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油麻地暴動罪成囚5年 青年上訴獲減刑3個月 官:口罩手套破壞力與其他裝備明顯有分別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期間,油麻地一帶發生警民衝突,警方在油麻地圍捕213人,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一名23歲青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年。他早前獲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上訴庭今(7日)頒下書面理由。上訴庭指,上訴人管有的口罩和手套,在潛在破壞或殺傷力方面,明顯與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一些分別,因此刑期應略低於部份「中度罪責」類別的被告,改判監禁4年9個月。上訴人另外投訴未有因「年輕」而獲得3個月的額外扣減,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的決定乃經過思考及沒有出錯。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張賀祺(案發時20歲)在2022年12月,在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囚5年。他針對刑罰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下書面理由,引述上訴人爭議他只是管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歸類為「中度罪責」的類別,與管有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等裝備的其他被告,一併以監禁5年作為量刑起點。
上訴庭表示,細看之下,香淑嫻乃以管有物件的性質來把被告歸類,而沒有以相關的意圖來歸類;然而就物件潛在的破壞或殺傷力而言,口罩和手套明顯與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一些分別。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刑期應略低於部份「中度罪責」類別的被告,因此裁定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撤銷監禁5年刑罰,改判監禁4年9個月。
另外,上訴人投訴同案另外3名被告因「年輕」而獲得3個月的額外扣減,但上訴人卻沒有,然而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在判詞中未有解釋原因。
上訴庭則指,香淑嫻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司法人員,她在判刑理由書中特意闢出「年輕及/或認罪的被告人」這個分題,顯示她對這個議題的關注和謹慎,因此她認為「年輕」的減刑因素只適用於其中3名被告,必然是經過思考的決定。上訴庭不認為香淑嫻是「忘記了上訴人」,最終裁定她未有基於上訴人「年輕」因素而減刑是沒有錯。
案件編號:CACC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