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sApp 談及傷警及其家人 3男煽惑罪成上訴被駁回

(獨媒報導)三名男子涉於2019年10月,在討論 Audi 汽車的 WhatsApp 群組籲殺警及其家人,他們否認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22個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7日)聆訊處理。定罪上訴方面,上訴人堅稱,訊息內容可以有其他解讀方式,煽惑傷害警察家人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刑罰上訴方面,上訴人指,兩項煽惑控罪分別涉及警察和警察的家人,惟被告當時乃「撈埋一齊嚟鬧」,原審法官不應將兩項控罪的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法官彭偉昌則回應,被告當時大可以選擇接受網民所稱:「禍不及家人」,然而他們未有如此做。3名法官考慮陳詞後,全數駁回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並表示會在9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3名上訴人為:關嘉林(49歲,售貨員)、葉子軒(31歲,健身教練)及曾智健(51歲,工程公司東主)。他們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區院法官張潔宜判處監禁22個月。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一併考慮三名被告 而未予以獨立考慮
只有第三上訴人曾智健上訴定罪,其代表大律師田奇睿指,本案涉及兩項煽惑控罪,法庭需獨立考慮每一名被告,以及獨立考慮每一項控罪。就其中一項涉及煽惑傷害警察家人的控罪而言,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未有獨立地考慮每一名被告、每一項控罪,反而將3名被告人一併地去考慮並裁定罪成。
法官潘敏琦表示已閱讀了逾500條涉案訊息,事實上是第三上訴人轉發警車在十字路口兜圈之後人群四散的影片,率先帶起討論,之後群組內便出現一連串的討論,涉及警察的家人。潘官指不應只將某一項訊息抽出來單獨考慮,而是應該考慮訊息的前因後果、上下對照。
上訴人贊成另一人訊息「一定要攻擊佢哋最弱點」 官質疑有意煽惑
上訴人一方指,涉案訊息都是一些「口號式的說話」,在2019年的背景底下,市民針對警察及其家人的言論「有啲似係粗口,全家人嗰個情況。」
法官潘敏琦則引述群組訊息反駁,指第三上訴人曾智健提及「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第二上訴人葉子軒稱:「仲未有人殺警同殺佢地老婆仔女,如果有義士做,我一定捐錢比佢屋企人」等;當葉子軒稱:「攻擊佢地最弱個點」,第三上訴人曾智健回覆:「冇錯。」潘官質疑訊息已顯示到第三上訴人有意圖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家人。
法官彭偉昌又引述第二上訴人葉子軒在群組提及「無差別殺警」、「殺佢地老婆仔女」、「最好就係冇人示威,最好就係暗殺。」曾智健其後回覆談及暗殺的訊息,表示贊成。
代表曾智健的田奇睿表示,雖然可以將訊息演繹為有意圖煽惑傷害警察及其家人,但是不代表曾智健與另外兩名被告人同步地去思考有關言論。法官潘敏琦質疑,「攻擊佢地最弱個點」的訊息中,「佢哋」明顯是警察,「最弱個點」一定是指身體的最弱點,之後曾智健回覆表示「冇錯」。田則回應指,煽惑傷害警察家人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法官彭偉昌引述另一部份訊息,有人提到「六大訴求」、「解散警隊」,曾智健其後回覆:「解散之前一定要受。」彭官表示,他理解「受」的意思是傷害警察的家人,上訴人聲稱這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還可以有其他的解讀,可是「你好似到依家都講唔出」,又指這說法純屬臆測、沒有任何基礎。
田奇睿又指,曾智健在審訊時傳召其朋友以品格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冀證明曾智健有較低犯罪傾向,然而原審法官未有對有關證供給予任何比重,在證據分析上至少有瑕疵。潘官則認為原審法官的決定沒有任何問題。
上訴人:原審法官忽略涉案 WhatsApp 群組屬相對私人和小型
三名上訴人均提出刑罰上訴。代表關嘉林和葉子軒的大律師吳宗鑾指,原審法官在量刑時忽略被告的犯案背景,是在一個相對私人和小型的 WhatsApp 群組裡。雖然其後有人將群組訊息轉發至網上的公開平台,可是該些平台與被告持相反立場,導致被告遭受網絡欺凌。
首席法官潘兆初則引述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書,指原審法官事實上有考慮到上述犯案背景。吳宗鑾修正說法為原審法官未有給予足夠比重,又指被告人選擇在「影響力冇咁大、傳播速度冇咁快」的群組中發表涉案言論,其量刑起點理應有分別。
法官彭偉昌則指出,除了群組的影響力和傳播力之外,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涉案言論具有多少攻擊性、極端程度等,本案有人談論「殺警」,比潘榕偉案談論的包圍新屋嶺更加嚴重。吳宗鑾則回應指,考慮所有因素之後,本案涉案言論的「整體影響力」較低。吳亦指沒有證據顯示群組所談論的情況有發生到。
上訴人稱「撈埋一齊嚟鬧」警察及其家人 質疑不應兩罪部份分期執行
代表曾智健的大律師田奇睿則指,本案的量刑起點應比張敬生案較低。田又質疑,兩項煽惑控罪分別涉及警察和警察的家人,惟被告當時乃「撈埋一齊嚟鬧」,原審法官不應將兩項控罪的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法官潘敏琦則質疑,被告可以選擇辱警,而不侮辱警察的家人。法官彭偉昌則指,若果煽惑傷害警察及其家人一併以同一條控罪起訴的話,量刑起點的確會較低,但是被告當時大可以選擇接受網民所稱:「禍不及家人」,然而他們未有如此做,反而聲稱「解散之前一定要受」,曾智健更指稱警察「會殺人會強姦,為所欲為」。
三名法官考慮陳詞之後,指曾智健針對定罪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因此駁回上訴。至於三人針對刑罰的上訴,法官同樣認為無一上訴理據成立,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會在9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案件編號:CACC1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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