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今日的社會目光將聚焦立法會下午突然加插的一個聯席會議,應政府要求就立法僅一年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處理「技術性附屬法例」。文件今早才上載立法會,政府建議就《國安法》55條,即坊間俗稱「送中審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為了令一旦啟動的「送中審理」機制有效力,政府建議任何機構、組織和人員拒絕報行或不報行有關法律文書,即屬犯罪。另外若有人披露國安公署正就《國安法》55條辦理案件,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亦屬犯罪。

多項關於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在刊憲後立即生效,隨後才交立法會「審議」。政府稱「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國安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職責」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

「必須未雨綢繆」訂立機制

根據文件,立法建議其中一大範疇,是「完善」關乎國安公署辦理危害國安案件的事宜,此部份主要圍繞《國安法》55條。當局指,公署行使第55條的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雖然出現由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一旦公署有需要時可履行55條責任。

另外,根據現行提及55條條文,公署會在啟動俗稱「送中機制」時,簽發「法律文書」,有關機構、組織和人個必須遵從。當局稱如果有人拒絕執行或不執行有關法律文書,將會嚴重影響公署辦理案件,「並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而為了令國安公署的文書有效執行,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建議多項罪行。

提出3項刑事罪 「護法」送中機制

首先是若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按《國安法》57條發出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而為了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而「真誠行事」的人,毋須承擔任何民事法律風險。另一項刑事罪行,政府建議任何人在收到公署按《國安法》57條發出的法律文書後,知道或罔顧其證供或陳述或提供的資料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另外當局又指,未經授權而披露公署正因《國安法》55條辦案,將會「損害公署的調查並引起嚴重後果危害國家安全」,為了確保公署查辦55條案件「高度保密」,政府建議禁止在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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