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於2021年被警方國安處指是「外國代理人」,並要求7名常委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向國安處澄清並非「外國代理人」,但被控告不遵從國安法提供資料令,判囚4個半月。3人刑期早已服完,但仍然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終院指定法官今日開庭宣讀結果,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上訴得直。

判詞提到,律政司在3個主要法律議題上可謂全敗,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下級法院對《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文詮釋錯誤,就《實施細則》附表5的涉案控罪,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律政司將涉案證據以「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蔽的做法,終院認為違反公平審訊原則。唯一律政司「小勝」的法律爭拗,是提供資料令的範圍,五名大法官表示,若警務處處長能證明相關資料「相信可以」有助防範和調查危害國安案件,資料年份可以早於2020年6月30日,即《國安法》生效前的日子。

前常任鄧岳君感謝鄒幸彤堅持

今早終審裁決宣讀時,一直自辯的鄒幸彤親身到庭,她在得悉上訴得直後表現高興,散庭時向旁聽者展示V字勝利手勢。另一被告鄧岳君在庭外表示「公道自在人心」,「我呢個(服刑)濕濕碎啦」,又表示感謝鄒幸彤的堅持,並引用電影《填詞L》歌詞指「曾經有你的執拗 故事才有我」。鄒幸彤的母親則表示「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她希望大家堅持善良和公義。

鄧岳君
鄧岳君

在整宗終審上訴,最核心的法律議題是,到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第3(3)條應該如何詮釋,即控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時,控方是否需要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律政司一方於終審聆訊時一再重申,警務處處長只需「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要求提交資料,不過多名終院法官先後提出質疑。

終院指《實施細則》條文寫法 遣詞具特定意思

5名大法官今在判詞列出多項《實施細則》其他條文的寫法,指出其他條文的寫法提供了足夠證據,證明處長發出要求就附表5提供資料時,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法庭解釋,《實施細則》附表5的釋義部分,清楚訂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不包括「合理地相信」。5名法官又指出,《實施細則》附表7同樣有類似的提供資料命令,不過附表7明確指出,當警務處處長「合理懷疑」有人干犯國安罪行,可以授權向法庭申請提交資料令。

法官表示,附表7明確採用「合理懷疑」字眼,而涉案的附表5卻沒有採用,表示立法者明顯知悉兩者分野,從而故意沒有採用「合理懷疑」字眼,當中意思只有一個,就是若要引用門檻較高的《實施細則》附表5控罪時,警務處處長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換言之只有當處長能肯定目標是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或者肯定某人幾乎是已知的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時,才可以引用附表5和相關控罪。

相反,如果警務處處長未能證明涉案者是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但有合理懷疑是相關代理人時,則可以引用附表7,向法庭申請提交資料令。五法官指出兩項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分野,附表5不設法庭介入,自然對警務處處長有較高要求,門檻是要求處長證明目標人物是外國代理人。

5名大法官在判詞表示,有關控告支聯會的附表5控罪,真正詮釋是要求警務處處長證明涉案者是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5名大法官一致表示,拒絕接納律政司一方的說法。

裁判官和高院法官同出錯

原審時,裁判官羅德泉認為《實施細則》附表5的控罪中,控罪元素不包括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稱條文故意對附表5定義「沉默」。5名大法官在終院判詞表示,原審裁判官疏忽了附表5的真正詮釋,在羅德泉席前處理案件時,控方沒有嘗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羅德泉的正確做法,是裁定控方在沒有確實基礎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時,應要循附表7的司法途徑,而非附表5。

同樣地,高院法官黎婉姫在處理上訴時,錯誤地認同和肯定原審裁判官的看法,錯誤地認為警務處處長只需要「合理地認為」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就可以要求遵從附表5,和在不遵從其要求下,作出檢控。

高院加辣「同一人」原則 終院不同意

在拒交資案的原審裁決之上,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黎婉姫還在判詞「加辣」,指鄒幸彤既然是提交資料令通告送達人,基於「同一人(same person principle)」法律原則,被告不能質疑通告的合憲性。5名終院法官在判詞表示,黎婉姫錯誤地引用該法律原則,令上訴人完全被拒諸門外,令各名上訴人即使警務處處長對通告的合憲性理解有錯,也不能提出質疑。

黎婉姫在高院上訴判詞曾表示,鄒幸彤若要對國安處通告提出合憲性質疑,理應循司法覆核途徑提出,而不是於刑事審訊程序中提出。

不過終院5名大法官在判詞指出黎婉姫法官錯誤引述案例,被告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作「同一人」法律原則。就本案而言,《國安法實施細則》沒有提供獨立上訴途徑,上訴人於2021年8月25日,被要求在14天內提交資料,上訴人在9月7日否認是「外國代理人」,一日後,在9月8日和9日被捕,9月10日被控,沒有任何基礎可以剝奪上訴人提出合憲性的質疑。

終院5名大法官指出,上訴人有權就國安處發出的通告提出質疑,而高院黎婉姫法官於上訴時明顯出錯,將上訴人拒諸門外,錯誤認為通告本身無受司法覆核挑戰就已是真確。

在上述兩項法律爭議,終審法院判律政司和原審均有錯。

案件編號:FACC10、11/2024

上次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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