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53歲男送貨員在去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銅鑼灣、灣仔及中環多處塗鴉,其中一次寫上「共匪冧檔」和「台灣獨立」,被指具煽動性,他被控一項「新煽動罪」及8項刑事損壞罪,周二(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新煽動罪」及其中4項刑事損壞罪。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寫下字句是為了表達對「47人」及「721」案裁決的不滿,認為判刑太重,又稱不想台灣好像香港般沒有民主自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句咒罵中央政權、以具侮辱性方式稱呼祖國及貶低國歌,又指「台獨」字句主張國家分裂,最終就5罪合共判處監禁10個月。本案為23條立法之後,第4宗定罪及判刑的案件。

被告為李樹銘(53歲,報稱送貨員),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8項刑事損壞罪。他承認煽動罪及其中4項刑事損壞罪,餘下4項刑事損壞罪則獲不提證據起訴,即撤回。

案情指,警方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先後接獲9宗報案指灣仔及銅鑼灣一帶的升降機門被寫上一些「令人反感及具煽動性字眼」。包括灣仔會展站附近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先後被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支那土共死全家」、「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匪歌」;港灣道與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升降機門被寫上「支那共匪禍害港人一定要死全家」等。

其中港灣道與杜老誌道交界的行人天橋,於同年10月被發現升降機門遭人分別寫上「共匪冧檔」和「台灣獨立」。

警方翻查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影片,分別拍攝到塗鴉的過程,其中一些片段拍攝到被告的樣貌,因而揭露被告身份。同年12月14日,警員在灣仔巡邏期間,看到被告並覺得其樣貌與閉路電視片段中人樣貌相似,於是上前查問,被告承認曾用筆塗污行人天橋升降機門。

警員遂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升降機門寫字句以宣洩他對「47人」案裁決的不滿:「因為對47人案法庭判決不滿,個心好唔舒服,所以咪喺架𨋢門度寫字發洩。」

警方其後在警署替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當中被告承認作出干犯上述控罪的行為。就「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被告稱「習維尼」代表習近平、「終國」代表中國,他用「殺人王」來形容習近平是一名獨裁者。

就「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匪歌」和「支那土共死全家」,被告稱「共匪狗手淫曲」代表中國國歌;「支那土共」則代表中國共產黨。被告又表示不喜歡七一的慶祝活動,認為經濟不景氣,不適合進行任何慶祝活動。

就「共匪冧檔」和「台灣獨立」,被告稱意思是中國共產黨倒台,以及台灣成為一個獨立國家。被告多次稱不認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並覺得中國專制。他稱現時香港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好像香港般,因此選擇在公眾地方寫下上述字句。

就「支那共匪禍害港人一定要死全家」,被告稱「禍害港人」意思是被法庭重判的被告,而他希望表達對「47人」及「721」案裁決的不滿,因他認為判刑太重。

警方其後搜查被告住所,撿取他犯案時所使用的黑色麥克筆及衣物。

煽動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10月17日,在香港灣仔港灣道與杜老誌道交界的行人天橋及其附近,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該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2號升降機大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8項刑毀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5月3日至12月13日之間,分別在灣仔會議道行人天橋、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的行人天橋、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港灣道與杜老誌道交界的行人天橋,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包括升降機門和橫額。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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