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涉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申請換官遭拒 官批辯方陳詞以偏概全、混淆視聽

【獨媒報導】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在17年前擔任話劇導師助手期間,非禮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約2年後與同一女童發生性行為。施否認「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上月於區域法院審訊了4天,女事主亦正處於被辯方盤問階段。辯方提出申請更換法官,質疑法官陳廣池至少48次發言或介入提問,更打斷或騷擾辯方的盤問,令人覺得法官已「進入格鬥場」。陳官今(3日)作出決定,拒絕辯方的換官申請,稱自己的發言次數相比起控辯雙方可謂「寥寥可數」,又認為辯方所舉的例子及聲稱他有預先裁定,都是以偏概全。
作出裁決之後,陳官批評辯方的申請理據是「混淆視聽」,亦有「亂扣帽子的嫌疑」,最後強調不批准換官並不代表對被告有任何偏見或不利,作為一名擁有18年經驗的法官,他定必會秉承「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審理本案。
被告施駿興(現38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辯方早前指陳官至少48次發言或介入提問 質疑已「進入格鬥場」
在9月18日的續審中,事主 X 談及2008年的非禮事件,辯方盤問下,事主 X 首度提及有一張相片顯示被告「條脷掂住我塊臉」。在陳官的詢問下,X 透露她於2024年4月報案時,將有關照片及與被告性交後與另一名朋友之間的 MSN 訊息紀錄一併交給警方,之後不清楚警方怎樣處理。
在 X 避席下,控方確認不依賴有關證據,而辯方亦沒有反對,因此有關證據未曾呈堂。陳官就有關證物何時呈堂和以什麼形式呈堂,向控方提出多項問題。辯方索取被告指示後,提出換官申請。
辯方指事主作供期間,陳官至少48次發言或介入提問,包括代事主回答、為事主「護航」、替事主補充答案及鋪排證供,嘗試加強控方案情,更打斷或騷擾辯方的盤問,令人覺得法官已「進入格鬥場」。辯方又指,陳官在具爭議的議題上有預先裁定的情況,令一名明理、不帶偏見和熟知情況的旁觀者,必會得出結論法官有實在可能或危險存在偏頗。
控方則反對辯方的換官申請,指陳官的提問只是為了澄清或更深入理解證人的證供,並未有取代了控辯雙方的功能。控方又指,若然法官未能從控辯雙方的提問中獲得答案,可以在此情況下介入提問,不但無可厚非,更是合理和必需的。
官:法官有權向任何人提問 包括控辯雙方大律師
陳官今就辯方的換官申請作出裁決,他認為法庭的測試重點是,法官有否存在偏見,以及被告是否能夠獲得公平審訊。陳官指,辯方現階段只是申請撤換法官,而不是任何形式的上訴;辯方早前亦確認不是指法官有「實質偏頗」,而是質疑有「表面偏頗」。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並確認,在審訊期間更換法官是罕見或不常見。
陳官相信控辯雙方都會同意,法官有權向任何人提問,包括控辯雙方大律師。
陳官引用澳洲高等法院的案例,指法庭不會輕易批准撤換法官的申請,即使批准申請,也不代表會安排一名對被告有利的法官審理案件。一名明理、不帶偏見和熟知情況的旁觀者,必會相信法官會切實履行法官的司法誓言。
官稱對比控辯律師 自己發言可謂「寥寥可數」 質疑辯方以偏概全
陳官指,「進入格鬥場」嚴格來說並非審視撤換法官申請時的測試,而且辯方的陳詞並不是說法官有實際偏頗的情況。平心而論,在過去4日的審訊期間,控辯雙方的說話有多少?而法官的說話有多少?「本席可以話係寥寥可數。」陳官認為辯方所舉的例子及聲稱有預先裁定,都是以偏概全,不是整體審訊的過程。這亦不會是一名明理的旁觀者的看法。
陳官指,辯方未能證明有「實際偏頗」的情況,更不能夠確立有潛在可能出現偏頗的情況,因此拒絕辯方要求撤換法官的申請。
官批辯方混淆視聽 強調必以「無偏、無私、無欺」精神審理本案
陳官並表示,無可否認辯方的換官申請,對審訊造成不必要的延誤,亦打斷了事主 X 以視像作供的程序。陳官稱:「本席不會猜測這是否辯方的辯護策略,但本席可以肯定的是,辯方的申請理據是混淆視聽」;辯方指稱法官有預先裁定的情況,亦有「亂扣帽子的嫌疑」。
陳官亦稱,他可以毫不含糊地說出,不批准撤換法官的申請,並不代表對被告有任何偏見或不利。他強調,作為一名擁有18年審案經驗的法官,他定必會秉承「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審理本案。
事主 X 作供未完,控方提出押後至明年2月續審。陳官指事主 X 作供接近尾聲,需要對證人公平,「我點會贊成你(押後至)出年2月呀?」控方解釋續審日子乃視乎提供視像作供設備的法庭的檔期,他已向法庭書記了解,明年2月是最早的檔期。陳官則表明:「我唔會接受呢個2月檔期。」
經休庭商討後,控方表示可以在今年11月4、5、7和10日續審,並預留明年2月2至4日及9至11日。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向陳官表示,無意延誤證人作供,一直希望能盡快完成,只是因為上次證人提及USB的事件,才會導致審訊延遲。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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