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阿MO追討工傷僱員補償勝訴 待排期審訊評定金額 僱主「舞館」續缺席聆訊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期間,舞蹈員李啟言(阿MO)遭半空墮下的巨型屏幕擊中受傷重創,至今仍留院治療。李去年2月入稟區院,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追討僱員補償,包括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失去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補償及醫療費用等。案件今(4日)於區院聆訊,「舞館」繼續無委派代表出席。法官羅麗萍認為僱主一方有很大嫌疑逃避責任,遂頒下「非正審判決」,裁定李勝訴,以及僱主須負上法律責任。羅官並將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訊,屆時或排期審訊以評定補償金額。羅官指示李一方提交證人陳述書,交代工傷前的收入、工傷後的醫療和照顧費用等。
申請人為李啟言(LI KAI YIN),由律師代表出席聆訊。答辯人為「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沒有代表出庭,也沒有委派法律代表。
據入稟狀所述,當時27歲的李啟言是「舞館有限公司」的僱員,任職舞蹈員,每月平均收入為73,720元。2022年7月28日,李在紅館「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中進行受僱工作,在他表演期間,一塊巨型 LED 屏幕從上而下擊中李,導致他遭受人身受傷,經診斷確認為四肢癱瘓(tetraplegia),並失去100%賺取收入的能力。
李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7至10條及第10A條,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追討「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補償及相關醫療費,連同相關利息及訟費。實際金額尚待評估。
在事件中,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以及舞蹈員僱主「舞館」被勞工處票控15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和「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等。其中「舞館」承認5罪,罰款13.2萬元;「協興隆」認6罪,罰款合共42萬元;「藝能」認4罪,罰款22萬元。
此外,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經早前審訊,3人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暫委法官鍾明新認為,證據不足以顯示3人知悉器材的超重程度,又或者3人知悉LED屏幕的實際重量。
案件編號:DCEC3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