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黎否認所有控罪,審訊橫跨逾一年半,今(18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始結案陳詞。甫開庭,控方指黎已獲得心跳率監測儀器及處方藥物,重申黎對於他的心臟情況及身體整體情況並沒有投訴,並且適合上庭應訊。對於辯方堅稱控方需要證明外國接收到涉案者的制裁請求才能入罪,控方反駁指:是否需要傳召美國總統特朗普上庭作供,以證明他接收到被告的制裁請求?而控方的說法是不需要,否則《國安法》的效力將完全地被削弱,有違立法目的。

控方:已提供心率監測儀器及處方藥物 黎適合上庭應訊

現年77歲的黎智英一如上周五穿著米白色風褸,在懲教人員帶領下步入被告欄,就坐之後向親友揮手及點頭。在上周五的聆訊中,法官引述醫療人員建議黎隨身攜帶藥物及配戴動態心電圖監察儀器(Holter monitor),認為除非上述東西均準備好,否則不宜聽取結案陳詞,故此將案件押後至今日。

甫開庭,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交代黎的最新醫療狀況。周指,已按照醫療人員的建議,並已於上周五(15日)向黎提供心率監測儀器,以及處方藥物。周提到,黎對於醫療情況及儀器沒有任何投訴,並且適合上庭應訊。

法官杜麗冰亦引述高級醫療人員的醫療便箋,指黎的身體及心理均健康,適合上庭應訊。控方同意,重申黎對於他的心臟情況及身體整體情況並沒有投訴。

控方表示,控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有超過860頁,今天會先處理法律議題,以及有什麼證據支持涉及《蘋果日報》的兩項控罪,即「發布煽動刊物」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接著明天會處理另一項涉及「重光團隊」的「勾結外國勢力」罪的證據基礎,以及辯方案情的「不實性和不一致性」。控方預料明天可以完成陳詞。

控方:《國安法》實施後犯罪協議繼續存在

就「串謀」控罪而言,控方指,涉案的犯罪協議在《國安法》生效之前並不違法,但是《國安法》生效之後,有關協議便會變成違法。法庭毋須深究犯罪協議在什麼時候形成,控方也毋須證明犯罪協議是在《國安法》之前還是之後形成,只要《國安法》一旦實施,並且持續生效,即使被告未有替涉案協議「續期(renew)」,法庭也可以視犯罪協議繼續存在。控方並引用初選案,指該案的犯罪協議同樣是在《國安法》之前形成。惟法官李運騰打斷指,該案的上訴尚未有判決,而且有關法律爭議亦未有在上訴程序中提出。

控方續指,在《國安法》生效之前,黎連同其他人請求外國向中央及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在《國安法》生效之後,黎持續有關行為,顯示犯罪協議仍然存在,構成罪責。

控方指,辯方引用合約法的「合同落空」概念(Frustration of Contract),指《國安法》實施後,由於有人被拘捕及實際上不可能再履行協議,所以《國安法》之前所形成的犯罪協議便失效,控方有需要證明被告與其他人達成了一個新的協議,才能證明控罪。可是控方認為合約法不能應用在本案,因違法的協議在普通法下無法被執行,亦不具法律約束力,故此「合同落空」概念不能應用。控方又指,只要有人仍在執行計劃,便可證明犯罪協議繼續存在。

控方亦指,縱使串謀者達成協議的時候,他們相信該協議是合法也好,也無關緊要,因他們對法律的認知有可能是錯誤的,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解。

辯方引述張曉明發言 官質疑不能用以解讀《國安法》

另一個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是關於《國安法》第29(4)條的解讀,包括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定義。

控方指,辯方依賴2020年7月1日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被傳媒問到「勾結」意思時的回應,張指「勾結」並非一般的對外交流,而是「相互串通幹壞事」、「作犯罪的勾當」,又指《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有明確的規定。辯方並堅稱《國安法》第29條內文中沒有任何「勾結」字眼。

控方則有另一說法,指因為「勾結外國勢力」罪行相較其他罪行嚴重,所以不需要控方證明勾結者之間存在協議,便能夠入罪。

法官李運騰質疑,法庭是否可以依賴張曉明的說法來解讀《國安法》。終院在呂世瑜上訴案中,已經表示法庭需以普通法的方式來解讀《國安法》,亦實際上限制了法庭可以採用什麼材料來解讀《國安法》,尤其是中國內地的材料。李官表示,按終院的判詞,他們不能夠參考張曉明的發言,但是可以參考內地的法律。

