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初選47人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31名被告認罪,不認罪16人當中有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劉偉聰2人罪脫。11人不服定罪上訴,認罪的黃子悅提刑期上訴。案件今(1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上訴庭)繼續上訴聆訊。律政司一方回應昨日上訴一方的陳詞,指「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下台,明顯地是違背了《基本法》第73條所定下的立會職權,構成濫權;又指《基本法》附件已訂立指引如何達到「雙普選」,批評上訴方利用爭取普選來合理化否決財案的行為,只是轉移視線。

其後上訴方就各人的案情陳詞。其中鄭達鴻一方指,當時願意跟隨公民黨否決財案的路線,是為了得到黨的支持而參選初選和其後的立法會選舉,這與他一旦當選後會否按自己意願還是「跟黨投票」並不相同,惟原審法庭未有對鄭與黨之間想法上的分歧給予充份比重。梁國雄一方則指,早在案發之前已曾投票反對財案,因未有包含全民退休保障或任何幫助基層的措施,強調並非「為否決而否決」,而是考慮過財案利弊才決定投什麼票。


梁國雄

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提出上訴的11名被告包括:何啟明、陳志全、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鄭達鴻、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和梁國雄。認罪囚4年5個月的黃子悅,則提出刑期上訴。

律政司代表包括: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徐倩姿和莊文欣等。

律政司:《基本法》已指引如何達至普選 質疑上訴方以爭取普選來合理化否決財案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昨日上訴方有關法律議題的陳詞。周指,上訴方嘗試以他們的方式重構控方案情,然而控方實際上並不是指稱被告拒絕審視財案利弊優劣,而是指稱不論財政預算案的內容或優劣,被告均打算「無差別」否決,明顯地是違背了《基本法》第73條所定下的職權,構成濫權。

周續指,上訴方似乎利用《基本法》承諾達至普選,來合理化被告否決財案的行為,然而這只是轉移視線(red herring)。因《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已列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指引香港特區如何達到「雙普選」;《基本法》清晰地列出立法會的職能和權力,以及當財案被否決後、不同情況下應採取什麼做法及怎樣運用權力,是為了應對不同的處境,不代表議員有權否決財案便可以「為所欲為」;周反指他們應該跟從《基本法》所定下的框架。

周亦提到,上訴方指稱立法會可以拒絕通過財案,以迫使特首辭職,是另一個荒謬的例子,亦吻合他們濫權的說法。

律政司:司法不應干預立法會的法律原則並非絕對、不適用本案

周指,上訴方昨提及司法不應干預立法會行使權力的法律原則,並非絕對,而且不適用於本案。原審法官已在裁決理由書中充份及正確地處理有關議題。

周亦指,上訴方提交的海外案例,對於本案的協助有限,因海外的案例並不能處理《基本法》和《國安法》之下香港特有的法律框架,也削弱了「應在憲法框架下行使權力」的概念。

律政司:顛覆國家政權條文下「非法手段」並不僅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方昨日堅稱《國安法》第22條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條文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中的「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必然意指「刑事行為(criminal acts)」。周天行則反駁指,若然「非法手段」僅限於「刑事行為」的話,只會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字眼變得多餘(otiose),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周天行指,原審法官在裁決中已正確地指出「非法手段」並不僅限於「刑事行為」或牽涉武力,相反「非法手段」還可以包括任何法律上不容許的手段,解讀時須視乎條文的上文下理和立法目的,而且法庭考慮條文的上文下理時應採取較廣闊的理解。周又指,原審裁決理由書中乃比對了《國安法》下其他條文的用字,例如「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其他危險方法」,從而得出結論,又指草擬《國安法》的人士使用「非法手段」字眼,在用字方面是故意,為了包涵各式各樣的手段。

上訴方:《基本法》未有規定議員怎樣運用權力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回應指,《基本法》並未有規定議員怎樣運用權力,舉例指沒有限制議員發言時間,反問議員行使權力否決財案的背後理由,是否應受到法庭審視?答案是否定,按照「不干預」的原則,法庭不應插手有關議題,否則的話,議員行使權力的方式可被刑事化,後果是非常嚴重和影響深遠。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稱上訴人以普選來合理化否決財案的行為,只是轉移視線,沈士文表示不同意,因《基本法》附件並非「答案」,雖然《基本法》第68條表明香港會達至立法會由普選產生,可是社會上對於普選路線圖仍存在很多分歧和爭議。沈士文最後重申,《基本法》設下的機制是為了處理立法會的「死局」,並不會在法律上構成「顛覆政權」。

