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被指辱警 港台工會上訴得直獲撤警告 上訴庭下令通訊局付75%訟費

【獨媒報導】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播出的集數被指侮辱警方,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工會連同記協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院原訟庭於2021年裁定部份投訴成立、部份投訴不成立。之後雙方各自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24年9月裁定工會及記協一方勝訴,全數警告均被撤銷。敗訴的通訊局要求無論原審和上訴均只需支付50%訟費,上訴庭今(11日)頒下訟費決定,認為通訊局提出的爭議關乎公眾利益,加上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部份爭議的議題被駁回,因此最終下令通訊局支付75%訟費。
通訊局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許可證明書」不果,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網站顯示,司法常務官上月發出傳票,認為通訊局沒有合理上訴理據,並指示通訊局在4月14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解釋為何終院上訴委員會不應撤銷申請。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
上訴庭認為,通訊局提出的爭議關乎公眾利益,有些觀點是新穎的,對於通訊局如何履行其法定職責進行監管,以及包括《香港電台》在內的電視廣播機構如何按照《電視節目守則》進行業務,有重要及深遠的影響。
案件圍繞節目中兩個環節,在「無品芝麻官」環節,主持稱:「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另一環節「驚方訊息」裡,由王喜飾演的「忠勇毅」穿著制服、以垃圾袋包著自己,從垃圾桶跳出,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和香港記協爭議《頭條新聞》不應被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上訴庭在判決中則接納通訊事務管理局一方所稱,《頭條新聞》應該被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一致駁回這部份的上訴。
就節目有否盡量確保事實方面準確的議題,上訴庭認為通訊局在處理投訴時,未有採取正確步驟,因局方未有具體辨別涉案陳述中,哪些部份是「事實」、哪些部份屬「意見」;亦未有解釋港台有否用盡努力確保「事實」方面準確。因此上訴庭認為,通訊局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準確、持平及公正》第1A條「電視台應盡量確保事實方面準確」,乃構成出錯。而這部份裁定均未有接納到任何一方的陳詞。
有關節目有否讓多方意見表達,有違《準確、持平及公正》第17(d)條,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周家明的裁斷,認為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是相關的考慮因素,故駁回通訊局的上訴。
有關王喜飾演的「忠勇毅」穿著製服、包著垃圾袋,被通訊局指構成詆毀或侮辱,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上訴指,此做法乃針對警方的「行為」而不是針對「社會地位」,因此不違反《守則》。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王的做法乃表達蔑視,以及表示加入警隊的人是無用的廢物,這樣的嘲笑做法跟奚落警方抗疫不力似乎不相關,通訊局確實可以裁定是詆毀或侮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則考慮整體節目及上文下理,認為顯然是針對警方的工作表現及公眾對警方的專業性感到不滿,因此不構成詆毀或侮辱警察,終以大比數裁定通訊局的決定應予撤銷。
通訊局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惟上訴庭認為通訊局所提出的3項問題,均未能達至「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上訴門檻,故駁回通訊局申請,並下令要向港台工會和記協合共支付18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CACV579、5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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