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跨性別者過渡期間進入「異性」公廁 高院裁條例違憲 政府:仔細研究判詞、考慮提出上訴

【獨媒報導】現時《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禁止市民進入異性公廁,一名跨性別男子因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雖獲發「廁所紙」,惟按條例仍被禁止進入男性公廁。他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條例,高院周三(7月23日)頒下判決,裁定有關條例以及基於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界線屬違憲,並宣布將條文廢除,暫緩生效12個月,以便政府有時間處理。環境及生態局周四(24日)發稿,表示「政府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並提醒現時巿民必須繼續按男女分隔的原則進入公廁,以免觸犯相關法律。
環境局:條例目的為保障市民私隱和安全 正仔細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規定公廁須按「男女分隔」原則,目的是為了保障市民的私隱和使用公廁時的安全,以及反映社會規範和期望,此安排一直獲社會廣泛接受。
發言人又指,現時食環署轄下的公廁,除了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而設的男女分隔公廁之外,約一半的男女分隔公廁附近還設有無分性別公廁,包括「暢通易達洗手間」或「通用洗手間」,以供各界人士(包括跨性別人士)使用。
發言人指,高院原訟庭裁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下有關「男女分隔」的條文須予以撤銷,並暫緩執行該命令12個月,讓政府處理患有性別認同障礙的跨性別人士使用食環署公廁的事宜。政府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
條例禁跨性別人士過渡期間進入「異性」公廁
司法覆核申請人K先生是一位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男士,由於當時的政策規定需要完成整套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後來終院在Q及謝浩霖一案中裁定有關政策違憲),因此K先生的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
K先生正在性別認同診所進行性別過渡,以及正進行「真實生活體驗(Real-life experience)」,可按其屬意的性別認同角色生活。經長年醫學評估後,K先生獲得「廁所紙」,證明使用男廁是「真實生活體驗」的一部分。
不過,根據法例第132BL章《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及第10條列明: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違例者可處第1級罰款。換言之,雖然K先生持有「廁所紙」,但法律仍然不容許他進入男性公廁。
法官:基於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男女界線屬違憲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23日)在判決中指出,有關條例以及基於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界線,是對私隱及「人人平等」的權利構成過份及不必要的侵擾,並裁定條例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第1(1)條、22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以及第14條所保障的私隱權。
法官並宣布將兩項能夠構成刑事控罪的條文廢除,但暫緩生效12個月,以便政府有時間考慮是否希望採取措施來處理。
申請人K先生另要求法庭擴闊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讓跨性別人士在性別過渡期間,可按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廁。不過法官拒絕,認為相關問題更適合由立法機關來處理。
申請人K先生:這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
申請人K先生回應判決時表示,他和其他仍在性別過渡中的跨性別朋友今日終能夠光明正大,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廁所,「這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期望未來香港的司法制度上都能夠逐步變得更包容。目前仍然有更多需要改善的條例,希望社會大眾繼續關注並支持有關案件。」
代表K先生的律師行帝理律師行亦對高院裁決表示歡迎,形容:「此乃香港在爭取 LGBTQ+社群平等道路上的又一重要步伐。」律師行又指,香港的跨性別人士理應享有與其他市民同等的尊嚴、私隱及平等待遇,政府有責任主動檢討帶有歧視性的法律,確保不論公眾的性別認同為何,都能夠得到安全、共融及對所有人開放的公共空間。
案件編號:HCAL646/2022
相關報導:
跨性別男子入稟要求擴闊公廁規例定義 讓有醫學證明人士按性別認同進入
公廁規例禁跨性別男子過渡期間進入男廁 高院裁違憲 惟拒絕自行劃性別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