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反極權遊行 5被告上訴4人駁回 1被告獲減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46人被控於夏愨道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其中5名被定罪的被告向高院提出上訴,當中包括前瑪麗醫院急症室醫生。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中4人的上訴,只得案發時報稱商人的邱偉濤成功減刑3個月,刑期由4年3個月減至4年。判詞指原審暫委法官鄭紀航不滿辯方原審大律師的求情陳詞,稱反映被告悔意不足,不肯給予審前認罪的25%扣減,只准扣20.3%。上訴庭認為辯方大律師當時並無試圖減輕被告罪責,原審的量刑計算犯錯,應給予和其他認罪被告相同的扣減。
獲上訴庭減刑的是第八被告邱偉濤,控方案情指邱被警員看見從夏慤道東行線上的暴動人群中跑出,跨過分隔東西行綫的石壆逃跑,在西行線車道上被制服。控方指他制服期間一度掙扎和試圖逃走,被捕時身穿一身黑色裝束、戴黑色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背囊有一對黑色護臂、深色袖套、兩對防切割手套、一個面巾、一包3M白色濾罐、一卷保鮮紙和一個紅色急救包。
大狀反駁警方「走就可以打人頭?」 疑觸怒裁判官
邱認罪後由代表大律師求情,大律師邀請法庭觀看兩段有關第八被告被捕的片段,指片段顯示當時有其他示威者嘗試襲擊警員,並嘗試搶人,第八被告被追截警員不斷以警棍猛烈襲擊其頭部和身體各處,大律師表示法庭不應以其他示威者的自發行為,而加重第八被告的刑責。
原審暫委法官鄭紀航不滿辯方誤導法庭,又指片段顯示當時情況危急,有其他黑衣人嘗試搶犯、踢警察、棒打警員、警員才武力制服。代表邱的大律師當時反駁了法庭一句:「走就可以咁樣打人頭嘅咩?」鄭官最終在判刑表示,第八被告諉過於人及誣蔑警方對他進行不必要的武力,並指被告「悔意極為不足」,剝奪他審前認罪可獲的25% 認罪扣減,下調至僅20.3%,最終判囚4年3個月。
上訴庭指原審量刑扣減做法有錯
上訴庭今於判詞表示,原審大律師的求情陳詞「看似批評警方對D8使用不必要的暴力」,但他並沒有試圖減輕第八被告在本案的受責性,只是嘗試指出被告於事件中也受了傷,希望法庭把刑期下調。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得出「悔意不足」的結論,並只扣減20.3%的做法有錯,應給予與其他審前認罪的被告相同的25%的認罪扣減。上訴庭最終將刑期減至判囚4年。
同案提出訴分的分別有資訊工程師馮嘉文、廣告從業員歐陽志堅、學生林耀俊、醫生謝達志,他們分別被判5年3個月至4年。
馮嘉文是唯一不認罪的被告,他同時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方提出,原審錯誤地將政總左翼位置納入暴動範圍,大律師指出當時政總左翼相對平靜,暴力行為卻集中在右翼及中間位置,即使有示威者的物品從政總中間位置被搬到左翼,也不能把左翼變為暴動範圍。
上訴人質疑政總左翼非暴動 法庭駁回
上訴庭指出,當日有示威者縱火及投擲交通圓筒,政總右翼位置有人投擲汽油彈,之後再蔓延至政總和中間位置,有人焚燒及破壞水馬並向政總發射鐳射光束,不時有人「肆無忌憚」地在添美道行人天橋底附近,跨過夏慤道東西行車線,在行車道上走動及停留駐足聚集,顯示示威者的「流動性及加入性」,並明顯以政總為破壞目標,故此縱使人群未全面蔓延至左翼位置,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左翼和政總中間位置只是咫尺之遙,若非警方及時出動,示威者蔓延到左翼進行破壞是「意料之內」,認為原審將暴動範圍覆蓋政總左翼並無不妥之處。
至於案發時為醫生的謝達志,被捕當日身穿全身黑色裝束,手持行山杖,戴上防毒面罩連粉紅色濾罐。黑色背囊有黑色護目鏡、黑色泳鏡、黑色口罩、一個哮喘藥噴嘴、三支哮喘藥、十支紅藥水、兩包紗布、兩卷繃帶、兩包共多對外科手套等,於夏慤道東西行綫的石壆被制服。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原審沒有充分考慮被告可能因干犯本案而被吊銷醫生執業資格,給予額外的量刑扣減。
律政司指醫生參與「咎由自取」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陳詞指出,被告在案發時已有3年的工作經驗,就算真的被處分而無法重操故業,他犯案時已應知悉,是「意料之事」,也屬「咎由自取」。
上訴庭在判詞指,原審法官正確裁定所有被告都不只是憑藉身處暴動現場去壯大暴動聲勢的暴動者,所以在本案暴動參與的程度都不是最低的。法庭不同意潘熙所指,被告當時有腳患、攜帶行山杖是「以防萬一」的說法,批評是匪夷所思。法庭又認為原審已考慮因本案而被吊銷醫生執業資格而酌情減刑,但原審是認為其定罪並不必然會令他被香港醫務委員會吊銷醫生執業資格。
就馮嘉文、歐陽志堅、林耀俊、及謝達志的上訴,上訴庭最終全部駁回。
案件編號:CACC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