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於Facebook轉載許智峯籲投白票的貼文,被控煽惑他人投白票罪。他認罪後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認為暫委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的決定錯誤,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提出英國和歐洲人權法院多個保護選民言論自由的案件例。不過高院昨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法官指完善選舉法例有「非常獨特」的歷史和立法背景,是2019年暴亂破壞社會穩定繁定後,由中央修改基本法而訂立。法官指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案例無甚相關。另外法官又稱,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行為「浪費公共資源」。

蘇浚鋒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他在審訊中爭議條例的合憲性,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定條例合憲之後,蘇改為認罪。上訴方提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新增控罪,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為非法行為,過份限制選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政見的權利,上訴方認為投白票也是一種選民意向並引用多個英國和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

上訴方認為暫委裁判官認為控罪合憲的決定屬錯誤,並指按現時控罪,官方不容許煽惑他人投白票,卻容許「煽惑」投票給某一候選人,上訴方認為兩種分野不公平,而暫委裁判官錯誤沒有考慮該不公。

Yiu, Frankie 姚勳智
高院法官暫委法官姚勳智

律政司大部分觀點獲法官接納

律政司一方回覆指,新增控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操控、干預和破壞選舉的行為,保護選舉公信力。另外控罪可以保護其他選民的投票權,以及和候選人「公平競選」的權利。律政司稱如果有人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可能會令其他選民感到壓力,影響到他們行使投票的權利。

高院法官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詞表示,上訴方的陳詞觀點大部分與下級法院申請時相同,例如指不投票只是表達不滿管治的方式,今次上訴申請只是新增了多個海外案例支持上訴觀點。姚官指出,任何人都不能忘記「完善選舉制度」,在香港有著「非常獨特」的歷史和立法背景。他覆述律政司一方的觀點,指選舉條例修訂是2019年暴亂破壞社會穩定繁定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修訂基本法而訂立。姚官指依賴海外案例,特別是容許組織選民不投票的地區,不能有意義地協助法庭分析。

煽惑組織不投票 浪費公共資源

就「立法原意」的相稱性分析,姚官認為《選舉條例》是為了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他同意律政司一方指,選票行為不應受任何壓力,若有人煽惑或組織他人不投票,顯然已不利於選舉有效進行,兼且浪費公共資源。姚官強調煽惑他人投白票的確對選民個人產生影響,選民本來應在投票時免受任何干擾或不必要干預。

至於控罪是否超預法例所需的範圍,姚官指《條例》只針對選舉期間的公開活動,他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條例》並非在任何時間完全禁止表達意見,他同意《條例》沒有超預所需範圍,而《條例》的罰則亦有合理平衡。總括而言,法官認為《選舉條例》符合終院就相稱性定下的4大法律原則,暫委裁判官的決定沒有錯誤,《條例》沒有侵犯上訴方的言論自由。

案件編號:HCMA457/2023

相關報導: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被控煽動投白票 辯方:控罪侵犯言論自由、針對政見
涉前年立會選舉煽惑投白票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稱控罪不合憲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