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在2022年6月一場同僚飯局後,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在另一場飯局酒後危駕及襲擊下屬。他成功「打甩」非禮及普通襲擊罪,不過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陸振中早前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停牌半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陸振中今年9月就定罪提出上訴;律政司亦於同月提出刑期覆核。司法機構網站暫時未顯示兩案件的聆訊日期。

法官曾稱「完全符合」社務令 毋須判阻嚇

就陸振中的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最早說法是明言會判處監禁,不過在閱畢辯方呈交的33封求情信後表示要再「深思熟慮」,並為陸振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案例曾指警員若果犯法,法庭或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持公眾對警隊的信心。不過勞潔儀在判刑時稱,認為案例不適用於陸振中的案件,因為不涉「嚴重控罪」,且被告初犯,法官完全接納辯方的求情內容,並認為被告「完全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6項元素。

非禮、傷人較重控罪全部不成立 襲擊、危駕罪成

總結控方案情稱,女事主X當時為見習督察,而被告則是她的上司。X早前供稱,就6月22日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同僚飯局的事件,她當晚三度在殘廁遭被告強吻、伸手入衣物內觸摸及被迫口交。

暫委法官勞潔儀早前裁決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女事主離開殘廁時沒有驚慌表現或衣衫不整的情況,事後亦未有立即離開現場,一個月後參與另一次飯局時未有刻意避開陸,因此認為殘廁內沒有發生性侵,裁定3項非禮罪不成立。

勞官指,同年7月15日另一次同僚飯局之後的粉嶺停車場事件,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以「S」形步伐走路,與一般醉酒人士步伐無異,認為他當晚相當程度受酒精影響,身體情況不適宜駕駛。被告駕車時與停泊車輛相撞、又在車門未關上的時候開車,構成危險駕駛,因此裁定罪成。

當晚數名下屬合力阻止被告醉酒下駕駛,在停車場引起一輪擾攘,督察蔡文浩報稱遭被告襲擊咀唇和咬傷中指,導致縫了三針。勞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導致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可能在遭到數人阻撓下,便作出自衛行動,最終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不成立,改裁「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另一項涉及X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另一項涉及督察賴文顯的「普通襲擊」罪,均獲裁定不成立。

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涉及同年7月15日粉嶺一個停車場的事件。控罪指被告當日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督察蔡文浩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襲擊督察賴文顯。

案件編號:CACC361/2025、CAAR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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