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於2019年的記者會上,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於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囚4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早前推翻定罪,但律政司不服判決,申上訴至終院。經早前上訴聆訊,終院今(1日)頒下書面判決,以3比2大比數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且恢復林的定罪。

5名法官分別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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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答辯人為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

今日雙方律師均未有到庭,法庭亦未有召開聆訊。林卓廷由懲教人員帶進被告欄,簽收判詞後便離開。

是次終極上訴主要法律議題圍繞《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有關「披露正接受廉政公署調查人士身份」的罪行。原審時,控方主要依賴第30(1)(b)條當中,林卓廷向「公眾、部分公眾或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作為檢控基礎。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早前推翻定罪,在判詞指出《防止賄賂條例》僅限制披露《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的調查,由於「公職人員行爲失當」並非第二部所列罪行,林卓廷並沒有違反披露限制。

律政司一方上訴時則堅稱,在控罪條文中,「受調查人」的正確詮釋應是泛指正在接受廉署刑事調查的人,罪行不限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因此林卓廷提及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是否涉「公職人員行爲失當」,已墮入法網。

案件編號:FACC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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