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男子30年前因為兩項串謀行騙被定罪,服刑一年後上訴成功推翻定罪,男子指控政府惡意檢控,令他患上精神病、喪失工作能力及妻離子散,多次要求索償。前年5月,他不滿行政長官李家超沒有兌現10天回覆訴訟的承諾,向政府外牆掟蕃茄和雞蛋,他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成,罰款3,000元。

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掟雞蛋及番茄是迫於無奈的宣洩,弄污牆𤩹只要一抹便可清理,不會損壞任何物件;又指曾向社署掟雞蛋及番茄,惟無被檢控。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頒判詞,指就算沒有造成永久損壞,造成物件價值或用途上暫時性的損壞,亦可以構成「損壞」,駁回上訴。

掟3隻雞蛋2個蕃茄 遺下紅黃汁液

上訴人為黃淦洋,他自1999年已經先後多次控告政府惡意檢控,但每次均失敗告終,終審法院亦在2000年駁回他的申請。

控方指黃淦洋2023年5月16日下午,被政總保安發現在政總外進行抗議,黃帶有3張印有示威內容的標語及揚聲器,保安接過黃遞上的一封「致行政長官」信件。接著,黃大聲呼喊及將3隻雞蛋和2個蕃茄掟向政總外牆,黃警誡下承認「過嚟掟雞蛋同番茄宣洩憤怒」。

黃淦洋在審訊期間表示,自己因1995年一宗刑事案被無理定罪,服刑一年後上訴得直,其後他向政府展開長達30年的申訴要求索償。案發時,他不滿行政長官李家超沒有兌現10天回覆的承諾,遂帶同番茄及雞蛋向總部外牆投擲。他表示自己遭受不公平及打壓下,迫於無奈以掟雞蛋及番茄形式宣洩,他知道會弄污牆壁,但認為一抹便可清理,不會損壞任何物件。

原審指大樓標誌要封鎖清潔 用途上有「損壞」

原審裁判官認為,寫有「政總大廈」標誌的外牆大範圍地、由上至下沾染黃色及紅色液體,並不只屬輕微的改變,外牆外觀明顯被改變,涉案範圍要封鎖。裁判官認為作為「政府大樓的標誌」,封鎖及清潔期間其用途上暫時性被損害亦足以構成「損壞」,而黃淦洋是有預謀犯罪,知悉會留下污漬而罔顧該外牆是否會被損壞。

黃淦洋在上訴時提出新觀點,他曾向社署扔雞蛋及番茄,他用紙巾清潔了事,沒有留下痕跡,亦沒有被檢控,並詳細「有冤無路訴」的索償歷史,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投擲雞蛋及番茄。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判詞駁回其觀點,指投擲雞蛋和番茄就算沒有做成永久損壞,只造成物件價值或用途上暫時性的損害亦可構成控罪中的「損壞」。即使他有不滿,或自覺真的投訴無門,最多只構成求情理由,不能構成對控罪有效抗辯,決定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7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