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初選47人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31名被告認罪,不認罪16人當中有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劉偉聰2人罪脫。11人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認罪的黃子悅提刑期上訴。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上訴庭)繼續上訴聆訊。上訴方就刑罰上訴方面陳詞,梁國雄、林卓廷和黃碧雲均投訴原審法官錯誤地歸類他們為「積極參與者」,導致量刑起點過重;另外,梁國雄和林卓廷稱過去長期服務社會,卻未能獲得扣減;何啟明和陳志全更力陳他們服務社會的時間較長,理應比其他服務時間較短的被告獲得更多扣減。

黃子悅和鄒家成均另涉暴動案而判監,二人均投訴兩案刑罰完全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具壓毀性(crushing)。其中鄒家成指,原審法官下令本案刑期與7.1立法會暴動案的5年1個月15天完全分期執行,以致兩案的總刑期達到12年10個月15天,接近13年,這樣的刑罰對於剛從大學畢業、未有任何社會經驗的鄒而言,是具有壓毀性(crushing)。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提出上訴的11名被告包括: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林卓廷(判囚6年9個月)、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梁國雄(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黃碧雲(判囚6年半)、楊雪盈(判囚6年半)、鄭達鴻(判囚6年半)及陳志全(判囚6年半)。認罪囚4年5個月的黃子悅,則提出刑期上訴。

律政司代表包括: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徐倩姿和莊文欣等。

鄭達鴻:黨友譚文豪路線更激進 惟原審法官一律以7年作量刑起點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鄭達鴻指,原審法官未有恰當地區分各名被告的罪責、案中角色和參與程度,相比起鄭達鴻,同屬公民黨的譚文豪在黨內的角色較重要,為時任立法會議員,甚至採取更加激進的路線,可是原審法官卻一律採用7年作為量刑起點。


鄭達鴻(右)

潘又指,原審法官接納鄭達鴻犯案是因為被人誤導,予以扣減3個月,但強調這是一個有力的減刑因素,理應獲得較低的量刑起點,或者更多扣減。

潘又指,鄭不是純粹對法律無知,以致錯誤地相信涉案謀劃是合法,他甚至研究過《基本法》,但是仍然被誤導,法庭在這項因素上應該扣減多於3個月。

梁國雄:錯誤地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長期服務社會應獲扣減

潘熙接著代表梁國雄陳詞,同樣指原審以監禁7年作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及原則上犯錯。潘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將梁歸類為「積極參與者」;又指法庭已裁定社民連於2020年6月才開始轉變立場,若果法庭恰當地評估梁的參與程度、案中角色和罪責,相比起其他一開始便立場堅定的同案被告,梁國雄的罪責較輕微和低。

潘又指,原審法官聲稱梁在過往的案件中曾因為長期服務社會而獲得減刑,因此拒絕在本案因為相同理由而減刑,潘認為是原則上犯錯。潘強調,梁過往長期服務社會,構成其個人背景和特質,理應在每一宗案件獲得這方面的扣減。


梁國雄

楊雪盈:不會否決財案 相反熱衷爭取政府撥款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指,本案的謀劃性質是非暴力,並且嘗試就未來發生的事情達成協議,例如若果能夠達到「35+」的話,他們便會同意在議會裡做一些事情,這與其他類型的謀劃有所不同。張續指,初選的參與者橫跨不同政治光譜,各人有不同的想法、從政經驗、願景和期望;而且計劃受著事件發展的影響,例如在過程中香港社會變遷、選民的最終決定等等,因此他們不會知道接著會發生什麼事。由此可見,涉案謀劃從誕生直至最終結果,有一定程度的距離。


楊雪盈

張籲法庭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對國家安全和整體社會帶來的危害到底有多少迫切性,加上被告們在陽光之下行事、公開透明,有別於在「黑箱」裡作案。

張指,楊雪盈從沒有將否決財案與「五大訴求」捆綁在一起,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在口頭上或書面上表明會否決財案,可見她在整個計劃中扮演著邊緣的角色。張又指,趙家賢曾引述楊稱:「戴耀廷又有啲佢嘅諗法又帶出嚟㗎啦,咪由佢講吓先囉,但即係選到入立法會裡面嘅時候,係每個議員自主行使個權力㗎嘛!」,可見楊是涉案謀劃的局外人。

