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市民路過「禁地」打卡無問題 故意拍攝查察可被要求離開

圖片拍攝於2020年國安公署銅鑼灣辦公室開幕當日
【獨媒報導】政府周二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將國安公署六幅用地列為「禁地」。有傳媒在附例生效前後到「禁地」採訪,被警員要求刪除相片及離開。政府凌晨發稿回應,發言人指「若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惟「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員或禁地守衛有權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及現場判斷,要求市民離開。
周二(5月13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列出六處禁地,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即現時的國安公署辦公室;城市花園道9號,其前身為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152號,其前身為港島太平洋酒店;紅磡暢通道1號,即紅磡維景酒店;大角嘴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大角嘴海帆道,即國安公署正在興建中的永久辦公室。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2條第4款,行政長官可授權任何人作為就任何禁地履行守衞或警衞職責的人。第44條「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指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一經定罪可處2年監禁。第45條「可就禁地行使的權力」規定,指明人員可下令任何人停止接近、查察以及「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等。
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昨日舉行的會議上,亦有議員問及「禁地」拍攝問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在門口打卡,若沒有間諜意圖,不會構成罪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提醒,會有警員或國安公署授權人員在禁地門前巡查,若認為「你行得太近」或「你唔好再影喇喎」,會命令離開。林定國指如不遵從命令繼而「無理由、阻礙、夾硬嚟」,相信承擔法律責任「係好合情合理」,他更言「講得唔好聽,即係搵嚟搞嘅啫」。
政府凌晨的新聞稿,亦引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會後稱,指明人員即警員或「禁地」守衞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