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以「非官方途徑」宣傳 賴卓賢遭取消參選校董會學生代表資格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

【獨媒報導】嶺南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賴卓賢於去年11月參選嶺大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期間,被指以「非官方途徑」宣傳自己,包括於校園範圍內張貼海報、於公開社交媒體帳戶發表帖文及接受傳媒訪問,違反選舉規則,因而取消其參選資格。賴昨日(12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稱選舉主任及校董會錯誤地詮釋選舉規則,要求法庭宣布DQ決定在程序上不妥當、不合法、不合理及違憲。賴並要求法庭下令廢除DQ決定、選舉結果和當選人的任命等,並且要求法庭下令舉行補選。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由大律師譚俊傑、溫浚佑和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選舉主任章慧芳,以及嶺南大學校董會。至於其後自動當選教務會學生代表、兼當選諮議會學生代表的盧鄭愛娃,以及當選校董會學生代表的杜毅柯,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申請人:選舉主任稱以公開 Instagram 帳戶宣傳「唔係咁好」 惟未回答有何基礎
入稟狀指,賴在嶺南大學就讀五年級,主修社會與公共政策研究系,他於2024年當選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同年10月,賴遞交提名表格,參選嶺大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
就嶺大校董會學生代表選舉,除賴以外還有另4名候選人,分別為杜毅柯、楊曉晴、羅兆希和盧鄭愛娃。就諮議會學生代表選舉,除賴以外還有盧秀如及盧鄭愛娃參選。至於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則只有賴和盧鄭愛娃參選。
2024年11月4日,賴及其他候選人出席簡介會,期間選舉主任章慧芳建議候選人除了「獲授權宣傳途徑(Authorised Promotion Channels)」之外,不要使用任何公開平台宣傳自己。賴在會上向選舉主任展示科大和理大校董會學生代表候選人的 Instagram 帳戶,問相類的 Instagram 帖文是否可被接受。選舉主任則指「私人」帳戶沒有問題,只要沒有接獲投訴,但是「公開」帳戶則「唔係咁好」。賴詢問有關「規則」是基於選舉規則哪一項條文,惟選舉主任未有回答或指出相關條文。
申請人被指透過「非官方渠道」宣傳自己 遭取消參選資格
2024年11月,賴在其 Instagram 帳戶發表宣傳帖文,又在校園張貼宣傳海報,相關內容與他向「官方平台」所提交的內容相同。至11月13日,選舉主任章慧芳通知賴,基於賴透過「非官方渠道」宣傳自己,包括 Instagram 帖文、校園張貼海報及接受校外傳媒採訪,決定取消其參選資格。不過,章未有表明基於哪一條選舉規則而作出上述決定。
同日下午,章透過群發電郵(mass email)通知全體學生,基於賴透過「非官方渠道」進行自我宣傳,違反選舉規則,因此立即取消其參選資格。電郵並宣布餘下唯一候選人盧鄭愛娃,自動當選教務會學生代表;至於校董會及諮議會學生代表選舉則會如期舉行。
11月18日,嶺大透過群發電郵公布選舉結果,杜毅柯和盧鄭愛娃分別當選校董會及諮議會學生代表。
申請人曾提出投訴 分別被撤銷及不成立
賴其後針對選舉主任的DQ決定提出投訴。2024年12月,教務會主席基於賴逾期作出投訴,因而撤銷賴關於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的投訴。
至於針對校董會學生代表選舉的投訴,有學生投訴指另一名候選人羅兆希透過 Instagram 帳戶宣傳自己,而且與他提交予官方平台的內容不相同,惟選舉主任拒絕處理投訴,指稱該 Instagram 帳戶是「私人」帳戶,縱使該帳戶無差別地接受追蹤請求。校董會於2025年2月以電郵通知賴,經校董會考慮調查報告後,決定賴針對選舉主任的投訴不成立,並確立原本選舉結果。
賴曾要求校董會提供調查報告,惟校董會拒絕,只就其決定提供簡短理由。
申請人:選舉主任越權更改選舉規則
申請人指,選舉主任的DQ決定帶有程序上不妥當,因取消參選資格對於參選人而言是最嚴重的後果,可是賴沒有獲得真正的機會去表述。11月13日選舉主任相約會見賴的時候,並未有告知會面目的,賴並未有機會準備替自己辯護。直至會面的時候,賴才獲告知針對他的指控,然後選舉主任便告知他被取消參選資格。賴未有任何解釋機會,也未獲提供與指控相關的材料,例如其他候選人的投訴內容。
申請人又指,選舉主任純粹在簡介會上告知候選人不得循非官方渠道宣傳的「規則」,是越權更改選舉規則,因此取消賴參選資格的決定是不合法。申請人指,選舉主任和校董會均未有指出他違反選舉規則哪一個段落,又指若然恰當地詮釋選舉規則,並沒有禁止候選人循其他途徑宣傳。
申請人又指,選舉主任的決定是越權,因她及校董會錯誤地詮釋選舉規則,指稱禁止候選人透過「非官方渠道」宣傳自己。申請人被指「違反選舉規則」,然而沒有任何規條禁止候選人公開地宣傳自己,也沒有任何規條規定候選人只能透過「官方渠道」宣傳。再者,選舉主任在處理 Instagram 的「公開」和「私人」帳戶的方式上有差別,做法不合理。
申請人:不合比例地限制表達自由
申請人指,選舉主任基於他循「非官方渠道」宣傳自己而取消參選資格,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他的表達自由,因此屬違反《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
申請人又指,校董會處理其投訴時,未有充份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被取消資格之前未有獲得解釋的權利、選舉主任錯誤地詮釋選舉規則,以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保障的表達自由。
基於以上理由,申請人要求法庭宣布選舉主任取消其資格的決定在程序上不妥當、不合法、不合理及違憲,並且廢除有關決定、選舉結果和當選人的任命等,又要求法庭下令舉行補選。
案件編號: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