李官又指,張曉明既非《國安法》的起草人之一,也不是立法機關的一員,質疑他有什麼資格就《國安法》條文意思發言。控方則指,可以透過張曉明的發言去理解條文的字面意思,又指解讀條文時需要理解第29條的脈絡。法官杜麗冰指,雖然張曉明的發言不是錯,但重點是法庭應給予多少比重。法官李運騰反問:「我們獲容許使用這材料來理解《國安法》的意思嗎?」

控方指,有關材料是辯方率先引用的,又指張曉明雖不是《國安法》的草擬人,但是他有份見證整個立法過程。控方最後表示明白法官的關注,並重申控方不需要證明勾結者之間有協議便可入罪。

辯方稱需證明接收到制裁請求 控方質疑:是否需傳召特朗普上庭作供?

就「勾結」的意思而言,控方指應該按《國安法》的立法脈絡來理解。法官李運騰舉例指,假設有3人想賄賂另一人,控方是否應證明被賄賂的人接收了賄款,方能入罪?控方表示不需證明對方接收了賄款便能入罪;可是辯方則堅稱需要。

對於辯方堅稱控方需要證明外國接收到涉案者的制裁請求才能入罪,控方反駁指,按照辯方的說法,是否需要傳召美國總統特朗普上庭作供,以證明他接收到被告的請求?控方的說法是不需要,否則《國安法》的效力將完全地被削弱,有違立法目的。

控方指「制裁」對象不應僅限於國家 必涵蓋官員

就「制裁」的意思而言,辯方堅稱「制裁」對象應只限於「國家」,而非「官員」。不過,控方引述2020年5月22日人大公布《國安法》草案,指近年有外國勢力透過行政及立法手段來干預香港事務,美國更早於2019年11月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顯示人大有意識地透過實施《國安法》來針對相關情況。控方又引述人大「5.28決定」,指:「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

控方指,從上述立法背景可見,「制裁」並不應只限於國家層面,而是應該包涵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官員,否則《國安法》的效力會被削弱。控方又指,外國制裁中港官員是因為該些官員代表著國家行事,透過制裁他們便可以達至干預香港事務的目的。

控方並引述譚得志案唐英傑案等,強調現代的國家安全威脅不只限於暴力行為,反而會以其他形式出現,國安威脅通常涉及非暴力行為,但是危險程度與暴力行為同等。控方又指,「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不一定必須在戰爭情況或武裝衝突之下進行。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只要明知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而發布便可入罪

就「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控罪元素,控方指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只要涉案的文章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告人知悉涉案文章有煽動意圖下仍予以發布,便可入罪。

法官李運騰則質疑,《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並沒有規定被告需要「知情」,並質疑控方自行新增控罪元素。李官又指:既然被告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而且選擇發布,控方怎能說被告沒有煽動意圖?控方重申,被告不一定需有煽動意圖,才能證明控罪;至少被告需要知道涉案文章有煽動意圖。李官則懷疑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知情才能入罪。

控方:黎實質上控制公司、向《蘋果》管理層給予編採指示

就三間被控告的《蘋果》相關公司,控方指由於本案有煽動性及具勾結外力性質的文章,除了黎智英之外,《蘋果》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和總編輯羅偉光都是公司裡「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其中黎更實質上控制三間公司,另外三人乃按照黎的指示行事。


《蘋果日報》前社長 張劍虹


左起:《蘋果日報》前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前副社長 陳沛敏


《蘋果日報》總編輯 羅偉光

控方堅稱,黎作為壹傳媒集團的主席,對《蘋果日報》的營運擁有全面及完全的控制權,包括向《蘋果》的管理層給予編採指示和方向。

控方:《國安法》沒禁止正常國際交流 僅禁止不當行為

控方指,辯方在陳詞中提出一些涉及人權的法律議題,包括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和思想自由。然而控方指出,黎一方並未有提出任何憲法層面的爭議。

控方又反駁指,《國安法》第29條並未有禁止「正常的國際交流」,只是禁止條文所列出的不當行為,就本案而言即是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為。控方又指,黎一方將自己在控罪時段所作的涉案行為,與香港的檢控機關與國際檢察官協會之間的交流相提並論,這是不可思議及令人費解的。控方重申條文沒有禁止所有正常的國際交流,惟是否構成罪行需要考慮實質行為。

控方:黎透過跟美國政客聯絡、會見官員等 請求外國制裁

就證據部份,控方指證據顯示黎透過跟美國政客聯絡溝通,包括美軍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美國前副國防部長 Paul Wolfowitz、美國駐港澳前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和時任蓬佩奧助手 Mary Kissel 等,向他們請求制裁中港官員。黎亦曾在2019年7月及10月到訪美國會見官員,直至黎被起訴後,他曾向法庭申請撤銷離港限制,期間向法庭謊稱為了赴美國探望孫女,實際上是計劃了於2020年7月會見美國官員。控方並提到,黎的私人助手 Mark Simon 以他的名義行事,並且執行黎的指示。