張又指,趙家賢曾供稱楊在區議會生涯中,熱衷於爭取政府撥款,並推動將政府撥款用於她倡議的文化及改善民生政策,所以她不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相反只會要求政府增加撥款。

陳志全及何啟明:長期服務社會 理應獲得更多扣減

代表何啟明和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指,原審法官一律對「積極參與者」的被告採用7年為量刑起點,但他認為「積極參與者」之中較低參與程度的被告,其量刑起點應該進一步下調。原審法官理應區分不同被告的參與程度。馬維騉進一步指,對於較低參與程度的被告,量刑起點應該定於5至6年。

馬又指,原審法官判刑時理應考慮《基本法》第50至53條的合憲性,從而考慮被告真誠、但錯誤地相信涉案謀劃是合法的,強調這因素能夠減低被告的道德罪責。馬又指,法官應該根據案中事實而決定對「錯誤信念」給予多少減刑比重。

馬另指,何啟明擔任區議員約6年,獲給予2個月扣減,可是有的被告在2020年才開始擔任區議員,直至案發時任期只過了6個月,卻同樣獲得2個月扣減。馬認為何啟明不只服務時間較長,更致力服務基層和有需要的市民,理應獲得更多扣減。


何啟明(右)

至於陳志全,馬指原審法官只給予3個月扣減,未能對陳長期服務的質量給予恰當比重。陳被視為最勤力的立法會議員,甚至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讚賞,指陳的言之有物及準備充足,亦有政府官員為陳撰寫求情信。馬強調,陳過往與政府和建制派攜手合作,勤力地履行議員職責,有良好往績,並服務了8年,理應值得比3個月更多的扣減。


林卓廷(左)、陳志全(右)

黃碧雲:不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 理應被判處3年或以下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原審法官對案中「積極參與者」採用3至10年為起點,因此大部份被告均採用7年為起點,惟法庭量刑時應該考慮各人的犯案角色,以及涉案計劃所預期的後果。當中尤以犯案角色為較重要因素,因預期後果是非常遙遠。

沈指,「35+」在某些初選參與者眼中只是一句口號、一個亮眼的願景,但是現實上要達至「35+」,除了要在地方選區取得大多數議席之外,還需要在功能組別的35席之中取得13席,然而在初選計劃中,功能組別中除了衛生服務界和「超區」有初選之外,便沒有任何其他界別有舉辦初選,正如第一控方證人區諾軒所稱,「35+」是不可能達成。因此,達成「35+」然後否決財案、癱瘓政府運作,是幾近不可能,惟原審法官未有予以充份考慮。

沈指,林卓廷和黃碧雲均來自民主黨、是傳統泛民,其中黃更擔任立法議員達8年,可是二人被指與民主黨立場捆綁,因而被定罪。沈強調,二人從沒做任何事去鼓吹否決財案,反指二人的角色被動,沒有出席過初選協調會議,對涉案謀劃不感興趣,幾乎是沉默的一員。

沈指,林和黃不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理應被判處3年或以下,可是原審法官卻採用7年為量刑起點,與其他激進的參與者相同,是原則上犯錯。沈並補充,若然上訴庭不同意判處二人3年或以下,判處約4年也是公道。


黃碧雲(左)

林卓廷:服務社會至少8年 理應獲扣減

至於林卓廷,沈指判刑的時候,林只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惟原審法官的量刑是基於林有4項定罪紀錄,是犯了錯誤。若果原審法官接受林只有一項定罪紀錄,便會進一步扣減刑期,因定罪紀錄關乎個人特質。

沈續指,林卓廷服務社會至少8年,有良好的往績和聲譽,可是原審法官卻未有就此給予3個月扣減,沈指林理應獲得這3個月扣減。

鄒家成:原審判兩案分期執行 致總刑期接近13年 具壓毀性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本案判刑的時候,鄒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是相對輕微的控罪,原審被判囚3天,其後經上訴獲撤銷監禁刑罰,改判罰款。

