誠實行為無關。胡官指出,上訴人被惹怒的確並非犯案藉口,其所為是衝動和不智的,但她認為上訴人已在最早機會認罪,承認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她表示判上訴得直的原因,是因為案情顯示事主早有預謀,目的是刺激上訴人自找麻煩,事主甚至向警方謊稱因為去晨運而遺下電話,她指出即時監禁並非必須,亦不適合,改判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案件編號:HCMA2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