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2022年6月同僚飯局後,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在同僚飯局後危駕及襲擊下屬。他否認非禮、危駕及襲擊等7罪受審,早前被裁定3項非禮罪脫,但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原定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陸明顯在受到酒精影響下干犯兩項控罪,並非在執行警務工作期間犯案,本案非最嚴重的一類,因此判刑時需平衡多項因素,需更多時間考慮。勞官又指,辯方呈交33封求情信,指出被告似乎在犯案之前已具有正面良好的品格,在年青時便開始服務社會、做義工和捐血等;她早前明言會判處即時監禁,「但係睇咗33封信之後,睇嚟要再深思熟慮。」因此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再押後至8月12日判刑,但同時提醒陸,不代表法庭最終會判處社服令。

被告陸振中(現45歲)早前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和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另外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則不成立。

辯方稱案發後被告工作表現獲評「傑出」

代表陸振中的大律師鄭明斌求情時,呈上兩個年度的「周年工作表現評核及晉升報告」予法官參考。鄭引述2022至2023年度的報告,指陸的整體表現獲評為「傑出(outstanding)」,又指報告的評核時段涵蓋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意味在案發之後撰寫,當中指稱陸在案發之後具有很高的復原力,很快便平復心情及返回工作崗位;陸視事件為成長的催化劑,僅影響到他短時間,之後他便能重新出發。鄭又指,2021至2022年度的工作表現評分,反而沒有2022至2023年度的那麼好。

鄭亦提及陸的身體狀況,在審訊期間須間歇性延後一些身體檢查,陸在今年5月抽取了胃部組織作化驗,接著7月底抽取了腸道組織,至今尚待結果,未來8月將會接受心臟的磁力共振測試。鄭又透露陸在較早前曾出現吐血的情況。

鄭又指,控方所呈交的上訴案例,只是說「可能」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懲罰令公眾對警務人只失去信心的犯罪行為。但是該案例與本案的控罪不同,該案亦是「令人咋舌的情況」,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官:閱讀33封求情信後需再考慮判刑 並下令索社服令報告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辯方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提議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又呈交多宗原判監禁、經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例。勞官指,本案被告明顯在受到酒精影響下干犯兩項控罪,亦需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會否影響法庭判刑。被告案發時是一名在職的警務人員,但是並非在執行警務工作期間犯案,本案亦非最嚴重的一類,因此判刑時需平衡多項因素,需更多時間考慮。

勞官另提到,辯方呈交了33封求情信,當中指出被告似乎在犯案之前已具有正面良好的品格,在年青時便開始服務社會、做義工和捐血等,而非在犯案之後「做出嚟」。勞官表示,她早前明言會判處即時監禁,「但係睇咗33封信之後,睇嚟要再深思熟慮。」因此下令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再押後至8月12日判刑,但同時提醒陸,不代表法庭最終會判處社服令。

女事主稱殘廁遭強吻、迫口交 陸振中早前被裁定3項非禮罪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稱,女事主X當時為見習督察,而被告則是她的上司。X早前供稱,就6月22日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同僚飯局的事件,她當晚三度在殘廁遭被告強吻、伸手入衣物觸摸及被迫口交。

暫委法官勞潔儀早前裁決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女事主離開殘廁時沒有驚慌表現或衣衫不整的情況,事後亦未有立即離開現場,一個月後參與另一次飯局時未有刻意避開陸,因此認為殘廁內沒有發生性侵,裁定3項非禮罪不成立。

勞官指,同年7月15日另一次同僚飯局之後的粉嶺停車場事件,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以「S」形步伐走路,與一般醉酒人士步伐無異,認為他當晚相當程度受酒精影響,身體情況不適宜駕駛。被告駕車時與停泊車輛相撞、又在車門未關上的時候開車,構成危險駕駛,因此裁定罪成。

當晚數名下屬合力阻止被告醉酒下駕駛,在停車場引起一輪擾攘,督察蔡文浩報稱遭被告襲擊咀唇和咬傷中指,導致縫了三針。勞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導致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可能在遭到數人阻撓下,便作出自衛行動,最終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不成立,改裁「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另一項涉及X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另一項涉及督察賴文顯的「普通襲擊」罪,均獲裁定不成立。

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涉及同年7月15日粉嶺一個停車場的事件。控罪指被告當日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督察蔡文浩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襲擊督察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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