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8歲休班男督察於2023年6月5日凌晨旺角,駕駛一輛持「P牌」的私家車,涉在十字路口衝紅燈,導致3車相撞,一名女途人遭波及嚴重受傷,右下肢數處骨折及需接受截肢手術。男督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28日)於區院裁決。暫委法官黃國輝指,駕駛人士最基本的準則和責任是要留意交通燈,惟被告聲稱「睇錯燈」,將行人過路的綠燈誤認作交通燈,反而見不到面向著他的交通燈紅燈;又指被告有4至5秒時間觀看交通燈,可是依然「睇錯燈」,質疑被告不是一時「分心睇錯」。此外,被告供稱他駕駛時因思考毒品案而一時分心,黃官則反駁指,任何司機都必須專注駕駛,不應該在駕駛期間思考公務或私人事務,最終裁定危駕罪成。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被告姚新燊(現30歲,警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開審前,被告曾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審訊時親自作供,稱當時不熟悉佐敦的道路情況,故迷路而駛至旺角。當他駛至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的路口時,「睄到」兩邊的交通燈亮著綠燈,加上思考一宗製毒案而「分心」,因此駛過路口。他堅稱並非故意不跟從交通燈上的紅燈指示,但事後觀看影片之後,才知道所有管制交通的燈都是亮著紅燈,而亮著綠燈的是行人的交通燈。

官質疑被告見到行人過路燈 反而見不到交通燈紅燈 非一時「分心睇錯」

暫委法官黃國輝指,駕駛人士最基本的準則和責任是要留意交通燈,必須要確保看到交通燈亮著綠燈才能駛過。這個基本的準則,不論對於只有3個月駕駛經驗的人,還是有30年經驗的駕駛者而言,都是一樣的。

黃官續指,案發時路面上沒有任何竪立的指示牌阻擋4支交通燈,然而被告卻供稱「睇錯燈」,將行人過路的綠燈誤以為是交通燈。可是行人過路燈乃面向行人,與司機的視線呈90度直角,而交通燈則是面向司機。黃官質疑,被告案發時見到行人過路的綠燈,反而見不到面向著他的交通燈紅燈;再者,被告轉入旺角道之後,直至他駛至十字路口及發生相撞一刻,其間有4至5秒時間觀看交通燈、行駛了約5至6個車位,可是他依然「睇錯燈」,沒有減速也沒有剎車。黃官質疑,被告並不是一時「分心睇錯」,而是頗為嚴重的情況。

官:任何司機均不應該駕駛期間思考公務或私務

對於被告供稱他對於案發地點一帶道路不熟悉,黃官指被告大可以減速,或者把車輛停靠路邊查找路線,而不應該一邊駕駛,一邊查找路線。此外,被告供稱他駕駛時因思考毒品案而一時分心,黃官則反駁指,任何司機都必須專注駕駛,不應該在駕駛期間思考公務或私人事務。

黃官最終裁定,被告稱因為思考公務而未有留意交通燈正在亮紅燈,因而駛過十字路口,這種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再者,對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以這樣的方式駕駛車輛,實屬危險,而且是顯然易見的。黃官續指,被告的危險駕駛行為,導致女途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因此裁定罪成。

被告求情信形容當晚事件「徹底撕裂他的人生」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口供,當中指被告於1995年在內地出生,小時候來香港定居,接受教育達大學程度。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從港大經濟金融學系畢業後加入警隊,對警察的身份感到自豪,無論2019年的社會事件及疫情期間執行封區工作,即使工作再危險也好,都仍然堅守,因為他認為警察不單是一份工作,而是使命。被告形容,案發當晚的事情「徹底撕裂他的人生」,也導致一個無辜的途人嚴重受傷,使他每晚感到煎熬、不能原諒自己,一合上眼便發惡夢。被告冀法庭給予他一個機會回饋社會、孝順父母,讓他能夠繼續留在警隊。

被告的母親則在求情信中指,被告事發後日日惶恐不安、經常自責。她形容被告是盡忠職守的警察,但這次不幸的事件令他失去熱愛的工作,冀法庭給予他機會彌補過失,讓他做一個更好的警察。

第三封求情信由被告的直屬上司、姓溫的警司撰寫,他形容被告是警隊入面的人才,在2019年動盪時加入警隊,冒著生命危險,堅守工作,亦破獲不少毒品案件。警司形容,事發之後,被告在逆境中不忘使命,是警隊入面擁有最珍貴特質的人才。

辯方續指,案中沒有事實顯示被告故意衝紅燈,他當時只是「未夠足夠精神」,因而一時分心,案情屬於比較輕度的危險駕駛,冀法庭考慮被告情況特殊,一向以來循規蹈矩,服務市民,能考慮判處緩刑,或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作考慮。

官明言判監 不會考慮社服令

黃官則表示,現階段只會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而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且不傾向批准擔保。辯方則表示,當然希望法庭批准被告保釋,因為被告現時仍在警隊工作。

黃官最後表示,法庭認為危險駕駛是嚴重的罪行,一般情況而言,都會判處即時監禁,不認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合適,但為了讓法庭了解被告的個人背景,會先索取他的背景報告,並押後至8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案件編號:DC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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