關又指,原審法官基於鄒是「墨落無悔」聯署聲明的發起人之一,而判處較重刑期,是忘記了「墨落無悔」是在《國安法》實施之前發生,亦非控罪時段範圍之內。《國安法》生效之後,有關行為才變為有罪,然而原審法官未有重視《國安法》第五條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以致判處了一個有追溯力的刑罰。

關又指,原審法官將鄒歸類為「積極參與者」,以7年為量刑起點,其後再考慮鄒是「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將量刑起點上調至8年,構成「雙重計算(double counting)」。

至於刑罰整體性,關指原審法官下令本案刑期與7.1立法會暴動案的5年1個月15天完全分期執行,以致鄒兩案的總刑期達到12年10個月15天,接近13年,這樣的刑罰對於剛從大學畢業、未有任何社會經驗的鄒而言,是具有壓毀性(crushing),然而原審法官卻未有充份考慮。關指,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已足夠反映鄒在兩案之中的罪責。

余慧明:參與初選非為個人利益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指,余的判刑明顯地過重,原審法官將余與其他「積極參與者」均無差別地採用7年為量刑起點,而未有區別各位「積極參與者」的角色、參與程度和罪責的分別。彭強調,余未曾出席初選協議會議,亦從沒擔任更積極的角色。彭又引述案例指出,若然法庭未有裁定串謀計劃實際上成功執行,量刑應該大幅降低。


余慧明

彭並指,余參與初選並非為了個人利益,然而這一點未有反映在原審的判刑中。彭解釋,涉案謀劃並非為了推翻當時的特區政府,而是跟據《基本法》下的制度行事,余參與初選只是想為特區政府帶來改變,因她真誠地相信當時的特區政府對民意充耳不聞。再者,若果主流民意抱持相同想法,又若果政府依然我行我素、拒絕回應民意,余才會繼續參與涉案謀劃。彭強調,余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香港人的福祉;她的信念是對還是錯,或者是否實際上假扮爭取市民福祉,並不是法庭需要研究的範疇。

黃子悅:原審法官未下令本案與暴動案刑期同期執行 未能恰當地評估刑罰整體性

認罪的黃子悅只提出刑罰上訴,代表她的大律師郭子丰指,原審法官未能恰當地考慮刑罰整體性。在本案判刑之前,黃因為理大暴動案而被判監禁37個月,其時正在服刑,她其後因為本案被判監禁4年5個月(53個月),惟原審法官未有下令兩案刑期任何部份同期執行。

郭指,黃是一名積極的年輕女性,她積極地參與義工活動,深度地參與有關社會公義的工作,縱使在獄中仍然從不間斷地學習。若果原審法官恰當地評估刑罰整體性的話,便會知道兩案分期執行的話總刑期會是7年6個月,這等同於採用11年作量刑起點,是過份地壓毀性(unduly crushing)。郭冀上訴庭考慮暴動案和本案並非兩個完全獨立的事件,黃在兩案中的罪責有所重疊。

律政司:被告涉違背公職及公眾信任 長期服務社會的減刑因素應佔最小比重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回應指,本案牽涉的是一個前所未見的串謀計劃,有機會對香港造成毀滅性的危機,原審法官完全有正當理由採用較高的量刑,又指原審法官之所以對吳政亨和鄒家成採用8年為量刑起點,是因為二人在案中角色較重要。

對於林卓廷一方投訴未能獲得長期服務社會的扣減,羅天瑋則反駁指,原審法官量刑時已考慮了被告長期服務社會,又指被告的行為牽涉違背公職以及公眾的信任,即使法庭將長期服務社會這因素納入考慮,也只能佔最小的比重。羅重申原審法庭的判刑理由完全正確。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最後回應,指他談及長期服務社會的減刑因素時,重點不在於法庭應給予多少比重,而是原審法官對不同被告有差別對待,黃碧雲與林卓廷均長期擔任立法會議員,黃獲得扣減3個月,但林卻未能同樣獲得同樣待遇。

首席法官潘兆初聽畢雙方陳詞後,稱基於本案的複雜性,牽涉定罪上訴、刑罰上訴及案件呈述上訴,將保留判決,並會在9個月內宣判。

案件編號:CACC 253, 263, 26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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