控方指,黎與上述人士的合作,目的是請求外國向中央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

控方指,黎不爭議他在《國安法》生效之前曾請求外國制裁。控方續指,直至《國安法》實施之後,黎依然繼續堅持有關行為,即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

控方舉例指,2020年7月17日,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的助手 Mary Kissel 曾透過 Mark Simon 問及黎對撤銷香港特殊地位的看法;黎當時回答美國撤銷「可能是正確的決定」,因會更輕易地迫使中國正視美國的要求。

法官李運騰一度問,黎的訊息屬於一個「請求」嗎?控方則堅稱,這是黎透過 Mark Simon 作出的「請求」之一,因黎在訊息中稱:「制裁中國以阻止她打壓香港」、「一旦美國和中國之間脫鈎,香港會是中國的出口,若然關閉這個中國的出口的話,會更輕易地迫使中國正視美國的要求。」

控方指,直至2020年12月1日,即黎正式被起訴之前,黎從未撤回或移除他的請求。

控方:黎持續利用社交媒體和《蘋果日報》作為平台鼓吹制裁

控方續指,不論《國安法》實施之前或之後,黎持續利用社交媒體和《蘋果日報》作為平台,鼓吹及請求外國實施制裁、貿易禁運、取消香港特殊地位,以及要求外國與中國貿易時聯繫到人權議題上。控方又指,黎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後,仍然持續向外國作出請求,直至他在同年12月被起訴為止。

控方指,黎在社交媒體或受訪時,多次表示要改變中國、將貿易聯繫到人權議題上、制裁和懲罰中國以減弱《國安法》及阻止中國打壓香港等。控方指,從上述黎不同的主張可見,黎的主要焦點是制裁、貿易談判、禁運和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大部份主張都是針對中國,而不只是針對中國官員。

控方:堅稱張劍虹是可信的證人

控方表示,會依賴「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和楊清奇的證據,來證明兩項涉及《蘋果日報》控罪的串謀的一致性,又指在161篇具煽動性的文章中,有31篇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文章。不論是串謀發布煽動性文章或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黎均是透過營運《蘋果》這個平台來進行,不同被告互相合作、各司其職。

控方指,辯方並不爭議陳沛敏和楊清奇證供的可信性,但是質疑張劍虹在庭上證供聲稱執行黎的編採政策,這說法與他的誓章有出入,又指張曾經在員工大會上表示「我哋唔係犯罪組織」。

控方則堅稱張是可信的證人,亦對於證供上的出入提供詳盡及一致的解釋,因張解釋了其誓章所指的「編採自主」,意思是「防火牆」原則,即是傳媒不會因為商業原因、廣告或其他財務上的原因而影響編採政策。控方堅稱張的庭上證供與誓章內容並沒有分歧或不一致。至於張表示「我哋唔係犯罪組織」,控方指張對法律的理解未必是正確。

控方:黎是《蘋果》的掌舵手 實際上控制《蘋果》

控方重申黎是《蘋果》的掌舵手,因他是《蘋果》的創辦人及最大股東,自2018年起直至2020年5月出任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曾經向《蘋果》大額借貸,並聲稱若果不提供財政支援的話,《蘋果》在財政上會面臨很大困難。

控方亦引述黎在庭上承認,叫張劍虹將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會見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這宗新聞做到「最大效果」,以及叫張發起「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均屬於編採指示。

控方指稱,涉案串謀犯罪計劃早於2019年4月1日形成,如果法庭不認同的話,控方會說涉案串謀犯罪計劃最遲於2020年5月24日形成,即是《蘋果日報》頭版刊登「一人一信救香港」當天。

控方指根據張劍虹的證供,2019年3月至4月香港醞釀反修例運動,黎將政府推行修例視為對香港民主自由的打壓,他在「飯盒會」指示《蘋果》高層,利用《蘋果》作為平台呼籲市民上街抗爭,以及引起國際社會關注香港情況,防止政府肆無忌憚。黎當時亦向李柱銘傳送訊息,形容這是在華盛頓進行國際遊說的好時機。其後黎指示員工將陳方安生會見彭斯的新聞做到「最大效果」、報導佔領立法會以爭取市民同情及發起「一人一信救香港」等,均顯示黎是實際上控制《蘋果》的人。

控方陳詞未完,明天將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