吳政亨:贊同「35+」計劃不代表贊同「無差別」否決財案

接著上訴方就各人的案情陳詞。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吳與首被告戴耀廷之間從沒有就否決財政預算案有任何討論。關強調,吳贊同「35+」計劃並不代表他同樣贊同「無差別」否決財案。


吳政亨

關又指,戴耀廷有可能與不同的參選人達成不同的協議,而且不同參選人可能出席了不同地區的協調會議,收到不同的會議文件,因此戴與吳之間可能達成了的協議,是不同於戴與其他參選人之間的協議。關強調,舉辦初選乃至在立會奪取大多數議席並無問題,這可能是戴與吳之間的協議,吳不應因而被定罪。

鄭達鴻:從沒主張「無差別」否決財案 原審法庭未充份考慮不會跟黨投票

代表鄭達鴻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有關在協調會議文件上應該使用「會積極運用」還是「會運用」《基本法》權力,初選參與者之間從沒達成共識,尤其是在鄭達鴻所屬的港島區,因此犯罪計劃並不存在,惟原審法庭未有予以充份考慮,犯了錯誤。

潘熙續指,即使犯罪計劃確實存在,鄭達鴻也不是犯罪計劃的一份子,因當時鄭是公民黨裡相對年輕的黨員,是「小人物(small potato)」,不像較資深的黨員般有決策權,即使鄭的想法與黨不一致,但他也沒有權去控制或「話事」。鄭當時願意跟隨公民黨否決財案的路線,是為了得到黨的支持而參選初選和其後的立法會選舉,這與他一旦當選後會否按自己意願還是「跟黨投票」並不相同,惟原審法庭未有區分兩者之間的分別。潘又指,原審法庭未有對鄭與黨之間想法上的分歧給予充份比重。


鄭達鴻(右)

潘續指,鄭本人抱持著希望,相信政府會回應市民訴求,例如政府的確撤回了《逃犯條例》修訂,某程度上回應了「五大訴求」之一,因此鄭相信,若然財案被否決的話,政府會與他們對話,強調鄭從沒主張「無差別」否決財案,反而是經考慮利弊之後才決定投票贊成還是反對。

潘又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鄭達鴻與其他黨友的言論有別,也未有考慮鄭曾經自行研究過《基本法》;若果鄭相信自己的行為並不會癱瘓政府運作,法庭便不能推論他懷有「顛覆」意圖。

梁國雄:過去曾考慮基層政策而投反對票 非「為否決而否決」

潘熙接著代表梁國雄陳詞,他指由於梁未有親自作供,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中,僅用了11個段落便裁定梁罪成。潘指梁從沒參與任何討論或出席任何初選協調會議,僅派出代表出席會議。區諾軒的證供更顯示,同屬社民連的黃浩銘曾提醒區:「陣間開會,唔好應承人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嘅講法」;岑子杰亦曾在會議上表明,若果財政預算案包含全民退休保障的話,社民連會投贊成票。

潘指,梁國雄從不支持「攬炒」概念,惟原審裁決引述社民連在2020年5月所發布的文章〈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指稱他們立場轉變,即是轉為支持奪取大多數議席以行使否決權。潘則反駁,該文章並不足以證明他們立場由不支持變為支持「無差別」否決財案,因社民連一直以來均以「改善基層及勞動市民生活為先」,所以不會「無差別」否決財案。若果法庭接納黃浩銘和陳寶瑩代表社民連在會議上的言論,那麼梁國雄便沒有打算「無差別」否決財案。

潘熙指,早在案發之前,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梁國雄亦曾經對財案投過反對票,因為他認為財案未有包含全民退休保障或任何幫助基層的措施,又或者梁認為有關財政預算屬「不義撥款」,因而投下反對票。潘強調,梁並非「為否決而否決」,而是考慮過財案利弊才決定投什麼票。

楊雪盈:從無在FB發布「墨落無悔」帖文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陳詞指,楊在案中屬最低參與程度,她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帖文上的其他聯署人之中,可是她從未在 Facebook 發布「墨落無悔」帖文,沒有證據顯示誰人加入楊的名字,「這是一個謎」;然而原審裁決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知悉「墨落無悔」的內容,同意及有意推動涉案謀劃,屬犯了嚴重錯誤。張反指,有可能把楊的名字加入聯署者名單是另有其人,可是案中沒有任何證據。


