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署人員物業財產均「工作資料」須保密 保安局稱披露或構成國安風險

【獨媒報導】立法會用了約5小時,完成審議全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並會在明天內務委員會作出口頭報告,而法例修訂的期限則訂於6月11日,預料將於當日大會通過。附屬法例其中一條訂明任何人均對公署的「工作資料」有保密責任,有議員希望當局澄清何謂「工作資料」。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除了公署發出的所有信件和文書,公署人員的物業和資產全部均屬「工作資料」。她解釋稱任意披露該些資料,有機會妨礙人員履行責任,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並對公共利益「有影響」。
去年負責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15名小組委員今日可以「原班人馬」,再負起「歷史任務」審議首部附屬法例,除非個別議員有意「退下火線」,否則下屆連任可謂高唱入雲。「班長」廖長江在逐條審議附屬法例後,讚揚小組委員會高效高質,詳細審議條文和提問,他為達至「早一日得一日」,決定明天向內委會作口頭報告。
陳克勤(左)、廖長江(右)
議員指市民陷兩難 不從或犯妨礙 查證或「又中」披露?
在逐條審議階段,多名議員關注詐騙案頻繁出現,應如何分辨國安公署人員真偽。民建聯陳克勤指騙徒會扮執法人員,要求匯款至指定銀行戶口,若有市民欲向國安公署求證,又擔心「中招」披露國安秘密,問當局如何是好。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若有任何懷疑對方身份真偽,應立即報警,他指一個合理的查證過程可構成合理辯解。
為了便利國安公署履職時多項優先權,例如出入境優先權、進入和使用政府部門掌管的任何地方,當局計劃向公署人員發出證件。選委界陳肇雄認為市民對證件陌生,日後若有人真誠相信「真公署人員」為假冒,不遵從對方指示會否構成罪行。鄧炳強認為若果真心認為對方是假扮,就不存在蓄意意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指出是「認知問題」,必須「你知嗰個人係(公署人員),特登阻佢」才會構成罪行,不過他提醒「唔可以扮唔知」,以此為藉口不合作。
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左)、保安局局長 鄧炳強(右)
林健鋒:點知你係咪真,唔畀你,吹呀
林健鋒提出,現時市民防騙意識高,可能有人遇到自稱公署的人,會有「點知你係咪真,唔畀你,吹呀」的反應,問當局該情景是否屬「抗拒」。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抗拒或妨礙」在終院案例有解釋,意思是指增加執法人員執法時的難度,但不包括「小小不便或費力」,具體要視乎行為構成的影響程度。梁認為向執法人員提出澄清,並不構成妨礙,不過程度若演變至故意刁難、「唔聽執法人員講咩」,則另作別論。
鄧炳強:以「我係好勁嗰個」誤導別人相信公署人員身分屬犯法
正因為發出「證件」,禁止假冒和偽造證件的罪行因此應運而生。民建聯主席陳克勤要求當局解釋條文定義,擔心市民的「意氣說話」誤墮法網,舉例某某鬧交時宣稱「你信唔信我叫國安拉你吖」,假裝自己有能力叫公署行事,會否跌入假冒公署人員的罪行。鄧炳強同樣以例子回應,稱兒時有人會說「『你唔食飯我叫警察拉你,叫公署拉你』,咁好明顯,唔係㗎嘛」,不過假如有人說「你好同我做生意,如果唔係我叫公署拉你」,他認為要視乎說法的可能性,以及聽者是否相信。
九龍西楊永杰問到條文「藉任何不作為假冒公署人員」的意思,鄧炳強再舉例A向B索取資料,並說「喂,我係,你知啦,好勁嗰個」,當B問道「係咪公署呀咁」,A則反問「你話係咪?」的話,鄧炳強認為A君雖然沒有正式明示公署人員身份,但誤導別人相信他是公署人員,已屬犯法。
附屬法例最後一項是沒有刑責的條文,要求任何人若得悉或收到公署任何工作資料,均有「義務」確保資料保密。選委界管浩鳴問到何謂「工作資料」。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工作資料」算是「幾闊嘅資料」,與公署工作有關的所有資料,例如發出的信件和文書,以至工作人員的個人資料,「佢哋嘅物業財產,全部都係工作資料。」
律政司律政專員 蕭敏鏇
披露公署人員資產物業 有民事責任可被禁制索償
她解釋需要「保密」的原因,是因為國安公署與國安委均是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機構,資料全部涉及國家安全,「如果任意披露,有機會妨礙履行職務,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亦對公共利益有影響,所有資料都要保密」,不論有否蓋上「秘密」或「機密」印章。
不過違反「義務」會有什麼後果?當局早前表示若涉及公務員,將有《公務員守則》可以懲治,不過若涉及個人,蕭敏鏇指假如資料屬於「國家秘密」,國安條例有刑事罪行涵蓋;若資料未去到「國家秘密」,披露者可能要負民事責任,當局可以認為該人未經同意披露,因應損害追討賠償,或者申請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