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地政署長捲囤地風波 不獲批建丁屋8年 入稟告甯漢豪政治報復 高院裁敗訴

【獨媒報導】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在2014年被傳媒踢爆牽涉囤地事件,她在管豁新界四個地政分處的同時,以1,880萬元購入元朗錦田逾八萬平方呎農地,再獲地政總署及城規會批准擴大土地之可建樓面面積。若成功興建丁屋,估計可賺5,000萬元。林嘉芬興建丁屋的申請,由2012年申請起計,至2020年才獲有條件批准,惟相關條件多達33項。林嘉芬早前入稟司法覆核,指多任地政總署署長包括甯漢豪濫權,指對方認為她做錯事,關係迅速惡化。林嘉芬指控署長故意令建屋申請在林退休前都不得實現,以懲罰她為該署帶來「麻煩和不便」。
高院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表示對林嘉芬的處境有一定同情,指她在內部和廉署調查中已洗脫嫌疑,但仍遇到差別對待。高浩文指不難想像部分高級官員因避免引起公眾批評,或不情願批出建屋申請。但他不認為行動等同懲罰林嘉芬,又指達到違憲的「惡意」有頗高門檻,林一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更何況要持續地、有多名高級和具經驗的地政官員要同時對林嘉芬懷有惡意,法官認為不太可能,最終判林嘉芬司法覆核敗訴,兼要向署方支付訟費。
「內幕消息」得知發展改劃 法官指地租登記冊有端倪
該宗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是林嘉芬和任職測量師的丈夫鄧超文,兩人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答辯人是地政總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案中透露林嘉芬已經在2023年初退休。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總結案件背景,涉案的元朗錦田地皮由林和鄧在2012年買入,該地皮的土地用途描述是「稻米」和「廢棄物」,表面上是一塊農地,但根據地租登記冊,政府已有計劃改變該地皮的用途,在部份指定範圍批准興建房屋。林嘉芬正是希望在買入土地後,在該處興建4幢村屋並出租。林有兩個途徑申請「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個是透過屋宇署申請,但手續較「不方便」和成本較高,林嘉芬沒有通過屋宇署申請,而是經她任職的地政總署申請。
向城規會提建改建 《明報》踢爆
當林嘉芬首次向城規會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後,她和丈夫的買地紀錄頓時成為公開資料。《明報》閱得資料後,遂向地政總署作出多項查詢,並在2014年8月6日以頭版報道〈地政高官管轄範圍買巨地 – 毗鄰規劃中新市鎭 涉嚴重利益衝突〉,並指林可以在事件中獲利5,000萬元。
林嘉芬事後遭到廉政公署調查,但廉署和政府內部分別在2015年3月和2017年6月結束對林的調查,認為不涉行為不當,不予起訴。不過林嘉芬就投訴在2014年至2021年間,多次遭到地政總署不公平和不正常對待,包括不合理拖延、要求提供多份土地平整圖則,又對建屋申請有多項負面評價和要求。林嘉芬和丈夫在2021年1月決定不能再等,申請首次司法覆核,指控地政總署在8年間不合理地拖延其建丁屋申請。
法官指,巧合地在林和丈夫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後的一個月,個案就獲得地政「推進」,指若兩人遵守33項條件,就會批出申請。於是引發林和丈夫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指控署方的決定任意和不合乎一貫程序,申請方並指控時任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批評不批准申請是為了避免政治爭議和媒體報道,又指她和甯的關係因為事件迅速惡化,甯認為她做錯事。林嘉芬深信署方做法是要懲罰林嘉芬為地政總署帶來「麻煩和不便」,她要求政府就多年來的拖延所帶來的損失作出賠償。
商業性質糾紛可用公法介入?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以相當篇幅分析,到底涉案的問題屬於民事合約法,抑或適合以公法介入。他表示在土地問題上,香港政府既擁有「地主」和規劃部門兩個角色,大量案例顯示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不宜透過司法覆核方式介入,唯一的考量是當署長行使公權力做出決定時,涉及欺詐、貪污、惡意意圖。
高浩文舉例,案例顯示政府在採購過程中,法律上政府部門是以「私人機構」行事,若非決策過程牽涉欺詐、貪污、惡意意圖、濫用權力和不可告人目的,不應由司法覆核途徑介入。高浩文又解釋,要舉證「惡意意圖」的法律門檻相當高,申請人必須證明署方的行為不合常理,或者嚴重程度類近惡意,法官強調單是指署方無考慮幾個原因,或者有行政失當,並不能證明署方有「惡意意圖」。
單是行政失當 不能證明官員「惡意意圖」
高浩文又指同樣道理而言,申請人所指地政總署署長懷有「不可告人動機」,必須證明是道德上不當,例如是騙局、非法目的、署長有個人金錢得益、報復、偏見、私怨等。而法律原則向申請方施加的舉證門檻非常嚴謹,必須提出實質證據證明署長的不當行為。
至於林嘉芬是否能證明甯漢豪和各繼任的署長,在決策過程對林嘉芬懷有惡意意圖?申請方曾經陳詞表示,地政總署署長濫用權力,刻意拖延她和丈夫的丁屋申請,令她在退休前都不得要領,目的是恐防引發更多政治爭議,以及報復林嘉芬當年為地政總署帶來的麻煩和不便。
相信官員顧慮公眾反應及政治爭議
高浩文認為申請人的關注並非內在不可能,因《明報》報道會引起一些公眾和政治爭議,假如申請人進一步獲准興建丁屋謀利,相信會引發進一步爭端。高浩文指任何公眾爭議都會分散注意力,不論對與錯,公眾都可能會因而對政府失去信心。他坦言,若申請人的建屋申請基於「現實」而永不能實行,例如施加各種不符現實、極難遵從的條件,更可能是一勞永逸。
高浩文又指,地政總署署長考慮申請時顧及「公眾觀感」亦非不可能,因為買地事件受到「媒體關注後」,署方委派一名助理署長親自處理申請,政府亦曾「邀請」鄧超文撤回司法覆核避免「尷尬」,地政總署署長可能意識到,若果太快批出申請所觸發的政治含意和公眾觀感。高浩文又指,署方曾用9個月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可能會令人有空間揣測背後目的;有時署方亦不合理地依賴各部門備整回覆才作處理。
相信政府處理劣拙 惟難詮釋為「惡意意圖」
高浩文表示同情申請人的處境,不難理解為何申請人會得出因為政治原因而被針對的主觀結論,他認為地政總署處理事件的手法差劣,引致林嘉芬深感沮喪,丈夫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本能」亦可以理解。
不過高浩文指出,林嘉芬曾在誓章同意,政府在處理她的事件時要格外小心,避免令公眾認為她在地政總署的工作帶來便利。法官指不難想像地政總署內一些個別官員或者不情願處理或批准申請,但該想法不能直接詮譯為地政總署故意不作決定,或者拖延申請直至林嘉芬退休,或者懲罰她先前所為。
法官又指,要同時令地政總署和曾經手事件的高級官員,同時對林嘉芬懷有惡意,相信是不可能的事。法官再重申,即使事件涉及一定程度的猶疑、妄顧意見或不稱職,但不太可能涉事的人員全部都共同對林嘉芬懷有相同惡意。法官最終認為申請人的處境,不能以公法介入,其他有關司法覆核的理據必然失敗,判申請人一方敗訴,並須向地政總署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6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