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王志榮原審脫罪 官:重審時找到脫下口罩片段,肯定身份裁定罪成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其中一名被告王志榮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針對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裁決。案件今(3日)於區院裁決。本案爭議主要圍繞影片中的涉案男子是否被告本人,葉官表示,原審時在影片中比較臉形有困難,但現在重審時,發現片中男子曾經脫下口罩,故此有更加充實的基礎去作出比較。葉官亦稱原審時未有考慮數項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宜家重審時需作出糾正」,裁定被告就是影片所拍攝到的涉案男子,最終裁定被告暴動和蓄意傷人罪成。案件押後至4月8日判刑,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王志榮(現60歲,運輸工人)早前與鄧懷琛、吳偉南等人一同受審,王獲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去年8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時爭議身份辨認 官認為被告非影片中人 裁脫罪
原審時控方案情指稱,王志榮在7月21日晚上10時40分後,在元朗站的非付費區內叫罵、挑釁、投擲物品和親自參與襲擊一名穿黑衣、戴灰色頭盔的男子。王其後闖進付費區及跑到月台,曾經舉起藤條指罵列車車廂內的人及拍手。影片拍攝到他案發時穿著印有「中國製造」和「MADE IN CHINA」紅色字樣的白色短袖T恤、啡色短褲及一對綁有黃色鞋帶的黑色波鞋。影片亦顯示王在大部分時間均戴著綠色口罩。
控方指稱,警方在王的住所中搜獲的衣物和波鞋,均與影片中的人士吻合,又指影片中的人與王肯定是同一人。
不過,法官葉佐文裁決時,雖然肯定警方從被告家中檢獲的波鞋,與影片中涉案人士所穿的波鞋是同一雙,其款式也很獨特,但同時指出影片中涉案人士出現時均戴上口罩,覆蓋了大部分面容,最終認為該人並不是王志榮,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官:重審時找到該男子脫下口罩的片段
法官葉佐文今重新裁決,他指原審時控方叫法庭比對影片中的男子與被告樣貌,因該些影片拍攝到的男子均戴口罩,因而不是以整體頭部外觀作比對。葉官續指,但重審時找到該男子有的時候脫下口罩的片段,因此能夠作出整體頭部觀察。
葉官檢視25個拍攝到涉案男子的場合片段,涵蓋他由車站步行往月台,又由月台返回車站,之後經形點商場返回居住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葉官指該男子年約50歲,有大肚腩、有輕微駝背,身穿白色上衣、啡色及膝短褲和深色波鞋,加上曾經脫下口罩,考慮到涉案男子出現在車站範圍及附近一帶的時間,葉官肯定25個場合中的涉案男子均為同一人。
葉官繼而比對影片中涉案男子,與及被告被捕後警方替他拍攝的正面和側面照片,認為被告與片中男子的外貌是非常相似。葉官再度提及原審時比較臉形有困難,但現在重審時,因發現片中男子曾經脫下口罩,故此有更加充實的基礎去作出比較。
辯方曾指,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的眼神、樣貌和神情,均與影片中涉案男子有點不同,例如被告被捕時樣貌「比較老啲」,顴骨比較凸起,「坐定定」影相時神情比較呆滯,不如影片中的涉案男子般較自信堅定。不過葉官反駁指,被告某一邊顴骨看起來比較凸起是燈光緣故,又指比對外觀不關乎神情。
官:原審時未有考慮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 重審時「需作出糾正」
葉官又指,警方從被告居所檢取了一條啡色及膝短褲和一雙深藍色底、黃色鞋帶的波鞋,形容波鞋屬外形獨特。他再比對片段與上述證物,認為兩者看來「極為相似」。
葉官考慮以下六點:
一、被告與片中男子的樣貌「非常相似」;
二、案發兩日之後被告在居所藏有「極為相似」的啡色短褲;
三、案發兩日之後被告在居所藏有「極為相似」的波鞋;
四、被告同時藏有這兩項物品;
五、他是物主,或至少是其中一名共同物主;
六、被告在案發前後均穿著「極為相似」的啡色短褲和波鞋出入居所大廈的低樓層及停車場。
葉官表示,他在原審時未有考慮上述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宜家重審時需作出糾正」,裁定被告就是影片所拍攝到的涉案男子,其行為包括步行至元朗站大堂,之後到月台,事後經形點商場返回居所大廈,期間被告與白衣人大伙無差別地、刻意地向別人作出威嚇和挑撥性的行為,目的是令他人身體受傷害及受驚。葉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裁定被告暴動和蓄意傷人罪成。
辯方:參與程度遠低於其他同案被告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資料,被告在香港接受教育,中二後輟學,一直任職貨車司機,沒有三合會背景或吸毒習慣。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被告的妻子已離世,二人結婚40年,感情要好。被告因本案有焦慮,需定時到青山醫院覆診及需服藥。
駱指,被告僅手持垃圾桶蓋及擲物,個人參與程度遠低於其他同案被告。葉官則指,暴動涉及一大批人的整體行為,量刑不能只考慮某一個人的行為。
葉官押後至4月8日判刑,並表示打算撤銷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柙候判。
同案7名被告: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不等。其中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除了蔡立基上訴得直撤罪之外,其餘3人上訴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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