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涉元朗7.21事件,上月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6名男子,今在區域法院求情。第二被告庾家豪的代表律師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多次打斷,指案件由法官判刑,並非公眾判刑,認為無需逐字逐句讀出求情信內容:「嗰求情信係講畀直接講畀法官聽,定你認為要畀公眾人士知呢?」、「點解要講畀其他人聽?」。辯方稱明白法庭不欲浪費時間,但「都要畀機會我講」、「好多人幫佢出力寫求情信」。案件押後至2月27日判刑。

同日報導:林卓廷求情冀餘生無愧 進「窄路」歉疚摯親 官質疑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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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稱已付沉重代價 陳官多次打斷求情陳詞

林卓廷一方今早完成求情後,法庭休庭至11時35分續審。第二被告庾家豪身穿啡黃色外套,其代表大律師李百秋指他案發時34歲,任職1823熱線客戶服務主任,直至他被捕後不獲續約;庾沒放棄自己,在朋友的餐廳任職侍應。辯方指他已為案件付上沉重代價,未來變得不確定,亦失去了工作及目標,但仍以堅強態度面對,「唔想其他人為佢擔心」。

陳官打斷辯方發言,指無需逐字逐句讀出求情信內容,辯方則指「已經好簡略」,繼續陳詞,提到庾的家人、朋友、上司都有為他撰寫求情信。陳官要求跳至較後的段落開始讀出,辯方回應稱明白法庭不欲浪費時間,但「都要畀機會我講」,指庭上旁聽人士未必得悉這些內容,「好多人幫佢出力寫求情信」。陳官質疑:「嗰求情信係講畀直接講畀法官聽,定你認為要畀公眾人士知呢?」他指案件由法官判刑,並非公眾判刑,「點解要講畀其他人聽?」。辯方回覆僅希望能有完整求情,陳官隨後指示辯方跳至第十段陳詞開始。

辯方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起點,指本案與其他暴動案不同,因事件無預謀、突發、短時間,僅維持 18 分鐘,而白衣人群為先挑起事端一方,閘內人士是在白衣人挑釁下作回應,認為量刑時需考慮林啟明案。辯方又指,相對白衣人,閘內人士武力程度較低,亦較克制,物品只有雜物和水喉。

辯方續指庾的參與程度較低,非本案最嚴重的類型,案發至今已五年半,「絕對唔係一個短嘅等待時間」,案件對庾造成不公和折磨,庾亦因案件失去工作、經濟支持,已付出沉重代價。

辯方又引述庾的求情信表示,他非常感恩家人、朋友不離不棄的支持,重犯機會非常低,又指庾奉公守法,被捕後保釋期間仍有工作,主動貢獻社區,皆因一時誤判才會犯案。

第二被告 庾家豪
第二被告庾家豪(資料圖片)

辯方:第三被告無政治目的參與事件 因本案失國際投行工作

第三被告陳永晞身穿灰色西裝,辯方求情時指陳居於Grand YOHO(即港鐵元朗站上蓋樓宇),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該崗位屬義務性質,期間曾協助抗疫工作。辯方稱,陳以往在國際投資銀行工作,因本案被捕後遭解僱,及後不獲其他公司聘請,無法在同一行業工作,即便如此,陳仍選擇於2023 年與新妻子付託終生。

辯方引述陳的求情信,稱陳對事件感到後悔,沒有經深思熟慮,又使家人、妻子擔驚受怕。承諾嚴守法紀,重返正軌後會回饋家人和社會。辯方及後引述其妻子、父母等人撰寫的求情信,指陳本性善良,因一時衝動才會犯案,望法庭從輕發落,使他能陪伴家人。 

辯方續指,陳是元朗站上蓋樓宇的居民,沒有政治目的參與事件,而他當時穿綠色衣服,沒有武器、裝備,在付費區逗留時長時間使用手機,沒有證據顯示其為帶領角色,亦沒有令人受傷的行為,縱使陳曾手持消防喉10至20秒,但水力弱,無人因此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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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陳永晞(資料圖片)

