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56歲的士司機因不滿女乘客反覆更改目的地,於是趁女乘客下車提款期間,連帶她的手袋和手機離開現場並且丟棄,事後警方搜屋時未能起回相關財物。該的士司機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諗一項盜竊罪,主任蘇文隆押後至5月21日判刑,期間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當他得悉時面露驚訝,其後弓著背、緩慢地步入犯人欄及囚室。

被告李文華(56歲,報稱的士司機)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15日,在香港島堅尼地城卑路乍街102至114號聯友新樓外偷竊一部藍色「蘋果」手提電話 iPhone 15 Pro Max 及一個手袋,而上述物品為女事主的財產。

案情指,女事主當日登上被告駕駛之的士回家。女事主付款時只得一張1,000元鈔票,可是被告未有現鈔找錢,因此被告要求女事主離車到附近便利店提款,需留下手袋和手機作抵押。惟在女事主提款期間,被告駕車駛離。女事主遂報警求助,後來經警方調查後找到被告身份,並到達被告的住所進行拘捕及搜查。

在2024年10月的警誡下,被告稱當日等了女事主很久,之後才離開,又否認女事主留下了涉案財物,可是在同年12月的另一次警誡下,被告承認出於憤怒而干犯罪行,指稱女事主反覆更改目的地。被告亦承認在嬲怒下,分別在中環和觀塘丟棄女事主的手機和手袋。警方經搜屋後未能找回女事主被偷的財物。

控方指,由於女事主的手袋和手機均未能起回,因此向法庭申請賠償令,要求被告向女事主賠償$16,500元。

辯方求情時,指事件起源於二人在目的地點上有爭拗,被告因而愚蠢地將女事主的手袋和手機帶離現場,被告表示願意賠償,現已感到十分後悔。

案件編號:ESCC110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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