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除了圍繞「送中審理」的55條執行機制,亦包括一系列「保障」國安公署履行職務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政府建議為國安公署製作「證件」,證明人員身份,並仿效「阻差辦工」罪行,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另外亦針對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文件的行為訂立相關罪行,政府指不論犯罪者意圖如何,也應施加刑事責任阻嚇相關行為。涉及公署工作的資料,當局在附屬法例列明有「保密義務」,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

至於最後一項立法建議,政府建議刊憲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減低國家安全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

為令國安公署「更有效」實施規定

根據現時《香港國安法》,國安公署及其人員按該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已不受香港特區管轄;人員及車輛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同時人員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及豁免」。不過政府在文件表示,為了「更有效」實施國安法規定,建議在附屬法例加入條文,明確為公署製作或發出證件,對公署人員身份、執行職務的行為作出證明。

政府建議參考本地法律,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就著可能出現的「假證件」或「假文件」冒充國安公署人員的情況,政府指可能會引起嚴重後果,也會損害社會大眾配合公署職務的意願,因此建議就冒充公署人員,及偽造公署文件的行為,作為訂明罪行。

國安公署工作或「產生資料」 原則性有「保密義務」

文件又指,當公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會產生一些與其工作相關的資料」,披露這些資料可能會妨害公署履行職務,或對國安家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加入一項「原則性條件」,明確指出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有「保密義務」,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如果公署已公開該等資料,或向該人給予合法權限,則屬例外情況。

稱禁地不對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有關禁地的部分,政府指為了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國安公署履職場所的行為,特別是要減低間諜行為的國家安全風險,政府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政府稱禁地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政府在擬訂附屬法例中,原則性地強調國安公署就「監督和指導」維護國安的職責。當局在文件表示,應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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