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改身分證性別新政策損私隱權兼構成歧視 跨男謝浩霖申司法覆核求推翻

【獨媒報導】終審法院前年裁定,入境處要求跨性別人士須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分證性別的政策違憲。入境處去年4月初修訂政策,未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果已移除乳房,或移除陽具和睪丸的話,須作出法定聲明,包括承諾會繼續接受荷爾蒙治療、在當局要求下提交血液測試報告以檢查荷爾蒙水平,以及若果通訊地址和電話有任何更改,須在30日內通知人事登記處,方可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其中一名勝訴的跨性別人士、香港跨性別平權協會主席謝浩霖上周四(24日)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質疑新政策損害他的私隱權及構成性別歧視。他亦質疑本港缺乏法律上認可性別轉換的途徑,意味他的男性身份具不確定性,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私隱權和私生活權利。謝要求法庭裁定新政策違憲及下令撤銷。
申請人為謝浩霖(Henry Edward Tse)。第一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第二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當局規定跨性別者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方可換身份證 終院裁違憲後 公布新政策
入稟狀指,申請人是在香港出生的永久性居民,於2012年起以男性身份生活及社交,以及服用男性荷爾蒙,導致身體出現男性特徵。他於同年獲發新的英國護照,載有申請人現時的名字,性別標示亦符合其性別認同。至2016年,申請人獲英國發出「性別認證證明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確認他永久地過渡至男性。其主診醫生亦確認他不需再接受進一步醫療手術以治療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
同年,申請人向香港入境處的人事登記處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至「男性」,惟當局以他未完成由女轉男的性別重整手術為由拒絕。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法院其後裁定入境處有關政策違憲。
不過,申請人稱縱使他在司法覆核中勝訴,可是依然持續遭受歧視,在判決之後,人事登記處聲稱有「新政策」而延遲處理申請人的更改性別資料申請。申請人遂第二次提請司法覆核(HCAL474/2024),指當局延誤其申請是不合理及不合法,以及使他在等候期間遭受性別歧視。該案於2024年3月獲得高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之後,人事登記處才公布新政策。至今年4月,申請人因遵從新政策而暫時獲發一張符合其性別認同的身份證。
申請人未曾接受性別重整手術 須作法定聲明允許披露資料及醫療報告
根據人事登記處的新政策,跨性別人士只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獲准更換身份證上的性別:
一、完成整個性別重整手術及提供醫療證明;或
二、符合部份性別重整手術的條件(移除乳房;或移除陽具和睪丸),然後作出法定聲明及承諾;或
三、提供醫療證明解釋申請者為何豁免手術或荷爾蒙治療要求,當局會獨立審視每宗例外個案。
人事登記處要求申請者所作的法定聲明包括:確認申請者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以其所選擇的性別生活了至少2年、確定在餘生會持續以其所選擇的性別生活、接受荷爾蒙治療至少持續2年,以及承諾會繼續接受荷爾蒙治療和在當局要求下須提交血液測試報告以作抽樣調查用途。
入稟狀並指,申請人未有接受手術以製造「某形式的男性生殖器(some form of penis)」,因此不符合上述的第一種情況。經咨詢臨床心理學家後,申請人被評估為適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他已排期在今年10月首次會見手術醫生,惟其後需輪候至少3年才能在香港接受手術。因此,為了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申請人作出聲明及現已獲得一張標示為「男性」的身份證。
雖然申請人已填寫及提交聲明書,並已獲發一張符合其性別認同的身份證,使他在日常生活中減少面對歧視情況,但是他仍然須持續履行聲明書所述的義務,包括須在當局要求下提交醫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血液測試報告)、終生接受荷爾蒙治療、須允許人事登記處向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披露申請者的任何資料,以及若果通訊地址和電話有任何更改,須在30日內通知人事登記處。雖然目前為止申請人未曾被要求接受血液測試,但在新政策被法庭裁定違憲之前,他仍然有機會被如此要求。
申請人質疑聲明書損害私隱權
申請人質疑,上述聲明內容過份地限制他的自由,又質疑人事登記處在未有合理基礎懷疑有人干犯罪行下,隨意作抽樣檢查,是不符法律要求。
申請人又指,即使抽樣調查符合法律要求,但新政策及上述聲明內容依然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即「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
申請人亦強調,荷爾蒙水平並非判斷一個人是否有效地性別過渡的唯一指標,當局忽視其他考慮因素,包括外表、生活方式、社交互動和其他醫療情況。
針對申請人須允許人事登記處向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披露各種資料,申請人認為相關資料不單是醫療資料,更是關乎他的性別身份,而這是性質最敏感的。申請人質疑有關規定會損害他的私隱權,又指人事登記處未明確交代會在什麼情況下及怎樣披露其醫療紀錄予第三方,亦不確定第三方會怎樣使用這些資料。
針對申請人須通知人事登記處任何通訊地址和電話的更改,申請人質疑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相關規定乃基於申請人的跨性別人士身份而設定,構成性別歧視。
申請人:本港缺乏法律上認可性別轉換的途徑 具不確定性 憂死亡證資料不符性別認同
此外,申請人關注本港缺乏法律上認可性別轉換的途徑,意味申請人的男性身份具不確定性,而且每一個部份或步驟都要透過相關人士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例如早前一名叫「K」的人士針對跨性別人士使用公共廁所的權利提請司法覆核。因此,申請人認為缺乏法律認可途徑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
入稟狀並透露,申請人被診斷患卵巢癌,因已移除卵巢和子宮而不育,以及不再分泌女性荷爾蒙。他關注若然不敵健康問題而離世之前,他的性別轉換仍然未獲香港法律認可的話,他的出生及死亡證明均會被標示為「女性」,然而這有違申請人以男性身份作為社會一員生活的方式,以及對其尊嚴和私人權利構成侮辱。申請人也是一名活躍於跨性別人士群體的領袖,不但提倡跨性別人士權利和平等,而且支援社會上的邊緣人士經歷性別過渡期。
案件編號:HACL10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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