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兩名男子涉嫌前年在黃竹坑山坡嘗試進行燃燒及爆破實險,警方搜屋時發現藏有硝酸銨、酒精等化學物品。二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3罪,案件經多次押後,今早(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表示經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案件應交付至高院審理,並新增另外3項控罪,包括「管有爆炸品」、「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及「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裁判官林子康遂批准押後至6月23日再訊,以作交付至高院之程序。二人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候訊。經修訂的控罪書顯示,案件已轉交至警方國家安全處跟進。

兩名被告為何志珩(33歲,無業)和伍子傑(34歲,電器技工)。案件於2023年12月5日首次提堂,二人不獲准擔保,還柙至今。

何志珩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經修訂的控罪指,何於2023年12月3日在其鴨脷洲邨的住所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92%濃度)的1.1公斤白色固體、內含硝酸銨(54%濃度)的約120毫升液體、內含硝酸銨(89%濃度)的270克無色固體、內含澱粉的71克白色固體,內含甘油的約79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64克白色固體。

伍子傑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經修訂的控罪指,伍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漁灣邨住所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煤油的約2,000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10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18克白色固體。

二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指他們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

控方針對二人新增3項控罪,分別為一項「管有爆炸品」、一項「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及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管有爆炸品」罪指,何及伍於2023年12月3日,在香港仔黃竹坑一個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657克白色固體及內含萘(Naphthalene)的74克顆粒狀物。

「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指,二人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指,二人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580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780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25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82克白色固體,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編號:ESCC274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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