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連鎖超市驚現「加尿」汽水,警方調查後發現一名63歲無業男子,將含有尿液的汽水飲品放在超市貨架上,疑已犯案超過1年,暫時有一名男童誤服後感到不適需求醫,該男子今日於裁判法院提堂。大律師李健志在電台節目表示,《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所指的有害物可以泛指令人服用後感到不適的物質,而尿液有細菌,會令人身體有損害。李又指,除了受影響人士,涉事超市和飲品供應商均可以向男子提出民事索償,不過他提醒超市和供應商均有謹慎責任確保銷售的飲品符合食品安全,如沒有採取措施確保,其實已有疏忽。

警方昨日表示,擬引用「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提出起訴,大律師李健志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解釋,將尿液放入飲品,有人飲用後感到不適、身體受損或宜接生病,都已經可被條例涵蓋,因為尿液含有細菌,必然令人身體造成損害。

單一控罪或於裁判法院處理

不過該罪最高刑罰是判監3年,是否於更高級別法院處理,李健志表示視乎律政司考慮證據和罪行嚴重性,亦要考慮被告是否多次犯案;如果是單一控罪,他認為有機會在裁判法院處理。他認為警方在拘捕後立即提出起訴,其中一個原因是想立即制止該男子可能再做出相同行為。

至於民事責任,李健志指誤用「加料」汽水的受影響人士,除了向涉案男子索償,亦視乎超市有否嚴格檢查銷售產品,若因疏忽導致有食安問題的產品售出,他認為市民也可以向超市索償。至於涉事超市,李健志指可以直接向加害者索償,因為超市不能將責任推給消費者「自己無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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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須查貨架 供應商收投訴應撤查

而飲品供應商例如太古可口可樂,他認為若可以證明因為事件冒受金錢或名聲損失,例如事件後市民不敢飲可樂、銷售額下跌、超市不再取貨等損失,都是索償理由。不過他提醒,供應商和超市均有責任確保出售的食品安全,假如供應商早就收到投訴,知悉汽水「有機會畀人搞過」,公司應派員前往銷售點調查和了解事件,若超市不多任何跟進,供應商其實有責任考慮是否繼續供貨。若供應商無盡謹慎責任確保食品安全,李健志認為「都已經有疏忽」。

專家籲留意液面高度 莫因「高咗」而貪心

食品創新科技中心項目總監方麗影在同一節目表示,事件令人嘔心,涉事者行為亦不道德。她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樽裝飲品前,除了檢查樽蓋有否被破壞或曾被開封,亦要留意液體頂部與樽蓋之間的隔離,若兩支飲品有明顯高矮就要小心,「千祈唔好貪高咗啲啲,抵啊多咗啊」,因為飲品全部用機器注入,所有產品的液面高度理應相同。

她又指,尿液是人體排泄物,若該人生病服藥,尿液會殘留藥物,「有我哋唔想要嘅病」,飲用是「好恐怖」的事。假如誤服,她建議可以立即飲用大量清水,「排尿排得幾多得幾多,沖得幾多得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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