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李啟言入稟高院向康文署及藝能工程等11間公司追討賠償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期間,舞蹈員李啟言(阿MO)遭半空墮下的巨型屏幕擊中受傷重創,至今仍需接受治療。他早前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追討工傷僱員補償,在僱主一方多次缺席聆訊下獲裁勝訴,賠償金額有待評估。李上周五(25日)再入稟高等法院,分三案向康文署及11間公司追討人身傷亡賠償,包括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前僱主「舞館有限公司」,以及負責提供LED屏幕金屬框架、吊懸系統機械組件和鋼索的「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等。入稟狀指稱,當晚的事故乃因上述被告的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一般謹慎責任而衍生的,李就著事故所引致的「災難性」人身傷害、損失和損害,連同利息和訟費向被告追討賠償。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將於明年1月9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三宗案件的原告人均為李啟言。第一案中,被告人包括: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廣域策劃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以 C.A.N.I 為名營商的 Lo Chung Kai Kenneth 及 Yiu Yuk Ying、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由律政司代表)。
第二宗案件,被告人包括: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舞館有限公司、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和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
第三宗案件只有一名被告,為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據早前案件的庭上證供,「銚龍」負責提供涉事LED屏幕的金屬框架、吊懸系統機械組件和鋼索等。
入稟狀指,李啟言在2022年7月28日在紅磡體育館「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中,以舞蹈員身份工作,在晚上大約10時35分,一塊面積約4米乘4米、重量超過500公斤、懸吊在鐵架上的LED屏幕,突然斷裂及從高處墮下,擊中原告人。
原告人指,當晚的事故乃因被告的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一般謹慎責任而衍生的。各被告公司須分別為其員工或代理人的行為,付上法律責任。
就第一案件而言,原告人指7間被告公司的員工或代理人分別負責控制、監督和授權紅館的使用,或者負責設計、促成、協調、組裝、維修或審批有關懸吊LED屏幕的機械系統及相關組件。
就第二宗案件而言,原告人指因為第二被告「舞館有限公司」違反僱傭合約,及/或因為4間被告公司違反法定責任或一般謹慎責任,而衍生是次事故。
就第三宗案件而言,原告人指「東莞銚龍」的員工或代理人負責設計、製造及生產涉事的懸吊系統或其組件。
原告人就著事故所引致的「災難性」人身傷害、損失和損害,連同利息和訟費,向所有被告追討。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李啟言向僱主追討工傷賠償 僱主屢缺席 官裁勝訴
此外,李啟言去年2月入稟區院,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追討工傷僱員補償,包括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失去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補償及醫療費用等。「舞館」屢次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認為僱主一方有很大嫌疑逃避責任,遂頒下「非正審判決」,裁定李勝訴,並將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訊,屆時或排期審訊以評定補償金額。
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以及舞蹈員僱主「舞館」被勞工處票控15罪。其中「協興隆」於去年1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和「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等,判罰款合共42萬元。
「藝能工程」欺詐案 官在裁決中批評「輝固」和「東莞銚龍」
「藝能工程」3名職員另被指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交替控罪「欺詐」,最終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鍾明新更在裁決理由書中,批評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在審查涉案負重表上有失職,工程師溫志華未有發現負重表和圖則上的多項錯漏,實地視察工作亦見粗疏。
鍾官又指,「東莞銚龍」所提供的絞車系統設計及安排欠佳、使用低劣的鋼索、工人做法不符合安全門檻;在墮屏事故發生前一天,涉事屏幕更發生高低不平的問題,需要職員到場處理,可是當時未有任何人提出若果屏幕不安全的話便不要使用。
案件編號:HCPI 173、174、1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