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謝世傑被指去年有4個月的收入超出領取長生津的限額,而未有告知社會福利署,被控四項欺詐罪。他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案情指謝在申請長生津時報稱每月收入為5千元,惟他未有披露在理大擔任兼職導師的收入及以社工註冊局身份出席會議的酬金,當中4個月的收入超出限額,不符合資格領取長生津,但謝未有歸還多收的長生津。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考慮謝坦承控罪、求情內容及願意交還涉案款項,認為可以先探討社會服務令的可行性,遂下令替謝索取社服令報告,押後至7月24日判刑。張官並下令謝今日內向法庭交還涉案的16,780元,再由法庭轉交予社署。謝獲准繼續保釋。

謝世傑
謝世傑

謝世傑認罪 案情指沒披露收理大報酬及社工註冊組織款項

被告謝世傑(現68歲,報稱社工)承認4項欺詐罪。案情指,長者生活津貼計劃規定受益人每月的收入和資產不能超出限額,其中收入限額為每月10,710元。

2023年6月6日,謝到東涌社署公共福利組提交長生津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謝在申請表中報稱每月收入為5,000元,並且表示明白在寬限期之後,若然收入和資產超出限額,便會受到刑事檢控。謝亦在表格中表示明白,若果向社署提供虛假陳述或誤導社署的話,便會受到刑事檢控。社署於同年7月10日去信通知謝的申請獲批,他於6月6日開始可獲長生津,首筆款項於7月13日發放。

案情續指,謝未有向社署披露他涉案4個月的收入超出限額,包括沒有告知社署他收取了一些金額,例如從理工大學收取的金錢報酬,以及社工註冊組織的款項。在涉案的2024年7月及8月,謝的收入為每月1.6萬元;2024年11月及12月,謝的收入為每月1.92萬元,超出了收入限額。

第九控方證人、一名理大講師確認,謝在2021年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理大擔任監督人員。此外,謝在社工註冊組織獲提名為委員會成員,獲發放了一筆款額。

第二控方證人、社署的助理社會福利人員檢視個案後,認為在涉案的4個月中,謝不應該獲得每月4,185元的長生津,因此社署多付了的款項為16,780元。然而謝在收入超出限額的情況下,未有告知社署或歸還有關款項。

辯方求情指無心之失 冀法庭考慮判社服令

庭上讀畢案情後,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問及,謝會否歸還他多收了的4個月長生津。辯方表示謝願意歸還,今日內便可交到。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則確認,目前未收到被告歸還款項。

代表謝的大律師陳文煇求情指,謝沒有案底,他以往任職社工,在本地學院擔任兼職實習導師,直至今年1月結束有關職位,現時沒有工作。

辯方指,謝坦白認罪,並非蓄意欺騙社署。辯方解釋,謝與社工註冊局之間並沒有任何僱傭關係,在2022至2023年間,謝基於其身份而出席會議,因此相關收入實為「會議酬金」。可是由於謝搬了屋,以致直至寬限期之後才收到有關支票。至於從理大獲取的收入,辯方指謝屬兼職形式,因此每個月收入浮動,款項由3,000至7,000元不等,甚至有數個月是沒有任何收入。辯方強調,謝並不屬於有穩定收入之下,明知而虛報收入的情況。

辯方引案例指,同類案不一定判處即時監禁,法庭還可以考慮一系列因素。辯方指謝勇於承認法律責任,是次乃無心之失,冀法庭可以考慮判社會服務令,又指謝的身體狀況合適做到社會服務令。

官:被告願意歸還涉案款項 認為可先探討社服令可行性

張官表示,考慮過謝坦承控罪、案情及辯方的求情內容,不誠實騙取公帑是社會不容的,但張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出同類案並非須判處即時入獄,還要考慮被告是否認罪、涉款金額、犯案時間長短、被告以往品行、特有情況及是否願意歸還款項等。

張官指,謝表示願意交還涉案款項,認為值得考慮社會服務令,遂下令替謝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先探討社服令的可行性,並押後至7月24日判刑。張官並下令謝今日內向法庭交還涉案的16,780元,再法庭轉交予社署。謝獲准繼續保釋。

4項控罪指謝於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間,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即沒有按照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有關規定,告知社會福利署該謝世傑的收入超出規定限額,並意圖詐騙,誘使社署沒行使長者生活津貼所賦予的權利,即要求謝償還合共16,780元(每一筆4,195元,合共四筆)的長者生活津貼,而導致謝獲得利益,或導致社署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75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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