第四被告失社工資格 盼量刑起點不高於3年

第四被告葉鑫昇則身穿灰色冷衫外套上庭,其代表大律師鄭凱霖稱葉已婚,育有兩名分別為10歲及14歲的兒子,而細仔及太太有特別情況,葉為家庭中唯一經濟支柱,葉另有三名姐姐,但二家姐本月早前因病離世,望法庭納入考慮作減刑。

辯方指,葉於2008年在社福機構從事活動助理,及後透過半工讀增值自己,於2016年考獲註冊社工,去年7月不獲續牌,未來亦難以恢復社工資格。辯方呈上20 多封求情信,包括來自其同事、上司、服務對象,指葉為盡心盡力的好兒子、好爸爸、好老公。葉又親自撰寫求情信,表達真誠反思,並為一時衝動的行為感自責及後悔,承諾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

辯方表示,葉無預謀及計劃犯案,他當晚10 時 57 分才入閘,參與程度低,亦無大力煽動,其角色輕微,而本案有別於2019 年其他針對執法人員和政府的案件,指閘內人士非主動施襲一方,並引用另一非白衣人何贊琦的暴動案例,望法庭以不高於3年作量刑起點。

葉鑫昇
第四被告葉鑫昇(資料圖片)

第五被告稱深感後悔

第五被告鄺浩林身穿灰色長袖上衣,其代表大律師周慶澎表示鄺由學院畢業後任職西廚,照顧患病的父親,並在經濟上支持母親,鄺對其父2022年離世一事感自責。辯方引述鄺所撰寫的求情信,指他深感後悔,「當日如果有第二個諗法,就唔會發生今日咁嘅事」,又呈上由其母及姐姐的求情信,指鄺為好孩子,望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指,鄺當日身穿白衣經過,目賭有事發生才在現場逗留,而除旁觀者外閘內僅得數十人,行為包括抛水樽、雜物和2次射水,不見閘外有人受傷,反之鄺卻受襲受傷;事件雖造成滋擾不便,但少於20 分鐘,對其他社會人士沒有很大影響。

鄺浩林
第五被告鄺浩林(資料圖片)

辯方:第六被告僅有輕微行為 非「十惡不赦」

第六被告尹仲明則穿深灰風褸外套,其代表大律師黎建華指尹當日因八卦在場,只有輕微行為,如擲水樽嘗試分散閘外人注意力,當中沒有安排、帶領或煽動的成份。辯方指,尹明白失去自由及和家人相處時光的重要性,顯示真誠悔意,其上司及舊同事亦有撰寫求情信,稱尹曾贈月餅券予拾荒者。辯方指,尹雖入息不高但有資助外甥女學費,故非「十惡不赦」人士。

辯方續稱,尹無政治形態,重犯機會低,「尤其是喺今時今日嘅大環境底下」,尹在過往審訊配合,節省法庭時間,案發至今五年半,望法庭納入考慮。辯方引黃英傑案作例,白衣人自組武力,暴力程度較本案高,故望法庭量刑起點能比3年6個月更輕。

第六被告 尹仲明
第六被告尹仲明(資料圖片)

第七被告稱因受閘外人士挑釁 不能「沉住氣」選擇射水

第七被告楊朗身穿格仔西裝上庭。其代表大律師曾敏怡指,楊於2023年協助舉辦與區議會選舉相關的社區活動,冀法庭納入考慮。辯方又指,楊在721當晚,初時於附近觀察,只是「熱心市民」,但受閘外白衣人挑釁,被憤怒和激動沖昏頭腦,因而不能「沉住氣」選擇射水。楊親撰求情信,「佢知道自己錯咗嘅地方」,「雖然罪有應得,但成個環境情有可原」,望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指,楊非想破壞設施或阻礙警察,亦並非有預謀擾亂社會,形容楊大部分時間為克制、冷靜,即便有人用遮篤其頭部亦沒有激動行為。陳官隨即展示相片,指楊當時想跳欄,質疑「跳欄都唔激動?」,辯方回覆時重申楊是大部分時間克制,但「當然全期克制就唔會有今日求情嘅情況」。辯方續表示,楊參與時間只有一分鐘多,並非主導角色,過往無罪案紀錄,本案將其以往努力付諸流水,楊長時間候審承受心理壓力和精神鬱結。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