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由前特首梁振英的妻子梁唐青儀發起及贊助的非牟利組織「齊惜福」,遭室內工程公司 I Architects 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安裝冷氣、室內裝修和閉路電視電力系統工程尾數,合共逾21萬元。「齊惜福」反稱工程未完成及出錯,提出反申索追討損失22.5萬元。案件今(31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宣判,審裁官李毅接受 I Architects 已完成部份工程,裁定「齊惜福」須支付尾數合共95,220.5元。至於反申索,審裁官基於 I Architects 並非註冊電業承辦商,裁定它須向「齊惜福」支付32,100元。

散庭後,梁唐青儀及工程公司代表均表示未能抄下及理解各自須支付的款項,法庭書記遂重新向他們讀出款項數目。其後梁唐青儀一度問法庭書記:「我可唔可以上訴呀?」對方則回應,如對判決不滿可以在7日內向審裁官申請覆核,或者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3宗案件的申索人皆為「意建築師有限公司」(I Architects Limited);被告人為齊惜福(Food for Good Limited),據「齊惜福」網站所述,梁唐青儀為發起人及贊助人。

據申索書所述,於2021年1月18日及6月3日期間,被告人「齊惜福」委託申索人「意建築師有限公司」進行供應及安裝冷氣設備工程和裝修工程,即長沙灣麗閣邨麗薇樓地下5A及B號舖的儲物室及廚房。

梁唐青儀再度投訴工程混亂、驅逐申索人離場因工程沒有任何進展

裁決之前,審裁官就一些事項向申索人一方提問,申索人一方承認他們並非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外判給其他人執行工程項目,而他們負責監督工程進行。

梁唐青儀回應時再度批評整個工程混亂,沒有人做統籌,後來驅逐申索人離場是因為工程沒有任何進展,惟當時舖位仍須支付租金,如果容讓申索人繼續,「我哋點對得住捐錢畀我哋嘅善長?」她重申,根據合約,尾數是申索人完成工程之後才會支付,惟申索人不但未能完成工程,還導致他們需另外找尋承辦商完成餘下工程。

齊惜福須就閉路電視系統安裝供電工程支付1.45萬元尾數 同時成功反申索3.2萬元

就閉路電視系統安裝供電工程,合約總額為134,440元,申索人稱已完成相關工程,「齊惜福」已支付67,220元,但尚欠尾數67,220元。

審裁官指,申索人有部份申索細項牽涉及電力工程,然而申索人並非註冊電業承辦商,根據《電力條例》第34(1)條,「除註冊電業承辦商外,任何人不得以電業承辦商身分承辦電力工程業務或立約進行電力工作。」因此申索人沒有合法性去追討牽涉電力的工程費用。至於電力工程以外的部份,審裁官根據申索人所提交的圖片,接受申索人只完成了安裝27個電掣箱,可是還有其他工程部份未完成。因此扣除已支付的費用,「齊惜福」須就已完成的工程支付14,500元尾數。

至於「齊惜福」的反申索,他們指稱申索人未能按照合約完成工程,導致「齊惜福」延期開業、須以額外款項聘用另一間承辦商完成餘下工程,以及蒙受租金損失。可是審裁官不接受「齊惜福」的說法,認為未能證明工程未完成與「齊惜福」遭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他指當時已至少有一半的電掣箱已經安裝好,「齊惜福」仍可以在店舖內有限度地營運,況且延期5個月開業算是一段短時間。不過,基於申索人並非註冊電業承辦商所造成的損失,審裁官裁定申索人須向「齊惜福」支付3.2萬元。

「齊惜福」須支付冷氣工程尾數逾2.5萬元 反申索失敗因無資格單方面終止合約

就涉及冷氣工程合約的案件,工程費用總額為423,780元,申索人稱已完成相關工程,已收取211,890元,尚欠尾款211,890元。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追討上限為75,000元,故申索人只申索75,000元及有關訟費,餘額則放棄。

審裁官不接受申索人所稱所有室內冷氣機均安裝妥當,也不接受已植入冷凍劑,只接受申索人完成了工程一部份,扣除「齊惜福」已支付的款項,「齊惜福」須支付尾數25,530元。

至於「齊惜福」提出的反申索,他們聲稱申索人未能按時完成工程,遂於2021年8月決定終止工程,更換門鎖,使申索人一方的工作人員未能進入店舖。審裁官則認為,申索人從沒表達過他們無能力完成餘下工程,然而「齊惜福」拒絕申索人再進入店舖,已構成單方面終止合約。審裁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申索人顯著地不能履行合約,工程延誤並非終止合約的理由,因此「齊惜福」沒有資格單方面終止合約。審裁官又認為,「齊惜福」沒有任何基礎反申索,因沒有相關證據,最終駁回反申索。

「齊惜福」須就裝修工程合約支付尾數逾5.5萬元

就儲物室的室內裝修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69,910元,申索人稱已收取76,459.50元,但被告人尚欠款93,450.50元。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追討上限為75,000元,故申索人只申索75,000元及有關訟費,餘額則放棄。

審裁官基於申索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和照片,接受工程公司已履行了合約責任,完成了部份工程,包括鋪砌牆身磚及安裝不銹鋼門和門框,並且將完成工程的證明書提交給相關政府部門。審裁官判「齊惜福」須向申索人支付尾數55,190.5元。

然而,審裁官指「齊惜福」一方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工程未完成,而且「齊惜福」投訴渠務工程未完成的位置,並非合約上所列明的位置。換言之,「齊惜福」未有針對合約上所列明的工程位置作出任何投訴。

至於「齊惜福」指稱申索人並非註冊電業承辦商,導致他們蒙受損失,審裁官則認為「齊惜福」未能證明他們有實際損失,最終僅裁定申索人須向「齊惜福」支付100元。審裁官決定就上述三案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SCTC003792、005032/2022、SCTC039015/2021

相關報導:
梁唐青儀發起組織「齊惜福」遭入稟追討逾37萬裝修尾數 反對分案申索
被指拖欠室內工程費尾數 「齊惜福」發起人梁唐青儀反指電力渠務問題不斷 反申索22.5萬元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