楊雪盈

張續指,楊雪盈的宣傳小冊子列出她的9項政治主張,涵蓋動物權益、環保、性小眾和社區發展等,而「五大訴求」僅為其中之一,顯示楊是一名特立獨行的政治人物,較有興趣涉足社會服務,而不會視自己為民主派,因此她對於跟隨戴耀廷的計劃不感興趣。張並舉例指,楊沒有親自出席第一次的協調會議,只是派出一名代表,惟原審法官忽視第一次協調會議並有未達成共識否決財案,第二及第三次會議則只談及流程,因此原審裁定楊對否決財案計劃知情,必然是不符事實。

張耀良亦指,原審法官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包括警方在楊的辦公室電腦搜獲的一份草擬文件,當中提及她「一定會否決」預算案。張指該文件從沒有公開發布、沒有轉發給其他人,當警方發現該文件時,楊幾乎忘記了有這樣的文件,沒有證據顯示楊在選舉工程中使用過它。張堅稱,該文件所載的只是「選舉語言」,質疑原審法官不應斷定該文件是楊為初選準備的「統一口徑(lines to take)」或選舉論壇筆記,從而裁定楊有罪。

張總結指,楊表示會否決財案,只是因為財政預算案向有錢人傾側,未能惠及真正有需要的市民,電腦搜獲的文件亦未能顯示楊會聯同其他民主派一起「無差別」否決財案。張並強調楊有自己的政治主張。

陳志全:作為最勤力議員 不會一反常態不再擁護《基本法》和特區政府

代表何啟明的大律師馬維騉指,何僅就法律議題上訴,沒有任何補充。馬維騉另代表陳志全,指陳當時任職立法會議員,因出席率達99%而被讚為最勤力議員,甚至獲時任立法會主席讚賞。陳當時熟悉公共事務,並且必然知悉《基本法》第50至53條下,特首解散立法會的權力,以及重選後若然立法會第二度否決財案的話,特首便須辭職,以及《基本法》第73條列明的立法會議員職能,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陳是否有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傾向,便有商榷之處。


何啟明(右)

馬指,陳從沒有在選舉論壇、網台節目或遊行期間,提及過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相反,陳過去曾與親建制派合作,支持政府政策。馬反問,陳作為一名宣誓效忠《基本法》和特區政府的時任立法會議員,他有意圖「無差別」否決財案、癱瘓政府運作,是否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馬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對陳的證供給予充份比重,反而考慮控方證據,指稱陳突然一反常態,不再擁護《基本法》和特區政府,這是否一個公平的推論?馬質疑法庭不能達致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陳的定罪並不穩妥。


林卓廷(左)、陳志全(右)

林卓廷:從沒主張「無差別」否決 曾表明若政府「派錢」便不會反對財案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陳詞指,雖然警方在林卓廷的住所搜到論壇筆記,當中提及他附和胡志偉否決財案的主意,但是林從沒有在論壇上採用這份筆記所述的主意,更反而表明若然政府在財政預算案中包含「派錢」措施的話,便不會投反對票。

沈又指,黃和林從沒有主張「無差別」否決財案,也沒有出席過初選協調會議,只是派出黨友莊榮輝作為代表,可見二人並不感興趣,因此沒有證據顯示二人在會上聽過戴耀廷講述涉案計劃,二人並不知情。再者,根據第一控方證人區諾軒的證供,沒有任何一個協調會議曾達成共識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與會者的共識從來只限於舉辦初選論壇、爭取的議席數目和替補機制等。


黃碧雲(左)

沈指,二人的行為並不構成顛覆政權,惟原審法官混淆了案中事實,並構建定罪的理由,而非著眼真正的議題。沈又提及,有的初選參與者同樣來自民主黨,卻未有被起訴相同控罪,其中一個例子是鄺俊宇。事實上,鄺在初選論壇中曾公開說過與林卓廷類似的言論,表示若然財政預算案有好處的話便不會投反對票。

案件明日續審,沈會繼續代表黃和林陳詞。

案件編號:CACC 253, 263, 268/2024

上訴案第一日
劉偉聰脫罪 律政司上訴要求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庭繼續處理
上訴方:立會透過「控制銀包」監察政府 司法機關不應干預立會行使權力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