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涉危駕致女途人骨折及截肢 結案陳詞:法庭可考慮經驗不足 應裁「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駕罪成

【獨媒報導】28歲休班男督察於2023年6月5日凌晨旺角,駕駛一輛持「P牌」的私家車,涉在十字路口衝紅燈,導致3車相撞,一名女途人遭波及嚴重受傷,右下肢數處骨折及需接受截肢手術。男督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8日)於區院作結案陳詞。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法庭可以考慮被告的駕駛經驗不足,當時持「P牌」3個月,在道路上需接觸及消化如此多資訊,並且一時疏忽,其駕駛態度並非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雖然事故造成了悲慘的結果,但是法庭理應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而不是「危險駕駛」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28日裁決。
被告姚新燊(案發時28歲,警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開審前,被告曾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昨親自作供,稱當時不熟悉佐敦的道路情況,故迷路而駛至旺角。當他駛至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的路口時,「睄到」兩邊的交通燈亮著綠燈,加上思考一宗製毒案而「分心」,因此駛過路口。他堅稱並非故意不跟從交通燈上的紅燈指示,但事後觀看影片之後,才知道所有管制交通的燈都是亮著紅燈,而亮著綠燈的是行人的交通燈。
控方:被告僅「睄到」交通燈 而非「望到」
控方指,雖然被告的私家車未有直接撞到女事主馮嘉敏,但是希望法官考慮當中的因果關係,當天的交通事故是被告誘發,導致另一輛的士撞傷女事主。
控方指,被告當晚從砵蘭街轉出旺角道時,與彌敦道交界路口相距5至6個車位,期間視線沒有任何阻礙。被告聲稱他有開啟導航系統及 Google Maps 搜尋路線,但是他的注意力用於尋找路標、指示或標誌,其後「睄」到有綠燈。控方則反駁指:「『睄』點睇都唔係『望』」,因為兩者的注意力程度有所不同。
控方續指,被告的駕駛行為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控方又指,危險駕駛要定罪的話,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主觀意圖,例如故意不遵守交通規則或故意危險駕駛,因是否危險駕駛是一個客觀準則。
控方指,被告未有注意交通燈是亮著紅燈,被告起初使用「睄」一字聲稱見到交通燈,其後又「美化」言辭聲稱「望到」,惟控方認為「講到尾都係『睄』」。
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經驗尚淺 控方質疑法理上站不住腳
控方指,被告將行人過路燈誤當成交通燈,卻看不到四支交通燈均亮著紅燈,乃遠低於法律上的要求,必然屬危險駕駛。對於被告一方稱案發時車速慢,控方則引述案例反駁,指車速慢不代表不危險。
被告一方在陳詞中要求法庭考慮被告駕駛經驗尚淺,惟控方表示對此說法「特別有保留」,因法理上站不住腳。控方質疑,辯方的說法意味法理上對於駕駛了40年的人要求較高,但是對於只有1個月駕駛經驗的人則要求較低,「俗啲咁講,愈懵就要求愈低」,質疑法理上站不住腳。
辯方:法庭可以考慮被告的駕駛經驗不足 應裁「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駕罪成
辯方則指,控方要證明「被告的駕駛行為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當中要達到「遠遜於」的門檻是很高,又指「衝紅燈」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是並非一項決定因素。
辯方引述案例,堅稱被告在案發當時的駕駛經驗也是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之一,強調並非降低定罪門檻。辯方稱,被告當時在旺角道行駛,一個客觀、合理的司機要接觸如此多資訊及消化有關資訊,但只有5至6個車位的距離去消化資訊,然而被告只是一個持有「P牌」3個月的人,其駕駛態度並非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辯方強調,法庭可以考慮被告的駕駛經驗不足,再加上道路經驗不足,接受他乃一時疏忽,而不會影響到法理要求。雖然事故造成了悲慘的結果,但是法庭理應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而不是「危險駕駛」罪成,而且被告自己亦承認是不小心駕駛。
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7月28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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