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收緊對在囚人士探訪安排。今次修例賦權懲教署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防止罪行發生等特定目的,對相關安排施加限制、條件或禁止,限制「不符合法定目的」探訪,並可向法院申請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聯繫。另外,保安局亦建議,取消現時容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及自備「私飯」的安排。

保安局今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文件在背景一欄開宗明義指出,經審視過往被羈管被定罪和候審在囚人士的相關執法經驗,預計懲教院所未來可能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保安威脅,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和實踐經驗後,建議「完善」《監獄規則》,以確保能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

批「人道支援」為名實為軟性手段 風險令人防不勝防

保安局指出,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以圖煽惑對抗懲教署的監控、引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形容「令人防不勝防」。

當局建議修訂並理順《監獄規則》有關探訪的一般條文,訂明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及法定目的必須是為了幫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向該名在囚人士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署方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探訪。

懲教署可申手令 禁接觸個別法律代表

保安局稱參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措施,建議裁判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囚人士與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妨礙追討犯罪行為中得益、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可發出手令限制在囚人士在指明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聯繫,即包括律師、大律師、協助律師或大律師的人士。

在修例後,條例亦可對個別專職教士探訪在囚人士或舉行宗教活動上,施加限制或禁止進行有關活動。保安局強調,相關建議並非要妨礙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參與宗教儀式。至於在囚人士或有需要因為要援引醫學證據而會見私家醫生,保安局亦建議作同等安排,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就有關的探訪施加適當限制。

不再允候審人士穿私人衣物 署方指或引致政治表態

此外,現時《監獄規則》容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懲教署就認為,這容易產生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或作政治表態、組織勢力,會對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

局方表示,考慮到懲教署一直向候審在囚人士提供足夠和合適,並與定罪在囚人士不同式樣的衣物,允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已不切合現時院所管理需求,為有效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建議廢除准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的相關條文。

取消還押人士「私飯」安排 懲教:易成私相授受工具

除了廢除准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保安局同時建議,廢除候審在囚人士可自備「私飯」的條文,以確保有效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現時每名候審在囚人士均可自備或收受食物及酒精類飲品,即俗稱的「私飯」。不過,保安局指「私飯」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發生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局方列出數字,指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共有逾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其中更涉及在囚人士參與集體違紀行為,有在囚人士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的管治,損害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容許「私飯」也增加了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

保安局表示,現行《監獄規則》讓候審在囚人士享有「私飯」的做法源自英國相關法例,懲教院所的膳食安排已經相當完善,英國亦早在 1988 年廢除「私飯」規定,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西澳洲及韓國等司法管轄區,亦沒有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私飯」的制度。

訂阻礙懲教署人員辦公罪 將可用槍平定騷亂

在文件中,保安局亦建議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訂立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並賦權懲教署人員可拘捕妨礙其執行職務,違者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局方同時建議,賦權懲教署人員可拘捕妨礙其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人士逃走、參與騷動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行為的人,兼可為此使用按理屬必需的武力及扣留被捕人,直至交付警務人員羈押。

《監獄規則》第238條目前訂明,懲教署人員可在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指明情況下,對在囚人士使用槍械,「優化和理順」後將訂明有人作出或協助作出有關特定情况,可在按理屬必需的情況下使用槍械。特定情況包括在囚人士逃走或企圖逃走、或有人協助在囚人士逃走;有人參與在囚人士集體騷動;有人企圖強行打開或打破監獄外門、外閘或圍牆;在囚人士,或有人與在囚人士向他人使用暴力及有人向正在執行職務的懲教署人員或在囚人士使用暴力 ,而懲教署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者相當可能會遭受嚴重損傷等。

目前當局指《監獄規則》的行文,或引起懲教署人員在移送在獄外合法羈押的在囚人士時,只能使用手銬的爭議。修例擬明確加入懲教署人員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機械束縛器具如手銬及腳鐐,以應對任何風險及突如其來的情況。

更新「指明的人」涵蓋範圍 定義將廢除區議員

現行規定下,懲教署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即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委任的申訴專員、廉政專員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及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閱讀其內容。

修例後,「指明人士」的定義將廢除區議員,日後與區議員的書信往來將會以一般程序處理。當局特別提到,在《區議會條例》修訂後,重塑後的區議會重回《基本法》下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諮詢和服務組織定位,區議會的職能與處理在囚人士就懲教署或其人員提出的申訴無直接關係。

文件總結稱,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認為需盡快修訂《監獄規則》,及早防範化解相關風險,「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修例將先訂立後審議,於刊憲當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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