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上演的港隊對戰伊朗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賽事中,一名就讀中大政治及行政學系的19歲男學生被指在奏唱中國國歌期間,全程背向草地的區旗及低頭,遭警方當場拘捕。該男生否認侮辱國歌罪,經早前審訊,案件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康認為,被告明顯是針對中國國歌而轉身,而國歌作為國家尊嚴的象徵和標誌,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藉轉身、背向球場來表達對於國歌的不滿或不屑,構成侮辱國歌,又指被告故意在公開的場合作出上述行為,有侮辱國歌的意圖,因此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熱愛香港,冀法庭考慮案情屬同類案中較輕微,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林官最終押後至8月13日判刑,期間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作考慮。被告獲准在等候判刑期間保釋,但是新增一項不准離開香港的條件。

控方:被告背向足場乃針對中國國歌

被告劉本晞(19歲,報稱學生),被控以《國歌條例》第7(2)條的「侮辱國歌罪」。控罪指,劉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在當晚播放中國國歌之前轉身,並在播放國歌期間維持背向球場,全程低頭,並雙手下垂。有關片段被灣仔警區警司林景昇拍攝下來。


被告 劉本晞(中)

控方陳詞指稱,案發地點為香港大球場,正舉行國際足球賽事,大球場事前亦有廣播,提醒在場觀眾在播放國歌期間須面向球場。控方又指,被告的衣著明顯是支持香港隊,他背向足場的行為乃針對中國國歌,帶有對抗的象徵意義,明顯構成侮辱國歌。

官:被告藉背向球場來表達對於國歌的不滿或不屑 構成侮辱國歌

裁判官林子康表示同意控方的說法,認為在案發當時的情況下,被告所作出的行為構成了侮辱國歌。林官指,在賽事開始前演奏國歌,代表著民族自豪感、國家團結及身份認同,亦是對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主權的自豪和讚賞。林官續指,演奏國歌的時候,草地球場上的球員必然是觀眾的焦點,加上觀眾座位是面向草地球場,所以觀眾理應是面向球場方向,以滿足球場禮儀和表示對足球員的莊重。林官不認為被告的舉止是莊重,因被告既非面向球場,亦不是側身觀看大型屏幕,明顯地有欠莊重和尊重。

林官指,被告在伊朗國歌播放至尾聲,以及播放中國國歌之前開始180度轉身,其後在中國國歌奏播期間維持背向球場,直至中國國歌播放完之後才180度轉身面向球場。林官認為,被告明顯是針對中國國歌而轉身,除此之外,考慮不到任何原因被告要轉身,被告選擇不作供,因此法庭不會對轉身的背後原因作出揣測。

林官指,國歌作為國家尊嚴的象徵和標誌,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藉轉身、背向球場來表達對於國歌的不滿或不屑,或表示國歌及其所代表的事物是不重要的情感,此行為在他人眼中必然會構成侮辱國歌。

官:不擁護國歌的人也必須尊重

林官又指,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包含了一個國家的豐富歷史、興與衰,更記載了前人為國家所作出的貢獻,不同人可以對國歌有不同的感覺,擁護的人可以在國歌奏播時高唱,不擁護的人也必須尊重,讓其他人莊嚴地把國歌播放完。林官指被告的行為貶損國歌的重要性,明顯是侮辱國家尊嚴。

至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具有犯罪意圖,林官指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期間仍面向草地及球員,但奏播到尾聲時開始180轉身,並在接著奏播中國國歌期間維持背向球場,必然是故意在公開的場合作出上述行為,有侮辱國歌的意圖,損害國歌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官:非僅僅不尊重禮儀情況 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曾爭議,被告所違反的只是《國歌條例》第4條下所規定的奏唱禮儀,而不至於構成侮辱國歌。不過林官反駁,被告當日由始至終都在中國國歌奏播期間背向球場,剛才亦已裁定被告乃故意,因此並非較為輕微的不尊重禮儀情況,反而明顯構成「以任何的方式侮辱國歌」情況。

辯方亦提出言論或表達自由的議題,惟林官引述終院早已指出,所有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表達意見,但是唯一不可以的是以侮辱的方式表達,有關的限制和約束是單一及清晰的。林官最後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裁定被告罪成。

林官最後強調,他是經考慮案中證據及當時的情況下,而裁定罪成,並不代表奏播國歌期間若有人轉身,便必定等同干犯了控罪。

辯方求情:被告僅安靜地、和平地、不涉暴力地轉身 屬同類案較輕微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指,被告現年19歲,在中大修讀政治及行政學系二年級,有參與辯論隊。關引述被告母親的求情信,指被告注重環保,堅持環保理念,每次將膠樽回收之前都會撕走樽上的標貼,此舉曾遭到父親反對,但後來逐漸感動到全家人響應。關指從中可見被告是一名「想為地球好、想為香港好」的年青人,又指他案發時身穿香港隊球衣,是一名很熱愛香港的人。

關指,被告的行為並非篡改國歌放上網,或者阻礙其他人去欣賞或抒發,而是安靜地、和平地、不涉暴力地轉身,屬於同類案中較輕微的情況。關又指被告對案中事實並不爭議,僅提出法律上的爭議,冀法庭能考慮被告年僅19歲,應著重更生,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包括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辯方:若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對被告學業構成嚴重影響

關又指,法庭考慮判刑時應考慮阻嚇性和撫平受害人的創傷,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為「國家尊嚴」,但是強調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十分輕微,因球場範圍大、有逾7,000人,未必有很多人目睹被告的行為,可能只影響到其身邊的人。

關又指涉案行為歷時不長,國歌只有約1分鐘20秒,「係一個好短時間嘅情況。」關並提到,若然法庭判處監禁式刑罰的話,會對被告的學業構成嚴重影響。

林官最終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作考慮,並押後至8月13日判刑。林官批准被告在等候判刑期間保釋,但是新增一項不准離開香港的保釋條件。林官並向被告強調,所有判刑選項均仍然開放。

案件編號:ESCC3030/2024

相關報導:青年被指世盃外圍賽侮辱國歌 拍片警司誤當安達臣為球員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