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3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同期執行 官稱「新政治氛圍」難重犯

【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現時正因初選案服刑,該案刑期長達6年9個月,辯方在7.21非白衣人求情階段時,提出希望法庭考慮兩案均有政治相關性,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不過陳廣池今日指,如該說法成立,等同政治人物犯案愈多,便可期待每宗案的懲罰獲減退,亦對其他被告不公平。陳廣池最終仍將初選案的3個月刑期與7.21本案同期執行,他稱原因是被告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機會幾乎不存在,亦因為林的父母摯誠請求而酌情安排。
辯方早前求情陳詞時表示,希望判刑對林卓廷而言不具壓毀性。陳廣池在宣讀7.21案量刑後,處理該法律問題,陳表示不同意辯方所指,初選案與7.21案是「政治相關罪行」而要求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因為該說法等同指,一個政治人物若犯案越多,數宗案的判刑同期執行,變相每宗罪行懲罰可獲退減。陳又指,該說法亦一定程度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罪行,因為較干犯單一罪行更能獲輕判。
他又舉例稱,若一個人干犯7.21暴動,及後再犯「屠龍案」和「製造炸彈案」,若同期執行部分刑期,變相是令犯案者得到輕判。他表示,首被告已就初選案刑期提出上訴,本案與初選案的罪行性質不同,但考慮首被告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說是不存在,再顧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將3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其餘被告囚25至31個月不等
林卓廷於今宗7.21非白衣人暴動案中,被列為首被告。其餘被告亦於今日判刑,次被告庾家豪(35歲)和第三被告陳永晞(37歲)同樣判囚31個月;第四被告葉鑫昇(31歲)囚25個月;第五被告鄺浩林(26歲)囚31個月;第六被告尹仲明(48歲)囚28個月;第七被告楊朗(26歲)則囚31個月。
次被告庾家豪求情提及事件因白衣人挑起在先,被告是向挑釁作出回應。不過法官陳廣池表示即使是白衣人挑釁,也不能成為干犯暴動罪的辯解,他指出被告向白衣人做出招手動作,並大聲說「Come on」和投擲水樽,看不到如被告所稱「保護女友」的動作,從證據可見被告是「積極參與者」,又指從呈堂影片可見其「面容上的亢奮」。庾家豪的量刑起點是3年,他與其他所有被告一樣,同樣獲得5個月判刑扣減,因為陳官同意案件有延誤,以及辯方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並節省法庭審訊時間。
次被告 庾家豪
第三被告妻子堅信丈夫
至於第三被告陳永晞,辯方求情指他不懷政治目的,當日沒有武器和裝備,身穿淺綠色外衣,與其他示威者不同,沒有主導角色,只是短暫協作拿著消防喉,行為沒有令其他人受傷,罪責不高。被告又在求情信表示深感後悔,案件令他生活陷入困頓,永久失去從事金融業的機會,對新婚妻子和父母感到愧疚。其妻子在2020年知悉被告被捕後仍於2023年付託終生,在求情信表示堅信丈夫不是蓄意破壞社會秩序,夫妻兩人今後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並守法。
第三被告 陳永晞
陳官判刑表示於2019年,不少人「衝昏了腦子」,「忽然地變成政治狂熱的動亂者」,不少人悔不當初,他指被告是積極參與者,拿著消防喉的行徑,助長對峙互鬥,又指被告事後更有「心思」去義載一些人離開商場,以3年以刑期起點,減刑5個月,總刑期31個月。
第四被告葉鑫昇求情指,自己十多年在社福界的努力,將隨本案付諸流水,已是莫大懲罰,過往一直喜歡在長者中心工作,為他們的晚年留下美好回憶,但因本案一時衝動,失去該份引以為傲的工作。被告的大兒子向法官撰寫求情信,希望父親能早日離開又硬又冷的鐵床,可以快快出獄。陳官表示被告曾向白衣人兩次掟水樽,以及1次將縮骨遮掟出,不過「有感於D4要悉心照料妻兒,決定寬大處理」,以30個月為起點,減至25個月最終刑期。
第四被告 葉鑫昇
父親見兒子被捕崩潰 2年前離世
第五被告鄺浩林的母親在求情信提到,審訊期間她每次到庭都會感到緊張恐懼,兒子向她說對不起。被告的父親因眼見兒子被捕而精神失控入院,2年前因病離世,被告一直支持母親單獨生活,表現孝順,母親懇請法官網開一面。陳官最後認為被告是積極參與者,以3年為起點,判入獄31個月。
第五被告 鄺浩林
第六被告尹仲明表示當日因「八卦」留在案發現場,受現場氣氛影響捲入案件。陳官認為被告於當日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被告亦嘗試協助一名女傷者,以33個月為起點,減至28個月監禁。
第六被告 尹仲明
第七被告楊朗表示「經一事長一智」,若7.21當晚再次發生,他一定叫自己盡快離開。陳官指7.21暴動有特別背景,經歷7月1日立法會被大肆破壞後,香港政局「風雨飄搖、人心惶惶」。法官以3年為起點,最終減至31個月監禁。
第七被告 楊朗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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